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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城市工作委员会 颁布入城纪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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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8-07-27
第1版()
专栏:

  襄阳城市工作委员会
 颁布入城纪律
【新华社襄阳前线二十四日电】襄阳城市工作委员会,为保证执行中共中央及中共中原局关于保护城市及工商业政策的指示,于十四日攻克襄阳城之前即颁布机关部队入城纪律如下:(一)以团或营为单位,组织纪律检查队,随攻城部队入城负责维持纪律。该检查队为城市工作委员会的一部分。(二)部队只准搜集敌人遗弃的武器弹药等军用品,其他公私物资及非武装抵抗的国民党机关人员、警察等,一律不得没收和逮捕。并派人保护一切公私机关(专署、县政府、银行、学校、医院、教堂、公园、农场、民教馆、图书馆等)和规模较大的商店,防止坏分子破坏。(三)战斗结束后,部队一律撤出城外,仅留少数部队在战斗地区内维持秩序,以待城防部队接替。如有破坏或混乱事件发生,由各该部负责。(四,各部队抽调适当干部,组成物资搜集部,在城市工作委员会领导下统一搜集敌人军用物资,统交该委员会处理。一切交通运输工具,都由物资搜集部管理和使用,部队不得任意扣留或破坏。(五)各部队机关采买人员在戒严期间不准入城,必要时须出旅以上机关写信证明,经城防司令部批准。否则城防部队可以扣留处罚。(六)凡对保护城市政策执行得好的部队或个人,给予奖励,坏的处罚。各单位干部均有责任制止违犯城市政策的行为。
【新华社襄阳前线二十四日电】解放军十五日对襄阳城垣发起总攻的同时,将盘踞南漳以南七十余里报信坡之敌南漳县政府、警察大队、自卫大队、光化县保警大队、郧县团管区司令部等八百余人予以包围,经一小时战斗,将该敌全部击溃。计毙伤敌三十余人,生俘伪南漳县自卫大队长刘明礼等以下一百五十余人,缴获各种枪九十四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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