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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8-06-07
第1版()
专栏:

  信箱
贺勤同志:
你之水烟店,无故被停止营业,应向村中要求,继续经营。在我工商业政策下,已被没收或查封尚未分配者,是无条件退出原主经营。刘庆和同志:
关于你家庭成份,说的情况不太清楚,很难确定。关于你纺织手工业工厂,今后应按工商业政策处理。尚金、阎珍同志:
关于牛振成存于邢台货栈资金八十万元,由你村抽出,借给群众使用,应即退还原主。
没收白凡村被斗户存款,现仍在合作社有一万资金,应归还原主。郑志民同志:杨丕之药铺,应退还原主。辛里同志:
这个寡妇老婆,家庭为何成份,说明不详。如因家庭缺乏劳动力,而将缸窑出租,即不应没收。如已没收,即应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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