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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烟酒管理 便利自由行销 晋冀鲁豫边区政府 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颁发税则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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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8-07-26
第2版()
专栏:

  统一烟酒管理 便利自由行销
 晋冀鲁豫边区政府
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颁发税则
【本报讯】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为统一烟酒工作的管理,及便利商民自由行销,不受地域限制,特于七月十二日颁发布告,规定统一的烟酒管理方针及烟酒税率。(一)烟酒管理方针:一、不论公私烟厂,一律照章注册纳税,注册纳税后,即准其自由行销,不受地域限制。二、凡粮食酒、红白薯酒、露酒(包括玫瑰露、木瓜露、葡萄酒、青梅酒、白兰地、维斯基等)及酒精,均由公制商销,禁止私烧。枣酒(包括各种果木酒)、黄酒(即黄米制酒)和新区(冀鲁豫区所辖黄河南及黄河北四分区、察南及今后新收复地区与城市等)各种酒业,均允许私制,征收产销税。三、烟酒产销税,一律由厂方交纳,卷烟与包烟(水烟及其他丝烟)粘贴税花,叶子烟和酒均领取纳税证。凡不履行政府注册备案及纳税手续者,一律予以取缔。(二)烟酒税额与税率:一、卷烟产销税,从量征收,暂定税额为:十支烟每盒贴税花冀钞四十元(折边钞四百元),二十支烟每盒贴税花冀钞八十元(边钞八百元)。二、制造烟(即经过制造后的水旱烟)产销税,从价征收,按批发价格征税百分之十。三、枣酒黄酒及新区各种私制酒产销税,一律从价按百分比征税,枣酒按批发价征税百分之二十,黄酒按批发价征税百分之五十。至于新区粮食酒、露酒、酒精等税率,不得低于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三十,由当地行署具体掌握之。以上规定,一部分地区已经照此执行,其未实行地区,统于七月三十一日实行,过去规定与此有抵触者,一律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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