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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举行会议 批准中苏国境及其相通河流通航协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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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8-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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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举行会议
批准中苏国境及其相通河流通航协定
新华社7日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今天下午举行第九十四次会议,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国境及其相通河流和湖泊的商船通航协定。
这个协定是1957年12月21日在莫斯科签订的。中苏两国国境及其相通的河流、湖泊很多,通航里程长约五千七百九十公里。在历史上,两国人民曾利用过这种天然的航运条件,进行两国间的物资运输。解放以后,由于两国的友好关系日益增长,两国间的贸易物资也日益增加,但是因为没有正式的通航协定,所以这些良好的通航航道,还没有充分地利用来进行两国间的物资交流。对此,两国政府和人民均感到不便。
协定中规定双方商船可以在黑龙江(包括苏联境内黑龙江下游至出海口)、松花江、乌苏里江、额尔古纳河、喀喇额尔齐斯河、伊犁河、松阿察河和兴凯湖上自由通航。上述河流和湖泊,除国境河流和湖泊外,其相通河流的里程,计在苏联境内为一千六百九十一公里(将来经过航道开发,可以通航的里程将为一千九百八十二公里),在中国境内为一千零五十四公里(将来经过航道开发,可以通航的里程将为一千四百七十四公里)。
协定中规定一方船舶到对方港口时,有关港口装卸、燃料、食品供应、船员医疗救助等互相提供优惠条件。
协定中规定,中苏两国有关航运企业都可以参加中苏物资和过境物资的运输,同时,协定中还特别指出,货物将在双方航运企业间合理分配,保证中苏双方航运企业都能满意的参加这种运输。
根据这个协定,在中苏较大城市如中国东北的哈尔滨、佳木斯和苏联远东的伯力、共青城等城市,以及中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苏联哈萨克加盟共和国之间的贸易物资,将有更好的条件,利用两国船舶进行直接的、廉价的运输。这样对于促进两国尤其是国境地区的经济发展和两国人民的团结,都有一定作用,对于两国航运事业的开展,也有重要贡献。
会议经过讨论,原则批准了“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会议还通过了任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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