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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市职工会 关于前进鞋工厂问题答齐航之同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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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8-06-03
第1版()
专栏:

  邢市职工会
 关于前进鞋工厂问题答齐航之同志
前进鞋工厂究竟是邢台职工会与胜利鞋庄“合组”(齐航之同志信中这样说)的,还是邢台职工会组织起来而由胜利鞋庄入股(孟甫同志信中这样说)呢?希双方同志继续提出充分理由,进行讨论,从中来更加说明党的政策。
                     ——编者
                       
人民日报五月十九日一版载齐航之同志对邢市前进鞋工厂分红的意见,所说情况不符事实。前进鞋工厂是在两个条件下组织起来的:第一、是胜利鞋庄接受冀南行署九万双(不是十万双)鞋子后,完不成任务,要求市职工会组织鞋工人成立新鞋厂,帮助完成任务。第二、当时邢台县有几百在乡鞋业工人,组织起来,既可帮助胜利鞋庄完成做鞋任务,又可发展邢市鞋业,解决一部分市民群众的生活。市工会考虑了这个情况,经过市委讨论决定:联合邢台县救联会共同发出广告,招收鞋工人,组织前进鞋工厂。当时胜利鞋庄愿以一部做鞋材料折价投资入股。组织领导及经营管理,均由市工会与工人负责。胜利鞋庄的人员到前进鞋工厂作为雇员。前进鞋工厂就这样组织起来了。这就是说,前进鞋工厂的性质是工会领导工人开办的。胜利鞋庄仅仅是投资入股,并非属胜利鞋庄开办,市工会帮助招收工人性质。所以这个工厂不是资方开办的劳资合作性质,更不是如齐航之同志所说:“以原胜利鞋庄的全体干部工人与一切工具材料为基础………职工会仅负召集工人的责任”。这种说法是把前进鞋工厂的性质认成资方开办的劳资合作性质,或弄成资方雇佣工人开办的性质。这样就把工厂性质弄错了,弄错工厂性质,就无法弄清分红对否。
关于胜利鞋庄的投资入股,最初说的是工具材料共折七百万元到一千万元(因为他们当时算不清帐),最少须够七百万元,按百分之二十分红。后经齐航之同志来谈,改为分红百分之二十五,并在谈后订立合同,以后把胜利鞋庄工具材料及四部机器算清,共值五百五十五万余元,虽不足七百万元,为照顾双方关系,仍给胜利鞋庄按百分之二十五分红。六个月终,胜利鞋庄只分得一千三百八十九万三千零二十八元,算帐后,胜利鞋庄将原投资全部抽走,现前进鞋工厂已完全为工人自己的。这里说明,分红多少是双方议定的,如当时胜利鞋庄不自愿,即可不投资,既投资,又是双方自愿,又订合同为凭据,为什么又嫌分红少呢?五百多万投资分到七百万红利,这不是照顾投资者利益吗?再怎样照顾呢?
前进鞋工厂的工资是高是低,不能与一般私人经营的工厂去比。因为第一、是工人自己经营管理的。胜利鞋庄一些干部只是雇员。第二、做的鞋子是揽冀南行署的军鞋,每双鞋做成交到即可给二十二斤米。工厂内为使投资者分到红,并节约出雇员消耗及积蓄资本建设工厂,采取按件计工。一双鞋子做下来,一般工资成本达不到二十二斤米。节约红利,除胜利鞋庄分红外,所余红利自然应归本厂工人及厂外工人所有。如按一般私资或公资经营的工厂去看这个工厂的工资,自然就想不通了。
工人教育费社会保险金问题,是按过去太行区实业公司规定办法:教育费抽百分之二,保险金抽百分之五,从整个红利中抽的,应抽四百五十三万六千零九十四元九毛五分,实抽三百四十六万九千四百四十元,抽出的如有不合适,是检讨整个工人教育费和社会保险金抽的办法问题,并不是专为减少胜利鞋庄分红而这样做的。至于说工会派进干部教育工人“斗争胜利鞋庄干部”,或说“胜利鞋庄是资本家”等等,现在尚未检查出这种情形,我们当继续检查。
                   邢台市职工会 孟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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