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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党的工作中的党委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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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8-08-05
第1版()
专栏:

论党的工作中的党委制
在现在正在进行着的党代表会议上,提出许多有关党的工作方法的问题。被提出的问题中,有一个是关于党的工作中的党委制问题。
我们布尔什维克党是社会的积极的改造者。它以帮助党的、苏维埃的及经济工作的干部,理解他们自己的经验,用他们自己的经验教导他们,帮助他们纠正和预防错误,教育他们如何组织群众执行党的指示。
如果党的组织不去认真的集体讨论问题,不展开批评与自我批评,如果党的机关与基层组织是与广大的党员群众联系不够,那它就不能真正去领导。只有党的领导干部在党员面前经常感到自己是对他们负责的,只有遵行党内民主及党委工作制,开展自我批评,真正的政治工作干部才能产生和发展。
在党的实际工作中,有许多集体工作的形式,保证着广大的党员群众积极参加决定问题及执行这些决议。党委制则首先就是说集体想办法,作决议。无论怎样有经验的领导者,就拿省委或区委书记来说吧,仅凭他一个人的经验和知识也不足以从各方面都考虑周到,以制订此一或彼一问题的正确决议。斯大林同志说:个人的决定往往是或几乎往往是片面的决定。
只有在全体党委委员实际参加讨论和制订计划的条件下,正确决定问题才属可能。党机关的任何一个决议,都应当依据多数人的经验,它应当是集体创造的结晶。斯大林同志指出:“如果缺少这一点,如果一个人就作决议,那我们就要在自己的工作中犯最严重的错误。正因为每个人都有纠正他人错误的可能,也正因为我们能接受这些纠正,我们的决议才能逐渐地正确。”
所以某些党的领导者们,破坏党委制决定问题的原则是不可容忍的。某一区委书记认为自己是行政管理者,他常常以个人命令和指示代替集体讨论和集体决定问题。举这样一个例子,在列劈里新党代表会上(阿尔泰特别区)代表们说,区委书记希洛夫同志不考虑党委委员们的意见。或者举这样一个事实,乌里扬诺夫省密列吉斯基区委书记杰民同志,处处剥夺区党委委员的职权,不考虑普通党员的意见。杰民同志经常个人决定问题,在成为事实之后再告诉其他委员。一切事情他都一把抓,他的基本工作“作风”是官僚包办。区委委员们害怕破坏他们和第一书记的关系,默认了他的要不得的工作方法。不久前召开过的区委扩大会上,将这个干部撤消了其第一书记的职务,是完全作得正确的。
这类不理睬集体意见的党的工作者,因而就和党的群众对立起来,他们忘记了政治领导人不是以行政权力而是以自己的威信来深思熟虑的提议去影响他人推动工作,而这是要靠处理问题的学识,善于听取本机关团体成员的意见,说服他们,依靠他们来取得的。政治领导与行政管理工作不同,它要求领导者要尽许多的努力,具备较高的文化水平及善于团结干部于自己的周围的能力。党的工作中的官僚管理除危害我们的事业以外,绝无其它好处。它不是表现领导者的力量而是表现他的软弱。
领导上的党委制,就是说,一个组织的全体成员都被吸引到积极紧张的工作中来。所以党委开会时,如有多数委员缺席,那是不能容忍的。这种降低党委作用的事实,在基洛夫市联共(布)莫洛托夫区党委会已经发生了。在这里经常开多数委员不出席的区党委会议。一九四七年九月十九日和二十五日开的区党委会议,七个委员只有三个出席。在这些会议上通过了吸收联共(布)党员,批准区党委工作计划,在劳动组合“阿尔其尔”(化学家)决定建立基层组织等这一些很重要的决议。另外一些专门问题讨论会,也在多数党委不出席的情形下召开过。在伊凡诺夫省卡佛里洛沃巴沙德区,还有比这更出奇的事,今年一月九日召开的区委会,只有两个委员出席就开了。实际是区委书记阿洛夫同志一个人决定了所有的问题。
用征求党委意见的办法通过重要决议的作法,是破坏党委制的一种形式。例如联共(布)摩达维亚中央局用征求意见的办法通过了以下一些决议:“党领导共和国发展电力化的决议”,“关于中等学校教授伦理学及心理学的决议”,“关于固定共和国集体农场及拖拉机站中农业专门干部的决议”等等。监定干部往往也是征求意见的方式。这类事实在许多其它党的组织内也同样存在着。
