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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沙条约缔约国和北大西洋公约成员国互不侵犯公约(草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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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8-05-27
第5版()
专栏:

华沙条约缔约国和北大西洋公约
成员国互不侵犯公约(草案)
缔约双方,1955年5月14日签订的华沙友好合作互助条约各缔约国为一方,1949年4月4日签订的北大西洋公约各成员国为另一方。
希望促进在国际关系中实现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
十分重视维护和发展以平等、互不干涉内政、互不侵犯、互相尊重领土完整和国家主权的原则为基础的各国间的和平关系和合作的必要性;
愿意促进国际紧张局势的缓和和创造各国间普遍信任的气氛;认为,在欧洲存在着两个互相对立的国家集团的条件下,由这两个集团的成员国承担在国际关系中不采用武力和武力威胁的义务,对国际局势的健康化、对停止军备竞赛和消除新战争的威胁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决定签署本项互不侵犯公约,并授权下列全权代表签字:
华沙条约缔约国方面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波兰人民共和国和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
北大西洋公约成员国方面是:……
第一条
华沙条约缔约国和北大西洋公约成员国确认,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是国际法、特别是联合国宪章所不允许的。因此,庄严地保证严格遵守这项规定,并且不采取武力或武力威胁进行联合的或单独的互相对抗。
第二条
参加华沙条约的一国或几国一方,同参加北大西洋公约的一国或几国另一方之间发生的争执问题,只能在完全遵守互不干涉各国内政的基础上,以和平方式,本着相互谅解的精神,通过有关方面进行谈判和采取联合国宪章规定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其他方式加以解决。
第三条
发生可能威胁欧洲和平或安全的局势时,本公约的各缔约国应相互进行磋商,并采取和实现符合联合国宪章的适宜的共同措施,以求和平解决。
第四条
本公约有效期限为二十五年。
本公约自1955年签订的华沙友好合作互助条约缔约国和1949年4月4日签订的北大西洋公约成员国双方的相应全权代表签字日起,即行生效。
第五条
本公约的俄、英、法三种文字的条文具有同等效力,并将交由联合国秘书长保管。公约副本在按应有程序签字后由联合国秘书长分送签署本公约的各国政府。
下列全权代表在本公约上署名盖章,以昭信守。
1958年×月×日签订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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