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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筹备人民法庭选举 人民可以广泛参加法庭活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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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8-12-16
第3版()
专栏:

  苏筹备人民法庭选举
 人民可以广泛参加法庭活动
【新华社陕北十三日电】塔斯社讯:苏联现正筹备人民法庭的选举事宜。人民法庭的选举,订于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及一九四九年一、二月内举行。按照苏联宪法第一○九条规定,人民法官及人民陪审官按普遍、直接、平等选举制,用秘密投票法选举之。苏联人民广泛参加法庭的活动,是人民参加管理他们国家的形式之一。每到选举日,年满廿三岁、从未犯罪的公民均可被选为人民法官或人民陪审官。俄罗斯联邦的人民法官当中,有联邦境内五十多个民族的代表。俄罗斯联邦各自治共和国与各自治州的人民法官,有百分之六十以上是占当地大多数人口的各民族的代表。在乔治亚共和国,有百分之八十八的人民法官是乔治亚人。在阿塞拜疆共和国,有百分之八十三点二的人民法官是阿塞拜疆人。
苏维埃人民法庭的民主性质,不仅在于它是由人民选举出来的,而且也在于人民法官必须向他们的选民作定期的报告。苏维埃法庭是独立作出决定,而不受任何影响的。不论任何当地的政府机构、也不论任何高级的司法机关,都不责成人民法庭作出任何与其裁决相反的决定。苏联宪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说:“法官独立,他只服从法律。”没有谁能撤换法官。如果他不称职的话,只有选民才有权罢免他。
在人民法庭中,每一个案件均由一位人民法官和两位陪审官审讯,人民陪审官参与决定一切可能发生的问题,如延期审讯、传证人到庭,逮捕或出释被告等等。人民陪审官在决定判决与确定刑事案件的刑罚、或在通过民事案件的处理决定时,享有与人民法官一样的票决权。苏联人民陪审官不仅享有与人民法官平等的权利,而且在法律所确定的某些情况下(如在人民法官患病或休假的情况下),有权代替人民法官。人民陪审官在法庭执行职务时,在他原来工作的工厂或机关照样领取薪资。这使那些被选为人民陪审官的工人及其他雇员们,没有生活的顾虑,能够积极地参加作为苏维埃司法制度之基本环节的人民法庭的工作,并审理大部分民事与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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