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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局部利益应当服从国家利益 在云南省党代会上各民族负责干部批判地方民族主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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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7-12-15
第4版()
专栏:

  民族局部利益应当服从国家利益
在云南省党代会上各民族负责干部批判地方民族主义
本报昆明14日电 在中共云南省代表大会上,云南省委委员、大理白族自治州委第一书记欧根(白族),边疆工作委员会副书记王莲芳(回族),梁河县委书记石有才(景颇族),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副州长思维章(傣族),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副州长许文安(哈尼族),大理白族自治州州长张子斋(白族),云南省副省长、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委员张冲(彝族),中甸县委书记齐世昌(藏族),澜沧工委书记魏岩景(佧佤族)等二十个民族干部,就有关地方民族主义的问题作了联合发言。他们的联合发言中说:今年上半年,少数民族中的少数右派分子利用党的整风,向党进行了猖狂的进攻,妄图从根本上扭转少数民族的社会主义方向。右派分子说什么:“合作化适合汉族,不适合于少数民族”;“合作化、粮食统购统销破坏了我们的民族风俗习惯,搞掉了我们的民族风俗习惯,搞掉了我们的民族特点”。他们硬说:“党的领导就是汉人领导”,“自治州一切职务都要本民族的人自己担任,才算民族化”。
他们的联合发言针对着这种种谬论进行批判说:民族自治权利和民族化,是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内容,是解决民族问题的关键和钥匙。但是,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党和国家统一领导下的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自治权利必须是人民的自治权利,民族化必须有利于民族发展,有利于祖国大家庭各民族的共同发展,不是为自治而自治,为民族化而民族化,更不能借此达到个人的野心和权位的目的。少数民族地区的建设事业,主要依靠少数民族地区的干部和人民的努力,但决不能离开党的领导,也不能离开汉族干部的帮助。
他们的联合发言中还说:那种要国家利益服从自己民族的局部利益,把自己民族放在其他民族之上的企图,对国家对自己民族都是极端有害的。汉族人民应该尽力帮助少数民族,但少数民族也有义务尽自己的力量支援汉族人民,这种支持同样有利于少数民族。
联合发言中说:最近一个时期,在党内的少数民族干部中流传着一些错误言论和情绪,总认为汉族干部和党委不如自己了解情况,说“没有党委领导,我们也一样会自己走路”,“党委对我们的干涉反而把我们民族的事情弄坏了”。这些人对自己民族的特点,不论好的坏的都不加区别地有“天然感情”,甚至在民族的婚姻以及支系名称等问题上闹无原则的纠纷。一部分党内的知识分子干部,由于多数是剥削阶级出身,没有受到严格的革命锻炼和改造,缺乏工农群众的阶级感情。因此,有些人在被提拔到领导岗位之后,对自己估计不当,自高自大,就更容易成为地方民族主义的俘虏。特别是个别有浓厚的个人主义的人,把民族当成私人本钱,向党伸手要地位,要权利,要待遇,甚至为此向党要挟,无理取闹。这样发展下去,势必陷入资产阶级民族主义的泥坑。对这些人,应当严肃地予以批评教育。
联合发言中说:克服地方民族主义,不仅直接关系民族干部健康成长和发展,而且关系到少数民族能否和汉族一起过渡到社会主义这样一个具有决定意义的重大问题。
联合发言中说:必须把人民群众的正当的民族感情、一般的民族偏见、以及民族主义情绪同坚持资产阶级反动立场的民族主义分子加以严格区分。既要保护正当的民族感情,又要耐心地帮助教育那些基于阶级觉悟不高或对执行民族政策中的一些缺点而发表类似民族主义的偏激言论的同志,不要乱扣地方民族主义的帽子。批判地方民族主义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克服消极因素,更大地发挥民族干部的社会主义积极性,使民族地区的社会主义生产建设更好地发展。因此,既要把斗争的锋芒十分准确地指向那些企图利用民族旗帜来分裂祖国统一、破坏社会主义的反动分子和党内的个别的极端个人主义的野心分子;而更重要的是通过斗争和正面教育,积极培养各族人民爱人民爱祖国、爱社会主义的政治觉悟,培养他们善于运用宪法所赋予的民族平等权利,维护和加强民族间的社会主义的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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