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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汉宸打电报给日本三个团体 谴责日政府破坏中日贸易 断然拒绝接受日本政府的虚伪答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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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8-04-14
第1版()
专栏:

南汉宸打电报给日本三个团体
谴责日政府破坏中日贸易
断然拒绝接受日本政府的虚伪答复
新华社13日讯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主席南汉宸今天打电报给日本的三个团体,谴责日本政府蓄意破坏第四次中日贸易协定的实施。南汉宸并且声明,中国方面断然拒绝接受日本政府关于第四次中日贸易协定所作的答复。电报全文如下:
日本国会议员促进日中贸易联盟代表理事
池田正之辅先生
日本国际贸易促进协会会长
山本熊一先生
日本日中输出入组合理事长
南乡三郎先生
9日来电已经收到。
我方研究了日本政府关于第四次中日贸易协定所作的答复。这个答复表明,日本政府对于第四次中日贸易协定的实施,不但没有提出任何应有的明确的保证,而且蓄意进行破坏。我方断然拒绝接受这个答复,航邮转来的答复正文,将原封退还。
日本政府的答复虽然尽量闪烁其词,但是无法掩盖它企图推翻第四次中日贸易协定的目的。爱知揆一代表日本政府在4月9日发表的谈话,更使这个目的昭然若揭。
(一)日本政府在答复中声称,将尊重第四次中日贸易协定的精神。爱知揆一在谈话中也说,日本政府“打算尊重设法扩大双方贸易的精神”。我们且看日本政府实际上所尊重的是什么样的“精神”。第四次中日贸易协定最主要的精神是友好,是通过中日贸易的发展来加强中日两国人民的友谊。爱知揆一在谈话中却强调,日本政府无意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日本政府将尊重同台湾蒋介石集团的关系。这是坚决同六万万中国人民为敌,根本谈不上什么友好精神。第四次中日贸易协定和作为这个协定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备忘录,都贯串着平等互利和互相尊重的精神。爱知揆一的谈话却表明,日本政府准备以不承认我方商务代表机构“具有官方的特权地位”为借口,使贵我双方根据对等的原则在备忘录中作出的各项规定不适用于我方。爱知揆一更公然声明,日本政府不承认我方商务代表机构有权悬挂本国国旗。这是片面撕毁协定,同平等互利和互相尊重的精神毫无共同之处。既然坚决同中国人民为敌,又不遵守平等互利的原则,那么,日本政府的所谓“扩大贸易”,除了意味着企图对中国进行不平等、非互利的经济扩张以外,还能有什么别的含义?事实很清楚,日本政府不是尊重而是蹂躏了第四次中日贸易协定的精神,不是尊重而是破坏了这个协定的基本原则。
(二)日本政府在答复中表明,它对第四次中日贸易协定的所谓“支持和协助”,有三个前提条件。第一个前提条件是“在国内各项法令的范围内”。
1958年3月5日,贵我双方在关于执行第四次中日贸易协定的一次谈话中曾经一致同意,中国和日本都是参加万隆会议的国家,对万隆会议通过的十项原则都有尊重和遵守执行的义务,双方互派的商务代表机构的人员都应该尊重驻在国的法律和风俗习惯。这是理所当然的事,根本不成为问题。现在的问题倒是,双方的政府对于第四次中日贸易协定的实施究竟采取什么态度,是用国内法来保证,还是以“国内法”为借口加以阻挠和破坏。日本政府把“国内法”作为一种限制性的条件提出,显然是采取了后一种态度。
在悬挂国旗的问题上,我们已经看到日本政府是如何狡猾地利用“国内法”作为借口。日本政府的有关方面早就表示,日本刑法第九十二条关于损毁外国国旗的惩罚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岸信介4月9日在国会答复质询的时候又说,损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行为只能根据损害私人财产的刑律来处理。同样是“国内法”,一条适用,一条不适用,目的都是要使我方商务代表机构无法悬挂本国国旗。谁能保证日本政府不会同样以“国内法”为借口,使我方商务代表机构和所属人员得不到安全保证和工作便利?谁能保证日本政府不会同样以“国内法”为借口,强迫我方商务代表机构的人员和他们的家属按指纹?在日本政府随时可以用“国内法”作为借口推翻第四次中日贸易协定的一切规定的情况下,这个协定如何能够实施?
