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3阅读
  • 0回复

一个促进农业生产的条例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8-06-05
第1版()
专栏:社论

  一个促进农业生产的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已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六次会议批准,并公布施行。农业税法是国家的一个大法,它关系到对五亿多农民的团结、农业生产的发展、农民生活的改善和国家建设资金的积累等等重大方针政策问题,所以大家都很关心。关于制定新农业税条例的原则根据,财政部已作了详细的说明,这里我们再就这个条例的基本精神说一点意见。
在这个条例中,有几点值得注意的地方。首先是新的农业税条例从头到尾贯串着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这一根本方针。新的农业税条例一方面根据农业合作化以后的新情况,对原来以个体经济为基础的农业税收制度作了若干重要的改变,使它和农业合作化以后的新的生产关系完全相适应;另一方面,也总结了过去的经验,把原来农业税征收办法中行之有效的规定,特别是有利于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各项规定,都保留了下来。因此,这个条例实施的结果,必将更加有利于农业合作化制度的巩固和进一步鼓励农民增加生产的积极性。这对于提前实现全国农业发展纲要的伟大斗争,将是一个有力的配合。
社会发展的根本问题,是生产问题,是不断发展社会生产力的问题。一个政府,是“促进政府”,还是“促退政府”,重要的标志就在于它能不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政府所制定的工作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是上层建筑一个组成部分。上层建筑必须适合经济基础的需要。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定得是否正确,主要的标志也是看它是否有利于生产的发展。能够促进生产发展的,就是正确的;阻碍生产发展的,就是错误的。但是,事物永远是在矛盾中发展。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经常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矛盾。旧的矛盾解决了,新的矛盾还会出现。一部分规章制度原来是正确的、适时的、是促进生产发展的,但在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就不适用了,反过来又会阻碍生产的发展。这是客观事物发展的规律,不是人们的意志可以改变的。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也仍然不可避免地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矛盾。我们的任务,就在于要及时地调整上层建筑各个部分、各个环节同经济基础之间的某些矛盾,及时地改革那些已同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不相适应、限制生产力发展、束缚群众积极性的规章制度,使上层建筑更有效地为经济基础服务。几年来,政府各部门和各地方制定了很多各种各样的规章制度,对于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起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但是,其中也有一部分原来是正确的,现在由于我国经济的根本改造和大力发展,情况发生了根本性质的变化,就变成不适用的了。比如,工商业税征收制度和财贸部门实施的原来旨在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某些规章制度,对于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曾经起了重大的作用,现在资本主义工商业已经全行业公私合营,生产关系已经根本改变,原来的自由市场已被现在的有组织的社会主义统一市场所代替。显然,这类规章制度就非要改革不可了;如果继续实施下去,就必然要影响到生产的进一步发展。我们希望政府各部门和各地方都来普遍地检查一次现行的一切规章制度,对那些已经过时的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加以修改,以适应当前的新形势。
新的农业税条例另一个值得注意的地方,是在统一的方针政策下,充分体现了因地制宜的灵活性。这个条例,对于必须统一的重大政策问题,都作了统一的规定,对于可以不必统一的许多问题,都作了灵活的规定,给予地方人民委员会以较大的机动权力。例如新农业税的税率,规定在全国平均为常年产量的15.5%和最高税率不超过常年产量的25%的范围内,采取逐级规定差别税率的办法,这就可以使地方人民委员会更能够因地制宜地来安排所属各地区的农民负担,避免发生农民负担畸轻畸重的不合理现象。显然,这样的规定是很必要的,是符合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的。
有些同志担心,把一部分权限下放给地方会把事情搞乱了,这种担心是毫无根据的。就拿今年初改进财政管理体制为例吧。起初,也有不少同志顾虑重重,如怕资金分散影响重点建设,怕影响财政和经济的平衡,等等。但事实证明了这些顾虑都是不必要的,是一种妨碍生产力发展的保守思想。在改进财政管理体制以前,由于财权集中在中央,地方上只能根据国家给的钱和计划的项目办事,因此每年平衡中央和地方的预算都很困难,地方要得多,中央给的少。这不仅增加了很多事务工作,更重要的是不能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限制了生产力的发展。把一部分财政管理权限下放给地方以后,地方上挖掘潜力、组织收入、发展生产的积极性很快就发挥出来了。例如,今年中央分配给湖北省的基本建设投资只有一亿二千万元,可是省里却从节省事业费开支和组织各方面收入想办法,使基建投资增加到四亿元。山东、河南、云南等省也都依靠组织地方收入大量地增加了基建投资。虽然在去冬今春我国农村进行了那样大规模的水利建设工程,发展了那么多的地方工业,可是并没有一个省再向国家多要钱的。由此可见,适当地扩大地方管理财政的权限,在保证国家重点建设的前提下多给地方若干机动财力,以便进一步发挥地方积累资金、增加收入、节约支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这是完全必要的、正确的和适时的。我国幅员广大,情况复杂,各地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完全有必要给予地方人民委员会以较大的机动权力,以便在中央统一领导之下,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中央的各项方针政策的实施能够更好地适应各地区的不同情况,从而大大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这是所有中央各部门在制定规章制度时所必需考虑的,难道还有什么可以怀疑的吗?
在这个条例中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地方,是充分地体现了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面利益的原则。农民负担多少,是农业税的实质问题。财政部在关于农业税条例(草案)的说明中提到,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在农民负担稍有增加,并在地区之间进行某些合理调整以后,仍然采取增产不增税的方针。按照这个方针今后农民的负担情况怎样呢?根据目前农业生产大跃进的形势,按照最低的估计,在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的农业生产,如果每年平均递增10%,那么,到1962年将比1957年增长60%以上。由于农业税征收额基本不变,农业税占实际产量的比例将由1957年的11.3%,逐渐下降到1962年的7%左右。这样,农业增产的部分,将有很大一部分是用来增加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公共积累,以便依靠合作社自己的财力和物力,在党的领导和国家的支援之下,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进行农村社会主义建设,以便依靠全国农民无穷无尽的力量和智慧,加速改变农村的面貌。只有这样,才能很好地贯彻在重工业优先发展的条件下工业和农业同时并举、中央工业和地方工业同时并举、大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同时并举的方针,从而尽快地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具有现代工业、现代农业和现代科学文化的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
毫无疑问,新的农业税条例是一个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条例,它的实施必然会受到广大农民的热烈拥护。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