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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准试行植物检疫办法 防止病虫杂草蔓延危害农作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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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8-01-07
第2版()
专栏:

国务院批准试行植物检疫办法
防止病虫杂草蔓延危害农作物
本报讯 “国内植物检疫试行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由195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实行植物检疫可以防止为害农作物的危险性的病、虫、杂草随同植物和植物产品传播蔓延,是和农作物病、虫、杂草作斗争的根本办法之一。
试行办法中指出:各地对发生在局部地区的危险性的病、虫、杂草,在经过调查,澄清发生情况之后,应该迅速建立植物检疫制度,通过检疫检验等措施,防止这些病、虫、杂草继续扩大蔓延;对尚未发现这些病、虫、杂草的地区和广大的新垦区,要严加保护,防止新的病、虫、杂草侵入。
试行办法中还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间在互相调剂、引进各种种籽、苗木的过程中,都应该经过植物检疫机构的检验,证实没有携带植物检疫对象或对带有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等经过彻底消毒处理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才能启运。各农林院校、试验研究部门,为了试验研究的目的,需要引进当地尚未发现的活的危险性的病、虫、杂草时,事前必须报农业部批准。
为了防止从国外传入新的病、虫、杂草,试行办法中还规定:凡需由国外引进农作物种籽、苗木及其他播种繁殖材料时,都需在事前征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或农业部门的同意,并取得输出国国家植物检疫机关的植物检疫证书后,才能入境。
进行植物检疫工作,需要很多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和广大群众的支持,因此,试行办法要求铁道、交通、邮电、粮食、农产品采购、供销等部门在进行这一工作当中要密切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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