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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命令公布 民族自治地方财政管理暂行办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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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8-06-16
第3版()
专栏:

国务院命令公布
民族自治地方财政管理暂行办法
新华社13日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七次会议原则批准了“民族自治地方财政管理暂行办法”。这个办法已经由国务院于1958年6月13日命令发布,确定自1958年起开始实行。这是我国民族自治地方财政管理制度上的一项重大改进,是贯彻执行民族政策的重要环节之一。这个办法的发布和实行,将进一步发挥各民族自治地方管理财政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以适应工业和农业、中央工业和地方工业、大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同时并举的方针,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办法的主要内容是:划分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支范围,扩大他们的财政管理权限,以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和需要。这个办法的要点如下:
(一)民族自治区的财政收入,包括原有地方企业的收入、地方事业收入、七种地方税收(印花税、利息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中央指定与地方实行分成的中央企业的收入和地方各种零星收入。除了这些收入以外,还将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所得税、农业税、牧业税、盐税等收入全部划给自治区,作为自治区的收入,而这些收入在一般省市是作为中央对地方的调剂分成收入的。对自治州、自治县,也比一般专区和县划给较多的收入项目,作为地方收入。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使这些地方的财政能够有较大的机动范围,能够更好地安排本地区的收支。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支出,包括民族自治地方的全部经济建设支出如工业、农、林、水利、交通、邮电、商业、盐业、城市建设等支出,全部社会文教支出如文化、教育、科学、通讯、广播、体育、卫生、优抚、救济等拨款,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管理支出。
上述财政支出,包括自治区的基本建设投资在内,这和一般省市的基本建设投资由中央专案拨款是有不同的。因此,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支出的范围,也比一般省市要大一些。
(三)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和支出的范围,按照上述项目划分以后,收多于支的部分,采取定额上解的办法,五年固定不变,五年以内,经济发展收入增多的部分全部归地方。按照上述项目划分以后,收少于支的,由上级拨款补助。上级补助的数额,按照民族自治地方建设事业发展和扩大的需要,每年予以变动。上述做法,可以使民族自治地方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多收多支,有利于扩大本地方的收入来源,统筹安排本地方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四)民族自治地方的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如果遇到重大灾荒,可以由上级机关拨款救济。此外,凡由上级指定新办的事业或者由地方提出经过上级批准的建设项目,也由上级拨款补助。
(五)为了适应自治州、自治县的经济和文化的发展,中央对辖有自治州、自治县的省,在计算支出基数的时候,可以适当地提高他们的基数,即是,在全省的支出总额以外,对自治州的支出总数增加7%至8%,对自治县的支出总数增加4%至5%。这样,就有利于省对自治州和自治县的某些特殊需要作必要的照顾。
(六)在税收管理上,也给予民族自治地方较多的灵活处理的权限。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对于某些在税收上需要加以照顾或者奖励的,可以减税或者免税,并且在必要的时候,还可以根据税法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民族特点,制定本地方的税收办法。
此外,办法中还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应该加强财政管理,逐步健全财政制度,认真培养管理地方财政的民族干部。上级机关也要经常了解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管理情况,给予必要的帮助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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