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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与答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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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8-07-09
第2版()
专栏:询问与答复

  询问与答复
为帮助读者研究与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本报特辟“询问与答复”一栏,以便共同研究,推进工作。
    退还错斗工商业应按实际情形处理编辑同志:
咱报上说的过去斗争了工商业要退还补偿,我有个圪@。我是邢台七区梨水村人,我叫李德生。民国二十五年赁下本区营头村地主张林建一座水磨,每年出赁价四十元。民国二十八年被河水冲了磨棚共九间,其余十三间也淤了四尺多深的沙,这样就不能干了。回家受苦吧!但去交代房主张林建时,他说叫我暂时不要走,等到秋后他给修盖。到秋后去找他修房时,他病了,也没钱。他叫我修吧,修起后,用多少他给拿。当时我很发愁,修吧没钱,不修吧还有笔帐,于是便卖了一亩三分地,东抓西借,修好共用了九百多工,完全是新买的木材。水磨修好了去找他算帐时他已死了,分文没给。水磨不能干了,他儿张太员找到磨上,修房的事一字没提,还要增加赁价,结果又花了一千七百元。前年冬土改,前营头村把这磨没我经手即斗争了,而到运动时,经区府研究,又把这座水磨批给我了。现在这房有些漏,去冬买下一架梁,二百多斤石灰,准备修补,但听说斗争了工商业退还哩,就不待修补了。象这还退不退,请解答。
           李德生问、教员申万兆代笔
申万兆同志转李德生同志:错斗工商业应予退还,这是党的政策。但具体执行起来,就要分别具体情况,不能笼统一声退还了事。如你所说,你所经营的水磨虽系地主张林建所有,但在损坏后,你自己曾经出钱修建,原主又未依约付给你修建用过的钱,按理这不应简单退回,应按实际情况处理。你所加进去的修建费等折成资本均应归你所有。我们认为可由领导机关协同你们双方以协商办法解决。         
  编者
    应退还的工厂群众是否还应分红?编辑同志:
邯郸市南门里有个裕兴铁工厂,在土改中因有汉奸的股子,被本市南门里和邯郸县西大屯的群众共同没收啦,没收后仅仅转作群众股份,没有分配,继续营业。纠偏工作下来后,我们认为这个工厂除汉奸股子没收外,其他应退还原主。
西大屯听说这个消息,就要把这个工厂的红分了。并且西大屯的民兵队长仗着势力,在工厂经常借钱,作私人买卖,最近又要借钱,他本村派来的一个会计不愿借给他(因以前借的四万多元还没还),他就借用农会的势力,给这个会计提意见,说:我是个干部,也是贫雇,你敢不借给我!?这样一来把会计吓坏啦,会计说咱是个百姓,他是个干部,今后可不敢给人家上劲。最近又派农会主任来,叫结帐分红,并有反映说:西大屯的干部不愿退错斗户,群众思想愿退,但民兵队长主张不退。西大屯的群众不敢吭声,怕出差。象这样的情形,我觉着西大屯民兵队长应作深刻的检查,县的领导上应注意教育改造。再者,决定退的商户,群众是否还应分红?请报社答复一下(我觉着不应分)。邯市工商局岳歧峰。
岳歧峰同志:根据前中共晋冀鲁豫中央局关于工商业政策的指示中:“严格禁止清算斗争工商业,保护一切工商业(包括地主富农工商业在内)”的决定,这个裕兴铁工厂除了汉奸股份应由政府没收外,该工厂私人股份应该退还原主。而在群众经营期间所新投入的资本,则应转成资本,订成群众股本。至于分红问题,我们认为在群众经营时期的红利可由群众结算,按一般劳资分红比例,资方所得给原业主,劳方所得归群众,若群众经营后又增添新股,则可按股份比例分配资方所得红利。民兵队长仗势借钱问题,不管工厂由谁经营都是不对的,应由其上级说服教育监督改正。           ——编者
    外商寄存家具如被变卖,应将款项退回编者同志:
我现在彭城作依政策退还工商业工作,发现一件难事请在报上答一下:
在民国二十五年,彭城新华街有一个冀县商人,十五岁来到彭城学生意,当店员,以自己挣的薪津,买了些货架子与家具等,与另外一个人合伙开了一个生意,二十九年因日本宪兵队欺讹,害怕收拾停业了,把家具归并寄存起来,就到别处给人家当店员为生。但在去年七八月中三查与清理村财政时,就把他存的家具等清理变卖成钱了,作为村上财政收入。
但本人昨天来要求退还他的家具,并说他自己要开门再干。我们的意见是应该退还原主的,可是家具已经变卖了,钱还在合作社存着,象这样的外商还有好几户,究应如何处理和赔偿,请答复为盼。    彭城市场管理员李凤台
李凤台同志:如你所说情况,这个冀县商人的家具货架是该退还的,家具虽已变卖,但钱仍存合作社,则应将变卖款项退回,以便他恢复营业。其他同样情况的外商也应同样处理,不知你们意见如何?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再提出研究。
                    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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