(三)日本政府提出的第二个前提条件是“根据没有承认政府这个事实”。
中日两国之间的战争状态至今还没有解除,中日两国的外交关系至今还没有恢复,这是尽人皆知的。这种情况是日本政府追随美国对中国采取敌视政策所一手造成的,是同中日两国人民要求友好、要求恢复邦交的意愿完全不相符的。第四次中日贸易协定是双方民间团体之间的协定,根本不牵涉到中日两国互相承认的问题。日本政府对于第四次中日贸易协定的实施不作出应有的保证,却提出了所谓“根据没有承认政府”这样一个不相干的前提条件,显然是别有用心的。
谁都知道,日本政府的答复是在同蒋介石集团进行了多次秘密会谈之后作出的,而且这个答复深为蒋介石集团所赞许。从这里就可以看出,日本政府提出的所谓“根据没有承认政府这个事实”,实际的含义就是要讨好蒋介石集团。
爱知揆一代表日本政府所发表的谈话证明,所谓“根据没有承认政府这个事实”,不过是日本政府用来推翻第四次中日贸易协定的又一个借口。爱知揆一解释说,日本政府没有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此不承认我方商务代表机构“具有官方的特权地位”,也不承认我方商务代表机构有权悬挂本国国旗。所谓“官方的特权地位”,完全是凭空捏造,目的无非是以此为借口,企图推翻第四次中日贸易协定中有关双方商务代表机构和所属人员的安全保证和工作便利的规定。中日两国的民间团体和商品展览会在对方国家悬挂本国国旗,过去从来没有因为中日邦交没有恢复而感到不便。双方悬挂国旗当然是代表自己的国家,把国旗说成是私人财产,倒是闻所未闻的今古奇谈。日本政府在悬挂国旗问题上的一系列借口,目的同样是为了企图推翻第四次中日贸易协定中的有关规定。十分明显,日本政府为了讨好蒋介石集团,不惜撕毁第四次中日贸易协定。
(四)日本政府提出的第三个前提条件是“考虑到目前的国际关系”。
如果日本政府在有关第四次中日贸易协定的问题上需要考虑目前日本的国际关系,那么,它应该首先考虑日本和中国的关系。这就是说,应该考虑如何保证第四次中日贸易协定的顺利实施,以便加强中日两国人民的友谊,为恢复中日邦交开辟道路。但是,日本政府已经一再表明,它无意在这方面作任何考虑,它坚决同中国人民为敌。
日本政府所说的“考虑到目前的国际关系”,主要地显然是指日本和美国的关系。美国政府一贯阻挠和破坏中日贸易的发展。第四次中日贸易协定签订以后,美国政府不仅亲自对日本政府施加压力和进行粗暴的干涉,而且指使蒋介石集团对日本政府采取威胁性的措施。在这种情况下,日本政府提出要“考虑”“国际关系”,实际上只能意味着屈从美国政府的意志。这样,第四次中日贸易协定的实施又如何能够得到保证!
日本政府所考虑的“国际关系”当然也还有别的内容。相当时期以来,日本政府就希望依仗美国的力量来使“大东亚共荣圈”的计划死灰复燃。如果日本政府企图使第四次中日贸易协定为它的经济扩张计划服务,那么,这就会使第四次中日贸易协定破坏无余,根本无法实施。
(五)从日本政府提出的三个前提条件可以看出,它对第四次中日贸易协定的所谓“支持和协助”实际上是要使这个协定无法实施。只是因为日本人民热烈欢迎第四次中日贸易协定,而且日本国会选举即将到来,日本政府才在答复中虚伪的表示“支持和协助”,而不敢公开暴露它的真实意图。
(六)日本政府露骨地敌视中国人民,对于第四次中日贸易协定又竭尽破坏的能事,但是在提出的答复中最后竟还说要“达到扩大贸易的目的”。似乎日本政府认为,即使是在屈辱和不平等的条件下,中国也非同日本进行贸易不可。日本政府应该记得,美国政府纠集了许多国家的政府,包括日本政府在内,对中国实行禁运,并没有能够、而且永远不能够达到扼杀中国的目的。新中国不仅已经成长壮大,并且正在以飞跃的速度向前发展。今日的中国已经不是二十年前的中国,日本政府最好早点面对现实。
我方对于第四次中日贸易协定一贯采取积极的态度,在谈判中也作出了最大限度的让步。贵方对于这个协定的签订曾经尽了极大的努力,日本人民对于这个协定也寄予很大的希望。但是,我方不能不坦率地指出,在日本政府设置的障碍没有扫除以前,这个协定是无法实施的。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主席
南汉宸
1958年4月13日
日本三团体给
南汉宸的电报
新华社按:
(一)日本三个团体4月9日给南汉宸的电报全文如下: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主席南汉宸先生:
今天三团体得到日本政府对第四次中日贸易协定答复如下,特此转达,正文由航空信件寄上。
答复文:政府鉴于扩大日中贸易的必要性,将尊重第四次民间日中贸易协定的精神,在我国国内各项法令的范围内,同时根据没有承认政府这个事实,还考虑到目前的国际关系,给予支持和协助,以便达到扩大贸易的目的。
日本国会议员促进日中贸易联盟
池田正之辅
日本国际贸易促进协会
山本熊一
日本日中输出入组合
南乡三郎
1958年4月9日
日本政府官房长官爱知揆一的谈话
(二)日本政府官房长官爱知揆一在4月9日发表的谈话如下:
“一、政府认为,我国三个民间贸易团体的代表同共产党中国方面的民间贸易团体的代表在3月5日签订的第四次民间贸易协定,是以日中双方互不干涉对方内政、互相遵守对方国内法令为原则,根据日中双方的经济要求,专门为了扩大日中贸易而签订的;
二、这个协定是双方民间团体之间的协定,不是政府之间的协定,但是政府打算尊重设法扩大双方贸易的精神;
三、政府现在无意承认共产党中国,这是不消说的。对于根据这个民间协定设立的民间商务代表机构,(政府)无意承认它具有官方的特权地位,但是,关于由民间团体处理这个民间协定的问题,政府将尊重我国同中华民国(指蒋介石集团——编者)的关系和其他国际关系,并且进行考虑,务期不引起“商务代表机构的设立可能意味着事实上的承认”这样的误会;同时打算在国内各项法令规定的范围内给予支持和协助;
四、此外,日本政府认为,因为目前没有承认共产党中国,所以不能承认民间商务代表机构所谓有权悬挂共产党中国国旗,这是理所当然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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