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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和平与正义而斗争的亚非法律工作者会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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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8-01-07
第5版()
专栏:

为和平与正义而斗争的亚非法律工作者会议
陶希晋
(1958年1月2日在中国政治法律学会常务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上的报告摘要)
1957年11月7日到11日在叙利亚首都大马士革举行了亚非法律工作者会议,我们中国法律工作者代表团参加了这个会议。
亚非法律工作者会议,原是1956年5月国际民主法律工作者协会第六届大会建议召开的。1957年1月阿拉伯律师联盟作出了在叙利亚大马士革举行这个会议的决定。大马士革律师工会随即负责筹备,并征询有关方面决定了召开会议的日期、议程和其他各种安排。
这个会议的筹备时间相当短促,但先后赶到大马士革出席会议的代表团有二十五个之多。早在1955年1月,亚洲各国的法律工作者,曾在印度的加尔各答圆满地举行过一次会议;但亚非两洲的法律工作者聚会一堂来讨论亚非人民共同关切的问题,这还是第一次。
特别应当指出,这个会议是在叙利亚首都举行的这一事实。正当叙利亚人民举国一致为捍卫民族独立、反对美国帝国主义者利用土耳其和以色列阴谋发动武装侵略而进行着英勇斗争的时候,亚非法律工作者选择了这样一个反对帝国主义斗争的前哨阵地——大马士革,作为自己的集会地点,这就意味着亚非法律工作者是同斗争中的阿拉伯人民在一起,举起和平与正义的旗帜,向无法无天的罪恶的帝国主义者进军。
亚非法律工作者会议是在团结友好的气氛中进行的。会议的结果表明,与会各代表虽然来自不同政治情况的地域和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具有各种不同的政治见解和法律观点,但是在争取和平与正义的总目标上是一致的。会议同某些人认为将争吵一番无结果而散的“预言”不仅完全相反,而且它还超过了我们有些朋友预期的成就。会议通过了许多重要决议,深刻地反映了万隆会议以来亚非人民友好合作的新发展,从法律方面进一步阐明了万隆会议的各项原则,表达了亚非人民追求和平与正义的崇高意向,并且具体地、有力地支持了亚非各国人民当前反对帝国主义与殖民主义的斗争。应当指出,会议获得的这些成就,是与会各国代表共同努力的结果,也是同叙利亚政府的大力支持,特别是会议主人——大马士革律师工会为筹备这次会议所付出的极有价值的劳动分不开的。
这次会议给予我们一个深刻的印象,就是:它提出了异常鲜明的反对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的口号,反映了亚非人民捍卫和平与正义的斗争的新发展。
亚非法律工作者会议,一致认为: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是和平与正义的敌人,是各种罪行(战争、屠杀、酷刑、扼杀民族主义和奴役人民等)的渊源。
这次亚非法律工作者会议提出鲜明的、坚决的反对帝国主义、反对殖民主义的口号,突出地反映了亚非人民对反对帝国主义、反对殖民主义斗争的胜利信心。因为不仅从我们中国人民反帝斗争的胜利榜样上,而且从不久以前英、法和以色列侵埃战争失败的事实上,亚非人民已清楚地看到:只要大家团结一致,坚持斗争,帝国主义的侵略是完全可以击败的。
这次会议,还教育了我们法律工作者:法律斗争必须同世界人民保卫和平、反对侵略的伟大的政治斗争结合起来。这再一次地揭穿了早经揭穿过的法律超政治的谎言。
这个会议给予我们另一个深刻的印象是:中印两国所倡议而又被1955年万隆会议所肯定的关于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已经成为公认的新的国际法原则,已经成为各国人民争取和平、反对侵略的重要武器。
这次亚非法律工作者会议的召开,诚如会议秘书长马尔基先生在开幕大会上报告会议筹备经过时所说:“它只是万隆会议在法律方面的继续;同时也是对万隆会议所提倡的和平共处原则的实际适用。”
因此,这次亚非法律工作者会议的中心思想,就是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会议上关于国有化问题、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问题、人权问题,以及侵略及其法律上的后果、世界和平和核子爆炸等问题的讨论,实际上都是万隆会议在法律方面的继续,都体现了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
为了捍卫作为五项原则基石的和平共处的原则,会议认为一切帝国主义的行为是同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不相容的。会议主张全世界各国,应当迅速地就禁止核子武器的制造、使用和试验,裁减军备,取消军事集团和军事条约等达成协议,并从外国领土上撤退军队和取消军事基地。同时,因为积极中立包含着对于和平共处的原则的确认,所以会议支持了积极中立的政策。
