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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促进兄弟般的互助合作 中苏签订通商航海条约 一九五八年两国货物交换议定书同时签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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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8-04-24
第1版()
专栏:

进一步促进兄弟般的互助合作
中苏签订通商航海条约
一九五八年两国货物交换议定书同时签字
新华社23日讯 中苏贸易谈判公报
苏联政府贸易代表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在北京进行的有关贸易问题的谈判已在相互谅解和友好合作的气氛中结束,并于1958年4月23日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间的通商航海条约和1958年货物交换议定书。
上述条约和议定书的签订对促进中苏两国间的贸易经济关系和友好合作的进一步发展和巩固有着重要的意义。
条约规定,双方将本着友好合作,互相帮助的精神,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发展和巩固两国间的通商关系;并在有关两国间通商、航海和其它一切经济联系方面,双方将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条约还对双方中任何一方的自然人和法人在另一方境内的法律地位作了规定。
条约应该经过批准,并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这个条约在缔约任何一方通知愿予终止它的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继续有效。
中苏1958年的贸易额将有所增长。双方签订的1958年货物交换议定书规定,苏联将供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设备、仪器和工具、汽车、拖拉机、农业机械、石油和石油产品、黑色和有色金属压延材、电缆、化学产品和其他货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将供应苏联锡、水银、钨砂、钼砂、硫磺、绒毛、生丝、呢绒、绸缎、成衣和针织品、茶叶、烟叶、桐油、大豆、水果和其他货物。
在通商航海条约和1958年货物交换议定书上签字的,中国方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部长叶季壮、苏联方面是苏联政府贸易代表团团长、对外贸易部部长伊·格·卡巴诺夫。
参加签字仪式的,中国方面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副总理陈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曾涌泉和中国方面参加谈判的有关负责人员;苏联方面有苏联驻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代办安东诺夫和苏联政府贸易代表团团员。
新华社23日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通商航海条约和1958年货物交换议定书,今天下午六时在北京举行签字仪式。
中国对外贸易部部长叶季壮和苏联政府贸易代表团团长、对外贸易部部长伊·格·卡巴诺夫,分别代表中苏双方在条约和议定书上签字。
参加签字仪式的,中国方面有国务院副总理陈云,外交部副部长曾涌泉和中国方面参加中苏贸易谈判的有关负责人员;苏联方面有驻中国临时代办安东诺夫和苏联政府贸易代表团团员。
签字后,参加仪式的双方人员热烈握手,祝贺中苏贸易谈判的胜利成功和两国经济贸易关系的日益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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