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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章程 中华全国青年第三次代表大会通过 一九五八年四月十三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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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8-04-15
第4版()
专栏:

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章程
中华全国青年第三次代表大会通过
一九五八年四月十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是中国各青年团体的联合组织。它的核心力量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第二条 本会的任务: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巩固和扩大我国青年的社会主义统一战线,团结教育各界青年,英勇劳动,努力学习,积极参加社会主义建设,把我国建成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强国;并发展同各国青年的友好合作,支持反殖民主义斗争,维护世界和平。
第二章 会员
第三条 凡全国性的青年团体和地区性的青年联合团体,赞成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自愿加入本会者,都可以提出申请,经全国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通过,即为本会会员。
第四条 会员权利和义务
(一)对本会工作有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二)会员团体选派的代表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有遵守本会章程和执行本会决议的义务。
(四)有向本会报告团体会务和反映青年要求的义务。
第五条 本会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但退会前应当向本会提出书面申明。
第六条 本会会员如有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全国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议决,得给以适当处置。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七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委员会,全国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负责领导会务。
第九条 全国委员会由各会员团体选派的代表组成,有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个人参加。常务委员会由全国委员会选出委员若干人组成。
第十条 全国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四年。会员团体认为必要的时候对自己所选派参加全国委员会的代表可以撤换和递补。
每届全国委员会的名额由上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一条 全国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副主席都由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全国委员会的主席和副主席同时是常务委员会的主席和副主席。
第十二条 全国委员会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查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
(三)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会委员。
第十三条 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一次。常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四条 本会常务委员会下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主席、副主席处理会务。
第十五条 本会常务委员会得依工作需要,设立工作机构,必要的时候得在各地设立办事处。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会员团体会费、事业收入和其他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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