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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局关于公营企业中职员问题的决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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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8-08-07
第2版()
专栏:

东北局关于公营企业中职员问题的决定
中共东北局于“八一”发表关于公营企业中职员问题决定,全文如下:
(一)两年多来,我们接收了很多大规模的现代化的企业,如铁路、矿山、发电站、邮电、轻重工业、市政企业。当接收时,企业内的工人与职员有下列情况:
(甲)企业内有大量体力劳动的工人,也有很多脑力劳动的职员。工人与职员,同是日寇、国民党政府企业的雇用劳动者,但工人与各级职员在企业内的地位和社会地位是不同的。工人在日寇、国民党政府企业内劳动条件最苦,待遇最低。各职员的劳动条件与生活情况,接近于工人;但他们之中,许多人带有旧知识分子那些轻视工人的意识。其中一部分管理人员,则在日寇、国民党反动统治的指挥和压迫制度下,是习惯于用官僚主义的方法去管理工人的。“八·一五”前,企业内的全部高级职员和一部中级职员,是日本人。“八·一五”后,由中国职员代替了日本人。因此,“八·一五”后的中国高级职员,在“八·一五”前都是中级职员。当我们接收时,中国中、高级职员是企业的生产及业务管理人;一部分中级职员是职位较低的管理人,其地位接近于下级职员;其余的中级职员,及由“八·一五”前的中级职员提升的高级职员的一部分,其社会地位相当于自由职业者,但在企业内是较高和高级职位的管理人。不论“八·一五”前或后,接收时,中、高级职员对工人及下级职员都居于管理者的地位。工人对于一般管理人员都有或多或少的不满;对于少数为非作恶分子,则是痛恨的。
(乙)工人与职员对国共两党的认识,当时都是模糊的,但其模糊程度、性质有差别。工人对国民党,也有一定程度的盲目正统观念;但一给民主政府工作之后,工人的情绪是积极的,深怕我军撤退,盼望我军胜利;下级职员,虽然是接近工人的阶层,但在企业中工人群众尚未发动,中、高级职员仍占传统重要地位时,下级职员的多数是追随高、中级职员的。高、中级职员对国民党政权有浓厚的盲目正统观念,对民主政府抱冷淡、抵抗态度;一小部分职员参加了国民党地下军破坏活动。由于当时占工人群众尚未发动,原有的高、中级职员仍占企业的重要地位,因此当时许多企业内工人甚多,生产很低。
针对上述情况,我们当时的方针是首先发动工人,同时又团结改造职员。其方法是:首先使工人认清自己是新民主主义社会的领导阶级,是企业主人翁的一分子,过去是为日寇、国民党资本家创造利润而劳动,现在则为人民大众、为自己而劳动;同时洗刷撤换了一些为非作恶、为工人痛恨的人员,并恰当地解决了工人与一部分职员之间的矛盾,因此提高了工人的政治觉悟,工人在生产中采取了负责的态度。由于工人群众劳动态度的改变,生产力提高,企业的进步,又由于恰当地解决了工人与一部分职员之间的矛盾,因此也达到了团结职员的目的。
今天看来,工人与原有职员在工作中的积极性,虽然有若干差别,但应该指出,职员,连同中、高级职员在内,他们的政治认识及工作积极性,两年来有了很大进步。进步原因有二:一方面,由于企业内工人群众的发动和我们团结职员的政策。另一方面,由于东北战局的我胜敌败,又由于国民党政权的反动腐败、排斥东北职员的恶劣行为,有了充分暴露,因此打破了职员对国民党的幻想。因此,应该指出,今天职员的情绪与一两年前比较,大有区别;同时,国民党政府企业的职员经过两年的亲身体验,也认识了国民党政权的反动腐败。因此,在我新接收或将接收的企业中,也具备着团结改造旧职员的有利条件。
