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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冀鲁豫各地合作社 存在严重脱离群众错误 样样都有事事兼办的包办主义必须停止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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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8-08-03
第1版()
专栏:

晋冀鲁豫各地合作社
存在严重脱离群众错误
样样都有事事兼办的包办主义必须停止
【本报讯】晋冀鲁豫区的合作运动,七八年来在扶助群众生产上曾起了不少作用,出现了不少为群众服务、受群众爱戴的合作社。但目前各地合作社同时存在着严重的脱离群众、脱离生产的现象。这主要表现在:(一)不少合作社经营业务不根据群众需要,不组织群众生产,形式主义的铺张门面,单纯的追逐利润。因此脱离群众,与群众失去了密切联系。如沁县祭力岩村合作社,在成立时建立油坊、消费社,又开设药铺,家具占了大部资金,业务经营遭受极大限制。武乡全县合作社除外欠及工资占用外,活动资本仅占百分之十四,有些合作社则脱离本村到城镇去专门经营投机商业,结果资金分散,合作社业务脱离了群众生产,丧失了群众基础。(二)不少村庄的合作社占用斗争果实作资金,或以村财政投入合作社生产,这些均未向全村群众交代明白,究竟这些资金应该算谁的股份,谁应该占多少股份,因此,影响了合作社与群众的关系及业务方向。据武安县二二六个村的合作社统计,在四亿七千八百廿四万余元的资金中,有九千五百零九万余元是在农会包办下投入的斗争果实,占全部资金五分之一。沙河洛阳村合作社总资金三百六十五万余元,斗争果实就有二百十六万元,几占总资金三分之二。不少群众认为合作社是村公产或绝户产,不认为它是自己的经济组织,因此宁愿解散合作社而分斗争果实。(三)某些合作社存在着严重的脱离群众的混乱现象,这主要表现在合作社的机关化与长期的拖欠帐目上。不少合作社不从扶植群众生产出发,而是油坊、醋坊、粉坊、染坊样样摆一个摊子,工人、职员、干部一律脱离生产。有的甚至成为干部贪污浪费的场所。马店合作社有干部六人,工人八人,干部一月三斗米,工人一月一石米,每天伙食二米一面,正二月结帐盈利六十万元,就开支八十万元,净赔二十万元。长期拖欠也严重的妨害了业务的发展,沙河洛阳村合作社资金三百六十五万余元,外欠一百五十一万元,几占资金的一半。(四)土地法大纲颁布后,不少地方在合作社工作中产生了左的偏向,单纯强调贫雇成份,把一些本来可以工作的合作社干部也解职了,削弱了领导,影响了合作社业务发展。武乡各社解职三百余人,赵家庄合作社二十人,只留下六人,沙河洛阳村把群众爱戴、技术熟练的合作社长焦成功(中农、木匠)解职了,换上业务不熟练的贫农领导,结果合作社垮了台。有些地方在“贫雇当家”的口号下,选了二流子当经理,这些人净想把合作社搞垮分钱分货。黄粟山合作社粉坊被“贫雇”连本带利都分了。合作社垮台,中农不满。为了克服上述各种偏向,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合作厅特提出改造合作社的初步意见,指出合作社是为群众服务的群众性的经济组织,它的主要任务是组织与扶植群众生产。应严格纠正光靠投机不事生产,干部操纵把持贪污浪费、以及向上级要功的形式主义的不良现象。清理业务,一般的不应使业务太复杂,追求样样都有事事兼办的包办主义,必须停止。可有计划的扶植或帮助发展小型社,使它真正成为达到全面组织起来的一种主要生产方式。各地合作社应立即恢复一切经济活动,退还中农及地富被冻结的股金。有些群众愿意抽股,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群众性的检查改造,反复深入的向群众解释,使不抽股;如群众坚持,则应尊重其抽股的自由,不能因害怕合作社垮台而再强加群众。分红也应按期,不能强迫将红利大量的积累成资金。外欠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村干利用特权长期拖欠的应立即追回。群众的拖欠,亦应使之归还。对贫苦者应该组织其生产,赚钱还帐。合作社占用斗争果实,在民主填补运动中应迅速通过群众合理分配,分配后再动员群众入股,但不能强迫。未进行填补的村庄,应照常经营,俟民主填补时由贫农团或农代会处理。村财政股金应与其他股金同样分红,各村干不能因此而任意干涉合作社业务。合作社干部及其领导组织,应是民主选举诚实正派并有相当业务经验的农民或其他劳动者来充任。每个社员都应有同样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及其他各种权利。合作社经费开支须经过社员大会讨论批准。公积金、公益金要有一定限额,一般不能超过纯红利百分之十五,并保证该款用途正当,不容干部及任何个人借用。合作社的干部、业务都要经过社员大会或其代表组织的民主监督。只有把以上各问题具体解决以后,才能顺利开展大生产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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