关于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的原则。这一原则实际上包含着互相尊重主权和互相尊重领土完整的两个概念。所谓主权,也即意味着任何国家和民族都有独立自主的绝对权利。亚非法律工作者会议谴责了侵犯国家主权、民族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殖民主义,把它宣告为犯罪行为;重申了对于民族自决权以及对于这个权利的普遍、永久的重要性的信念,并且要求对所有被夺去这个权利的民族立即无限制地恢复这个权利。会议庄严地宣告:只有法国立即承认阿尔及利亚的独立,并且同阿尔及利亚民族解放阵线进行谈判,才能解决阿尔及利亚问题;只有实行民族自决原则,才能解决塞浦路斯问题;只有使喀麦隆统一和独立,才符合喀麦隆人民的希望和国际法的原则。会议还严正地指责了美、英、法帝国主义者在外国建立军事基地、迫使一些弱小国家签订不平等条约的行为,认为这是粗暴地侵害了他国的主权和领土的完整。在国有化的问题上,会议一致支持了埃及根据主权的原则将苏伊士运河收归国有的正当行动。
为了进一步阐明关于互不侵犯的原则,会议慎重地讨论了侵略的定义及其法律上的后果问题。对于这问题,会议基本上采取了苏联曾向联合国提出过的关于侵略的定义。但是为了避免在若干具体概念上引起过多的争论,最后协议对直接、间接、经济、思想等侵略行为不加区分,而把各种不同方式的侵略行为实事求是地列举为十七种。会议并且宣告:任何实行或者唆使侵略的国家,不论其侵略目的既遂、未遂,都应当依照国际法负完全的责任,而任何国家对于被侵略国家的支持是合法的。
就不干涉内政的原则来说,我们知道它就是主权原则的引伸,它是传统的国际法原则。只有各国奉行这一原则,才能保障各国的主权,有利于国际关系的改善。可是,在这方面,现在最突出的问题就是臭名远扬的“艾森豪威尔主义”,它用各种借口和各种手段对别国内政横加干涉,它是最凶恶的新型的殖民主义。这一点,对于亚非人民,特别是中近东的人民,分外熟悉。因此,会议揭穿它是帝国主义的典型表现,是严重的干涉内政的行为,也是严重的侵略行为。
关于平等互利的原则,大家知道,在万隆会议上曾被引伸为两个原则,即承认一切种族、一切大小国家平等的原则,和促进相互利益与合作的原则。这次亚非法律工作者会议,除谴责了根据种族或者肤色的不同而实行的差别待遇外,在关于不平等条约和军事同盟条约的决议中,庄严地宣告:国家平等的权利,正如国家独立和主权的权利一样,是基本的和不可侵犯的权利;不平等条约,由于订约两方所负担的义务显然不平等,是对于联合国宪章的彰明较著的违反,被迫签订这种条约的国家有权予以废弃。会议认为侵略性的军事同盟条约如北大西洋公约、巴格达条约、东南亚条约都是使弱国屈从强国,并且构成对世界和平的威胁。为了促进和平共处,会议还建议各国采取积极步骤,扩大国际贸易,增加互相访问,发展文化交流,并且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加强经济合作。
亚非法律工作者会议的这些决议,都是根据万隆会议以来国际形势新的发展而作出的,并且符合于当前亚非人民的共同愿望;因而它显然也就是万隆会议各项原则的具体贯彻,并且是从法律方面对这些原则的进一步阐明。
帝国主义和五项原则总是背道而驰的。因此,争取五项原则实现的过程,也必然就是世界人民反对帝国主义斗争的过程,而从法律方面坚决地捍卫与继续阐明这五原则,也自然就是一切法律工作者的神圣责任。
摆在亚非各国以及世界其他各国的一切珍视和平与正义的法律工作者面前的任务,主要就是从法律方面,捍卫与阐明符合全世界一切善良人们意愿的和平共处的各项原则,支持一切民族的自由和独立,反对和制止帝国主义者的侵略阴谋及其奉行的殖民主义政策,维护世界持久和平,从而使人类走向光明和幸福的未来。这是各国法律工作者的光荣而艰巨的共同任务。为要完成这样的任务,法律工作者就必须要有进一步的团结和合作。这不仅要有我们亚非地区的法律工作者的团结和合作,而且要有全世界法律工作者的更广泛的团结和合作;不仅要巩固与发展法律工作者之间的亲密的团结和合作,而且要巩固和发展法律工作者与一切爱好和平与正义的力量的团结和合作。
在这里,我们无须讳言,在这次亚非法律工作者会议上,反映来自各种不同社会制度国家朋友们的政治法律观点,是并不完全一致的,因此,在会议所讨论的一些问题上,或多或少是曾有争论的,甚至对有的问题的争论,还相当激烈。但是,实际上正由于有了这些争论,才使会议开得更好。这里主要有两点值得我们
指出:
第一,尽管对有些问题有不同意见和不同概念的争论,但是在保卫和平与反对帝国主义的这一总目标上,却是一致的;而且主观上都是在这个总目标和总前提下提出的争论问题;争论的态度也是坦率的、说理的、互相尊重的。因此,这样的争论,显然是有利于和平与正义事业的争论,有利于巩固团结的有益的争论。也因此,对所有的争论,大家本求同存异的方针,经过会内会外的坦率的协商和讨论,几乎没有一个不是最后顺利地取得了一致协议。
第二,一切法律观念是在实际斗争中产生而又被实际斗争所考验的。在同我们接触过的国际朋友当中,有些是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的国际上的著名法学家,他们诚挚地说到,在参与为和平与正义的伟大的斗争中,越来越感到旧的传统的国际法,其中虽有不少原则还可以适用,但有许多概念已必须抛弃而代之以新的国际法原则。例如,旧的国际法对有关主权问题,实际上是维护资本主义强国的主权,而是蔑视弱小国家的主权和民族自决的权利的;又如关于条约问题,旧的国际法承认不平等条约有效,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再如关于战争问题,旧的国际法不区别正义与非正义的战争,因而在本质上它是为帝国主义侵略服务的。显然,这些陈腐的概念,已必须要用如像和平共处五原则的新内容来代替,才能符合现时代的要求。事实证明,法律上不同概念的争论,只要接触到当前斗争的具体分析时,也就容易迎刃而解。因为鉴别法律是否能为和平与正义服务的唯一标准,就是实际生活和实际斗争。
在和平与正义的旗帜下,世界上绝大多数的法律工作者是能够团结与合作的,关键在于我们法律工作者在共同工作中,必须更好地注意求同存异、彼此协商和互相尊重的方针和方法;同时各国的法律工作者,平时应保持更多的接触,相互访问,相互交流文化与学术思想,从而增进相互的了解,并由此获得亲密的团结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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