两年来,处理工人与职员关系问题上,个别企业曾犯过右的和“左”的错误。右的错误表现在过分依赖旧职员,而重视工人不够;因此既不能启发工人的积极性,也难改造教育旧职员,使生产力的提高与企业的改造受到了阻碍。“左”的错误表现在只重视工人,轻视职员,对职员缺乏分析,不加区别的乱打击,形成工人与职员对立,这样就破坏了员工团结,其最后结果也必然是妨碍生产,危害企业。依照现有经验,处理工人与职员之间的矛盾,必须根据两点:
第一、工人是企业中基本的生产力量,但职员也是企业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为了提高生产、改造企业,必须体力劳动的工人与脑力劳动的职员合作,并发扬两者的劳动热情与工作积极性。
第二、必须根据日寇、国民党统治时期企业内各种职员与工人之间的不同关系,恰如其分的给以解决,既提高工人觉悟和劳动热忱,又团结改造职员,达到员工团结、员工互助的目的。为此,我们对各种职员应依下列原则处理:
1、职员中百分之七十至九十是下级职员以及既不是生产业务的管理人,也不是人事的管理人。他们之中有很多一部分,虽然具有一般旧知识分子的意识,看不起工人,但他们的劳动条件与生活状况是接近工人的。因此,对于下级职员应该团结,大体上应该和工人一样待遇;同时应用教育的方法改变其轻视工人的错误认识。
2、技术人员、工程师、专门家、技师,是管理庞大复杂的近代企业中必不可少的重要人员。我们对于一切技术人员,包括思想上还不同意共产主义的在内,只要忠于职务,不作破坏活动,都应给以工作,并在生活上给以必要和可能的优待,使他们发扬专长,为人民服务。对于能与工人合作、打破保守观念、克服困难、能努力创造的技术人员,应予鼓励。
3、日寇、国民党政府企业中专门压迫工人的特务,矿山中专以额外剥削工人为职业的把头(不是一般工厂中的工头),这些人与一般职员不同,他们与工人的矛盾最深,他们是工人至为痛恨的。在人民企业中,决不允许特务分子和把头制度的存在,决不能让原来把头担任生产领导工作,其罪大恶极而工人要求法办者,应允许工人要求送交法庭惩办及追偿损失。
4、总务、庶务各部门的主持人员,他们之中有不少曾经仗势凌人、克扣工人、职员的配给薪资,并且以公济私,贪污自肥。他们占有日寇、国民党政府企业中“肥缺”的原因,常常不是由于业务技能,而是依靠特殊势力。洗刷撤换这些为非作恶的人,不仅是工人的要求,也合乎多数职员的愿望。对于克扣贪污为数重大者,应由企业与职工依法追偿。但洗刷、撤换这些为非作恶的主持人员时,必须把这些部门中未曾作恶的主持人员及非主持人员、下级职员加以区别,不应一律对待。
5、生产及业务管理人员,如铁路的站长、段长、科长、厂长、处长,矿山的坑长、矿长,工厂的科长、部长、厂长等等,这些职员是企业内的中、高级职员,并占中、高级职员的最大部分。在日伪时期,这些职位的职员的绝大部分是日本人;“八·一五”后,由中国职员代替了日本人员;在国民党政府企业中,当我接收时,上级职员的几乎全体,及中级职员的一部,已被国民党军携走。所有这些日伪和国民党政府企业内留下的生产业务管理人员,一方面,他们有专门或业务技能,有组织生产、组织业务的经验,他们在生产中有重要作用;另一方面,由于他们中的多数是日寇、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企业中或大或小兼管人事的生产及业务管理人员,他们管理的性质及方式虽然不同于把头、特务,但与工人之间存在着或多或少的矛盾,因此,对于这些人员的使用及他们与工人之间的矛盾的处理,必须谨慎而恰当。
日寇、国民党政府企业的资本主义经营方法,是在剥削压迫的基础上,倚靠一部分组织生产及业务的职员来管理工人,而这种管理,又不能不是官僚主义的方法,所以在生产及业务管理上所发生的工人与职员之间的矛盾,其形式上虽然是职员与工人的矛盾,但实质上是日寇、官僚资本家与工人的矛盾。在日寇、国民党政府企业被接收而变为人民企业时,这种矛盾已不存在。但由于上述原因,对于日寇、国民党统治时期由这种矛盾所产生的工人对管理人员的不满,其解决办法不应该是“流血斗争”或杀打职员;但忽视工人对管理人员的不满,也是错误的,其结果必然阻碍工人的劳动热忱。因此,正确的解决办法应该是工人群众的批评与管理人员的自我批评、赔礼、道歉。以便最后达到团结的目的。
