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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服左倾整顿合作社 太行行署命令全区贯彻执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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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8-06-08
第1版()
专栏:

  克服左倾整顿合作社
 太行行署命令全区贯彻执行
【太行消息】此间行署为改变由于“左”倾冒险所造成的合作社垮台局面,活跃农村经济,发展农副业生产,特于三月十七日决定解决农村合作社现存问题的几个原则,并命令各专、县、市坚决贯彻执行。该命令称:在土地改革中,由于我们没有明确资本主义与封建主义的界限,把地主富农在合作社的股金,也没收了一部。三查学习后,强调贫雇路线,把地主富农甚至个别中农的股金或没收或转帐到贫雇名下。土地法公布以来,又借口怕地富转移财产,干部贪污、多占果实,冻结了他们的资金。又由于我们放弃领导,使大批村庄自发组织起来的贫农团(或佣雇组)将合作社的干部撤职,换成了贫雇社长、贫雇会计,或派贫雇代表住在合作社内监视一切,有的因此而赔钱、垮台,或弄的帐目不清,无法分红。或因片面的为贫雇服务,将资本赊出无法要回,或因分用股金,而全部垮了台。由于以上种种原因,使得合作社较普遍的处于停顿、垮台的境地,使农村经济陷入严重的停滞状态(还有其他原因),极大的破坏了农村发展生产的条件,全体农民受到了严重的损失。为改变这一局面,决定解决合作社现存问题的几个原则:(一)严禁斗争没收地主富农在合作社的股金,地主富农将其土地财产转入合作社者,应一律欢迎,不准斗争。其股金已被斗争没收,但尚未分配,或仅转到群众名下,虽已分配,而尚未损坏耗完者,均应立即无条件的退还原主。如已分配并消耗者,视情况用未分配之果实或其他方法给以补偿,政府可给低利或无利贷款扶持之。对中农则必须坚决的全部退还。(二)所被冻结之股金,不管五四指示前或五四指示后,都一律无条件的解冻,归还原主(地主富农在内)。如系未分之斗争果实,能分配给群众者分配出,不能分配者作为公共股金,待填补时连其红利一块再行分配。如系村干多占果实,已肯定其为多占者,即可令其退出补偿给群众。如系村公产,可作为救济灾荒或补偿错斗户的损失,或安置地主富农之用。如不需要,仍应放在合作社生产,但必须服从合作社为群众服务之原则,与群众股金平等分红,不得勒令多分或指定分红数目。(三)凡为贫农团或贫雇小组接收之合作社,不管全部或一部,均应退还恢复常态,立即组织全体群众进行生产。(四)对合作社的干部,一本热情改造方针,绝不能一脚踢开,置之不理。极其恶劣,为广大群众一致反对的个别分子,经过群众加以撤职或改造后,尤其在生产运动中立功抵过,对被贫农团操纵斗错解职之有才干、有能力、有经验、而没毛病之干部,应向其承认错误,动其重回社内为群众服务。对于躺倒不干者,应通过群众指示出路,给以适当的教育,使其认识自己的错误所在,接受群众的批评,在继续努力工作中考验自己。(五)贫农团派进合作社进行监视、或控制一切的代表,应经过群众说服,一律撤出。如有个别好的,已证明其在合作社内能胜任一种工作者,仍可继续留用,但必须向其说明,他不能是作为一个贫雇代表在合作社监视别人,干涉一切,而应成为一个为全体社员群众服务的合作社干部,要听从全体社员与社长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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