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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中军区发出训令 严禁非法动用民力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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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8-12-17
第1版()
专栏:

  冀中军区发出训令
 严禁非法动用民力
【冀中电】冀中军区司令部、政治部,为严禁非法动用民力现象,特于上月廿六日向各部队发出训令。首先指出:关于节省民力严禁非法动员曾数次训示,但至到今天,我区部队及各地方武装及后方机关,医院、学校、工厂等,非法动员民力、车辆的现象,仍然十分严重:(一)在战斗中不经后勤分配,擅自额外动员担架、民工、车辆等。(二)对所分配之担架、民工、车辆,既不派得力干部带领,不很好进行工作,又不随时加以爱护,而只管使用,甚至打骂民工。(三)在部队行动转移中,不很好进行管理教育,致使不少人员掉队落伍之后,随意动员车辆。(四)某些出差、采购与单独行动人员,常常以种种借口自行动员民力、车辆,只顾自己方面,不惜人力劳力。似此种种违法动员浪费民力之行为,不仅影响人民生产,而且更直接影响人民支援战争的热情。但各级领导机关与领导干部对于这样一个关系战争胜负的重大问题,仍未引起高度注意,甚至某些干部,对此尚采取漠不关心、熟视无睹与迁就放任的态度。为纠正上述不良现象,训令中特规定:一、在此次整顿纪律中,各部应把问题在部队中及后方各机关中进行深入的教育,无论领导上或各个人员中,在检讨纪律时须将这一问题,列为检讨的主要内容之一。从思想上行动上得到彻底的解决与转变。二、除因战斗需要之民力、车辆、船只由后勤部门负责如数及时供应者外,其他任何部队分区在内,机关、学校、医院、工厂不准随意动员,如有特殊情形实须增加时,亦须事先请示,经旅分区以上机关批准,否则即按违犯纪律之行为处理。三、凡所派去之随军民工、担架、车辆等,各部应派得力干部,协助随去之地方干部进行工作,并应视为领导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四、为防止自行动员,另有专函通知各级政府,凡今后遇有无正式手续和动员证而非法动员时,政府和群众均有权力加以拒绝;如有不法举动者,可将其姓名,通知各该机关和部队,进行处理。五、要求各级领导机关及干部,经常注意检查,如再发现非法动用民力、车辆时,除对本人予以纪律处分外,该单位之直接领导干部亦须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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