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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部发布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工作的规定 服满现役的义务兵按时退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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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8-01-14
第4版()
专栏:

国防部发布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工作的规定
服满现役的义务兵按时退伍
新华社12日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最近发布了“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工作的规定”,指出凡1954年11月1日以后征集入伍服役的军士和兵,退伍时均按照本规定办理。
规定中说:服满现役期限的军士、兵,应按时退伍。军士、兵退伍的时候,各部队应组织集训,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劳动生产、参加民兵组织、遵守政府法令、团结乡社干部、联系人民群众以及“全国农业发展纲要(修正草案)”的教育,树立爱国、爱社和勤俭持家的观念。军士、兵退伍离队的时候,各部队首长应对他们热情欢送,并勉励他们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勤俭持家,保持人民解放军的光荣传统。
规定中说:军士、兵退伍的时候,均填发预备役兵役证和预备役兵役登记表,由师或相当于师的首长确定服预备役。如因某种原因不能服预备役的时候,即确定退役。本人回乡后,应持兵役证和兵役登记表到当地县、市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服满现役的军士、兵,部队如果需要他们超期服现役的时候,应向他们讲清道理,进行教育,取得本人自愿。
规定中指出,军士、兵退伍时,要按照标准发给他们退伍优待金,按规定准许他们带走个人使用的物品。慢性病员退伍时,可根据病情和服现役的时间发给休养补助费。服现役期间因伤致残的军士、兵,退伍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条例的规定,评定残废等级,发给革命残废军人证明书和应领的残废金。
规定中最后指出:退伍的军士、兵到达原籍县、市的时候,原籍县、市人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欢迎,县、市负责干部应向他们介绍当地情况,并勉励他们安心生产,积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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