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邬家箴为什么要“审判独立”? 为的是替反革命分子开脱罪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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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7-12-30
第4版()
专栏:

邬家箴为什么要“审判独立”?
为的是替反革命分子开脱罪责
新华社杭州28日电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司法厅的全体干部在最近几个月来,彻底揭发和批判了党内右派分子、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副书记邬家箴的反党罪行。
已经揭露的大量事实证明:邬家箴的反党活动是有计划、有纲领的。他打着“审判独立”的招牌,反对党对人民法院的领导,说什么党委对法院只能是方针政策上的“原则”领导,不能过问一些和党的方针政策有直接重大关系的案件,过问了就是“干涉法院的独立审判”。
邬家箴为了实现其篡夺全省审判大权的野心,竟同党内另一右派分子、刑庭庭长刘更生结成反党联盟。他们抗拒省委领导,公开谩骂省委负责同志,煽动群众对党不满。他们一方面向省委叫嚣“省委可以授权院长代表省委负责领导法院工作”,一方面又在法院内部对院长尽量丑化、刁难、排挤,企图赶院长“下台”。
邬家箴企图用资产阶级法律观点对人民法院实行“革命”。他指定他的亲信——右派分子刘更生起草了一个有关“审判工作职权范围划分的若干规定”(草案),提出法院的院长和庭长对具体办案的合议庭不是领导关系,不能审批合议庭办的案件。他到处吹嘘这个反动纲领是“革命措施”、“最大的先进经验”,并大肆宣扬院、庭长不审批案件的“优越性”。
邬家箴还恶毒地攻击肃反运动,极力夸大肃反斗争的一般缺点和个别错误,公开污蔑1955年肃反运动中反对右倾思想“实际上起到强迫命令的作用”,他主张查案中只抓“有错必纠”,不必考虑“有反必肃”,叫嚣“肃反运动的错误摸不到底”,指责省委对检查案件工作“劲头不大”。他还在党组会上逼令省法院肃反五人小组组长检讨,指责他“不务正业”。
邬家箴为了替反革命分子和犯罪分子开脱罪责,经常在办案中提出所谓“无罪推定论”和“审判有利被告论”,主张不论对什么样重大反革命分子或犯罪分子,只要判决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在审理时都应首先从“无罪”方面来考虑,只能称之为“被告”,不能当作罪犯,在审判案件时要着重考虑对“被告”有利的一面,找出种种借口为被告开脱或减轻罪责。他还一贯强调对不可能取得直接证据的案件,不管间接证据如何完备,也表示怀疑,公开提出“宁可错放”的口号。
邬家箴还经常为反共头子黄绍竑吹嘘,说黄是个“进步分子”。还说,“他是懂法的”,主张在法院审判委员会里也要有个像黄绍竑那样的民主人士。当黄绍竑向党进行恶毒攻击时,邬家箴就为之拍手喝采,说黄绍竑的意见都是“事实”。同时他与浙江右派头目宋云彬也互相呼应,大举向党进攻。
邬家箴走上反党、反社会主义的道路,成为可耻的叛徒不是偶然的。远在抗日战争时期,他就因个人权威思想严重,一贯对抗领导,经常散布对党不满的情绪。解放以后,在浙江省公安厅任处长期间,曾公然向党伸手要地位、要待遇、要物质享受。1955年由于邬家箴有历史问题被组织上审查,他认为受到了莫大耻辱,对党离心离德,终于蜕化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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