有些领导人认为,征求意见通过决议似乎表现着领导的效能。实际上这种方法没有任何效能,只不过是表现了对待问题的官僚事务主义态度。当然,某些无须讨论的问题可以征求意见决定,但是最重要的决议必须在集体领导的全体委员讨论的基础上通过。征求意见的办法破坏着党委领导制,缩小着领导集团中每个成员们的职权,削弱着他们集体工作的责任感。
集体领导就是进一步,随时地接近党员,倾听下级工作人员的意见,依靠党的群众的经验。斯大林同志指示我们,领导者的眼界显然是有局限性的,因为他们是从一方面,从上面观察问题。相反的,群众是从下面观察问题。他们的眼界同样也是有局限性的。“为求得问题的正确解决,必须结合双方的经验,只有这样,领导才会正确。”(斯大林)
各个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要参加扩大会及积极分子会。如果党委会及积极分子会组织得好的话,它们就能使领导人运用这些工作人员的经验,在布尔什维克批评的基础上揭发缺点,给该组织的活动指出正确的方向。但是也遇到过这样的事情,就是如当党委扩大会及党的活动分子会,降低到教训领导干部的学校的时候,这就必须纠正。这些会议不是每个地方都经常召开。苏联共(布)乌兹贝克斯坦中央全会,在一九四七年仅仅开了一次。布列安斯克省伯采市委在去年十个月中也只开过一次扩大会。沃洛诺克斯基区委保加尔及布列安斯克省其它区党委的扩大会也召开的不多。在扩大会及积极分子会上的严肃地讨论问题,有时为铺张形式所代替,会议讲台用来大演其讲,而批评及自我批评则平静无声息。
党委工作制要求领导人善于听取全体委员的意见,考虑他们的建议,勇敢地接受对自己缺点的批评。他不能认为批评指责有损自己的威信,不得把个人自尊心置于事业的利益之上。斯大林同志说过:“善于集体行动,个别同志的志愿准备服从全体的志愿,这就是我们布尔什维克是真正勇敢。所以,没有这种勇敢,不善于克服(假如你愿意的话)自己的自尊心,并且服从集体的意志——没有这些品质,就没有集体,就没有集体领导,就没有共产主义。”
党的领导人应当成为布尔什维克对待党员批评及正当指责的模范。然而某些领导对批评兵刃相加,认为它是“对个人的侮辱”,是“威信的损害”。在伏诺希洛夫的党代表会议上,代表们在干部问题上,对省委书记也姆钦科同志,作了严格的确当的批评,他在自己的发言中打击代表,并将干部工作乱无头绪的责任加在下级党的工作人员身上。新西伯利亚市委委员布拉希列夫同志不承认对自己工作的批评,而斥责发言的代表,说他们似乎“无所事事,事以批评为能事”。
也有这样的工作人员,他似乎同意批评,倾听指责,表面上准备勇敢接受批评,但在实际上,他不采取任何办法,实行那些会议上提出来的问题。这种对待集体意见的态度,其害处并不亚于直接了当的不愿考虑意见。二者结果相同:降低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及其纠正错误的责任心。
党委工作制并不是说任何问题都要提到会议上解决,如果它不需要讨论,也可以个别处理。在这些情形下,此一或彼一组织的领导人,不要害怕担负决定问题的责任。但是必须注意党委工作制,集体讨论并决定问题,绝不是取消,而相反地,要提倡每个委员的个人负责制。
列宁教导我们说:“……我们须要个人负责制,正如讨论基本问题须要党委制一样,为了及时解决问题,为了不推脱责任,我们同样需要个人负责制,个人处理问题。”办事必须严格分清归谁负责,必须与对待这一问题的模棱两可、似是而非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不负责任的现象作无情的斗争。
为使党委领导制不流于空谈和纸上谈兵,每个党委必须负起委托于自己的责任,严肃进行执行决议的组织工作。工作中还有这样的党委委员,他们在规定的时间内坐下来开党委会,参加讨论问题,并认为这就是他们的全部责任。党委全体委员的责任乃是关怀已通过了的决议之命运,不屈不挠的为其实现而斗争。
集体领导的方法是党的工作之基础,它是培养党的领导干部的最重要的办法。党的积极分子愈是广泛地参与党领导机关的经常活动,它就愈能迅速地受到布尔什维克的教育,摆在党组织面前的任务就能愈完美的解决。破坏党委工作制原则应被视为是束缚党员群众的创造性及自动性的官僚主义的表现。
布尔什维克党是在牢不可破的党内民主的原则上建立起来的。我们的党章规定了广泛发扬每个党员及候补党员积极性的条件,最严格遵行党内民主,党委工作制原则,使我们能够正确的培养领导干部,帮助我们不倦怠地提高党的组织,对国家的及经济工作的布尔什维克的领导水平。
(张天恩译自一九四八年三月六日“真理报”)
【新华社陕北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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