这些管理人员,一般虽有思想上和作风上的毛病,但他们的专门技能或业务管理知识,无论目前或将来,对经济建设和人民企业都是需要的,我们许多共产党员还必须用心向他们学习这些知识和技能。这些人员中,除了少数高级职员,或因本身是官僚,或因在旧社会有特殊地位,不愿为人民服务,或因作恶过多为工人痛恨不能留用者外,其余凡愿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务、不作破坏活动者,都应给以工作。其职务的分配应该照顾两个方面:一方面,必须使用其长;另一方面,如果不调离原来职务即将妨碍企业中必须的民主活动和工人的劳动热忱时,则必须调离原职,给以其他适当工作。凡管理人员在人民企业内工作积极又与工人合作、生产业务上获得成绩者,应受奖励。
(二)一般职员,即下级职员、技术人员、生产业务管理人员,尤其是高级和中级职员,他们的劳动态度及对工人的态度与管理方法必须改变。为了改造他们的劳动态度,必须使职员认识:国民党政权必亡,人民解放运动必成;国民党政府企业变为人民企业是企业性质的根本改变。过去是企业属于官僚资本家,因此一切劳动者是为少数官僚资本家创造财富;现在是企业属于人民大众,劳动是为人民大众,也为了自己;在国民党政府企业中,用人唯私,在人民企业中,用人唯贤;在旧社会中,科学和科学工作者毫无充分发展的机会,在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社会和将来的社会主义社会中,则有无限发展的前途。为了改变职员对工人的态度,必须使职员认识:工人是企业中最大量、最重要的劳动者。日寇、国民党政府企业的资本主义经营方法是以皮鞭和饥饿来强迫工人为日寇和官僚资本家创造利润,这不但不能使工人有自已的高度生产情绪,恰恰是造成工人反抗的根本原因;在人民企业中,一切劳动者都是企业的主人翁。生产、业务管理的进行,一方面须有企业规则(即厂规、店规);同时主要的依赖工人群众自觉的劳动纪律和维护劳动纪律的舆论。因此,在人民企业中,不应也不能采取官僚主义的压迫的方法来管理,而必须用集中领导下的民主方法来管理。
对于职员的改造,是一种思想与作风的改造,是细致而长期的教育工作,不能急性粗暴的处理,需要自上而下的教育,也需要工人与职员的相互批评和自我批评。为了这个目的,可以采用讨论、座谈会、研究班、训练班等方式。
(三)为适应经济建设及企业发展的需要,除原有生产之业务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必须进行思想与作风的改造及培养提高外,一切经济企业同时必须十分注意提拔优秀的工人、职员,培养成为新的生产、业务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
(四)过去接收的日伪企业中,已有一些“八、一五”前后加入的国民党员、三青团员,现在新接收的企业中,有更多的国民党员、三青团员。国民党、三青团在企业中曾实行大量吸收党员、团员和集体入党、入团的办法。许多加入国民党、三青团的职员及工人,其入党、入团目的是为了保障职业;但其中确有若干国民党员、三青团员是特务分子,过去负有监视工人、职员的职务,当企业被我接收后,则隐蔽、埋伏,从事破坏活动。因此,我们的政策对于不同情况的国民党员、三青团员应加区别;对于为保障职业而加入的国民党员、三青团员,应令其登记,并报告入党经过,在保证不参加破坏活动的条件下,给以工作;但在短期内不可担任重要职务。对于负责党务、国务的人员,则必须分清其是否特务分子而决定去留。对于隐蔽的特务分子,则必须提高警惕,从企业中清除出去。
(五)解决工人与职员在生产、业务管理方面旧有矛盾,改变旧的管理方法之后,在人民企业内,依然必须有人民的严格的管理制度与代表人民和国家的管理人员;否则,组织生产、组织业务是不可能的。管理人员中有革命多年的老干部,有新提升的工人、职员,但其中有许多是旧的管理人员,这些旧的管理人员,当着他们忠于业务、依照企业规则执行职务上的管理时,其所属的工人和职员,包括其所属员工中的共产党员在内,必须服从。
(新华社东北四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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