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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调整获利较大的经济作物的农业税附加比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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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7-12-22
第2版()
专栏:

为什么要调整获利较大的经济作物的农业税附加比例
本报评论员
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调整获利较大的经济作物的农业税附加比例的规定”。这个规定贯彻执行以后,将会在平衡农业经济内部各部分间的税负方面发生作用,从而可以促使农民更加努力提高经济作物的单位面积产量,有利于农业生产计划的全面实现。
为了发展农业生产,国家采取了各种有效措施。在农业税收方面,自1953年起,实行了将农业税征收指标稳定在1952年实际征收水平上的增产不增税的政策,大大鼓励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由于农业税负担的稳定和农业产量的逐步提高,农业税负担的比例也就逐步降低。总的来说,目前农民无论种粮食作物或者种经济作物,农业税的负担都是比较轻的;而对于经济作物,由于国家采取了按照同等粮田征收农业税的政策,许多经济作物的收入超过粮田很多,因而经济作物的农业税负担比例,比粮田还要轻得多。1952年,粮食作物的负担(农业税正税占实产量的比例,下同)为12.8%,经济作物的负担为7.9%;到1956年,粮食作物的负担为10.1%,而经济作物的负担则降低到5.2%。这就鼓励了农民种植经济作物的积极性,对促进经济作物生产计划的完成和保证轻工业原料的供应,起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在另一方面,由于经济作物的负担显得过低,也就使得粮食作物地区的农民感到农业税负担不够合理。因此,在当前就有必要加以适当调整。国务院规定,对获利较大的经济作物,提高其农业税的附加比例(由原来最高不超过正税的15%,提高到最高不超过正税的30%),以适当平衡各种作物之间的农业税负。这就有利于农业经济的协调发展,并将促使农民内部更加团结。不但有经济意义,而且有政治意义。
提高经济作物的农业税附加比例,会不会影响经济作物生产的正常发展和山区建设呢?回答是不会的。国务院规定,经济作物农业税附加比例的提高,主要是在种植经济作物和园艺作物比较集中而获利较大的地区实行。对于零星种植地区,是不加征的;对于种植虽然集中但获利不超过粮田或者超过很少的,可以不加征或者少加征;对于根据农业生产发展计划开始推广种植经济作物的地区,也不加征。为了发展山区经济,促进山区的建设,国务院还规定在山地种植的经济作物,其农业税附加的比例,一般不予提高或者少提高一些。山区新开辟的新垦复的和新栽培的桑园、茶园、果园以及其他经济林木,按照国务院1956年11月20日发布的“关于新辟和移植桑园、果园、茶园和其他经济林木减免农业税的规定”办理。即在没有收益时,一律免征农业税;在有收益的最初几年,也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减税或免税的优待。对于在山地培植的经济林木,也要给予较多的优待。根据这些规定来看,提高经济作物的农业税附加比例,是不会影响经济作物的正常发展和山区建设的。
对于获利较大的经济作物的农业税附加比例,由原来的不超过正税15%,提高到最高不超过正税30%,是不是增加的过多了呢?回答是不多的。因为经济作物的正税负担原来就很低,所以在农业税附加比例提高以后,其负担仍然不会增加很多。以河北省棉田和粮田负担的典型调查为例,棉田正税负担占实产量的4.99%;附加按正税的15%计算,正税和附加合计负担比例为5.74%;如果附加提高到正税的30%,则正税和附加负担比例为6.49%,仅仅增加了0.75%。而粮田的正税和附加合在一起的负担比例则为11.8%。从这里就可以看出,调整税负以后,种植经济作物获利仍然较粮田大得多。
国家因提高经济作物的农业税附加比例而增加的财政收入,将完全用于兴办地方性公益事业,主要是举办农田水利及其他增产措施。这对于促进农业生产的全面发展有很大的好处。
国务院的这个规定反映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意见,因而是符合广大人民的利益的。各地在贯彻执行中,还必须深入调查研究,拟定妥善的办法,事先充分做好准备工作,加强宣传教育,对农民讲清道理;并注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能认为经济作物负担增加不多,问题不大,而简单从事,以免伤害农民生产经济作物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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