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熬硝盐的占有硝盐地应该算什么成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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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8-05-29
第1版()
专栏:

  熬硝盐的占有硝盐地应该算什么成份?编者同志:
为了准备实行抽补,有一个问题请回答。
在我们城区里有四五百户做硝盐的,他们依靠各人硝盐地的收入过生活,若说做硝盐属于农业,使用的工具不是农具,生产物是矿物质,不是农作物。且他们的劳动方式和农民的也不同。若说他们属于手工业,他们的主要生产资料是土地(盐地),我们辩论不清。若是属于手工业,即便占有多量盐地,用些雇工,抽补时就不能动了。若是属于农业,就须依照农村抽补原则进行抽补。所以这种硝盐生产究属何种成份,请示复。
                 濮阳县城关区濮阳县城关区:
熬硝盐者,是占有少量的工具,或占有少量的原料,以从事独立的手工业劳动,作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人们,即是手工业劳动者。手工业劳动者一般不用雇工,其本人参加主要劳动,同时又招收少数学习性质或助手性质的学徒,或工人;但仍以本人劳动为主要生活来源者,仍应认为手工业劳动者。如果招收多数学徒和工人等,做为其生产中之主体,本人只有附带劳动,或居于监督管理地位,则应认为手工业资本家。农村中占有土地的熬硝盐者,应看他主要生活来源是什么,按具体情况做为划阶级标准。如果以熬硝盐为主要生活来源,即是手工业劳动者。不能看他占有硝盐地而订成地主富农;如果以雇佣工人劳动为主要收入,则是手工业资本家。          ——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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