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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英武装干涉中东是破坏国际法的严重罪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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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8-07-26
第2版()
专栏:

美英武装干涉中东是破坏国际法的严重罪行
周鲠生
伊拉克人民在7月14日推翻了封建王朝、建立了伊拉克共和国以后,美英帝国主义即先后出兵黎巴嫩和约旦,支持这两个阿拉伯国家内快要被人民推翻的、出卖民族利益的腐败的政权。美英帝国主义集团这种行动是对于这两国的内政进行武装干涉,实质上就是侵略行为。美英两国对黎巴嫩和约旦进行这种武装干涉,形成对新成立的伊拉克共和国以及整个阿拉伯世界民族独立的威胁,从而危及中东地区乃至全世界的和平。这显然是世界上所有爱好和平的国家和人民所不能容忍的。全世界法律工作者,都应该本着法律为正义、和平服务的精神,一道起来严正地揭破美英帝国主义这种干涉行动的极端非法性和它的侵略本质,而不容许它们以任何借口来逃避侵略罪责。
首先,美英帝国主义出兵“拯救”受黎巴嫩和约旦人民反对的政府,是粗暴地破坏不干涉内政的原则。不干涉内政是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之一。这个原则从国家主权和民族自决原则出发,保障各国人民自己决定自己的命运、选择自己的政府的权利,而这个权利是决不容许任何外力来剥夺的。不干涉原则早已是法兰西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力争的一个民主原则,美国在十九世纪中期的内战(南北战争)中就坚决拒绝了外国一切的干涉。现在美国的统治者却悍然伙同英国出兵干涉黎巴嫩、约旦的内政,这是何等可耻的行为!美英这次对阿拉伯国家进行武装干涉,不能不令人回想西方历史上一些类似的恶例,特别是十八世纪末期普奥两国专制帝王出兵干涉法兰西革命,十九世纪上半期神圣同盟出兵干涉欧洲国家的革命,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英法美日帝国主义出兵苏俄,以及1936年德意两个法西斯政权对西班牙的武装干涉。美英帝国主义现今在中东进行的武装干涉正是上述历史上那些恶例的重复,从而证明它们是西方极端反动传统的不折不扣的继承者。
美英帝国主义对黎巴嫩和约旦进行的武装干涉,不但破坏了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也违背了联合国宪章的原则。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七款规定:“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意即联合国不得干涉会员国的内政。美英帝国主义方面出现一种论调说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的规定是指联合国不得干涉内政,而不是会员国不得干涉内政,这种论调真是荒谬之极!其实宪章这一规定正是强调不干涉原则的拘束力,把集体干涉同个别干涉一并否认了。
其次,美英帝国主义出兵黎巴嫩和约旦是违犯了不以武力侵犯别国的领土和独立的原则。而这个原则是联合国宪章的一个最重要的原则,也就是会员国承担的一个庄严的国际义务。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美国出兵黎巴嫩、英国出兵约旦显然是以武力侵犯了这些国家的领土和独立,是违反联合国宪章的。美英是参加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大国,对维持国际和平和安全特别负有责任,然而它们首先破坏了联合国宪章中这个最重要的原则,那是最不可饶恕的。
再次,美英帝国主义不仅自己破坏了联合国宪章的原则,它们还强迫联合国也来破坏这些原则。它们请求联合国派遣“警察部队”到黎巴嫩和约旦来稳定当地为人民所反对的政府。不难看出,美英帝国主义是企图利用联合国派遣部队来使自己出兵合法化,并且迫使联合国本身干涉会员国内政。这样,联合国自己也就陷入违反宪章第二条的规定的境地了。
最后,美英帝国主义这种武装干涉内政,侵害他国独立的行动显然构成侵略行为,受到侵略的黎巴嫩和约旦人民有充分权利要求联合国采取行动,予以制止;联合国也有义务采取行动制止美英侵略。
美英帝国主义为了掩饰它们这次的行为,却搬出了一些歪曲的理由作为它们出兵的法律根据,这些理由首先是在美国出兵黎巴嫩时艾森豪威尔发表的演说以及向国会作的咨文中提出的;英国出兵约旦时也同样列举了这些理由。它们并且提出了所谓“间接侵略”。这些理由都无任何根据,实际上并不值一驳。但由于美英集团企图以此欺骗舆论,因此必须对这方面论点加以澄清。
美英帝国主义提出的第一个理由是:出兵黎巴嫩和约旦是应两国政府的“紧急请求”;它们希图以此作为出兵的合法根据。所谓应合法政府的请求的干涉是合法的这种说法,完全是为帮助外国反动政府镇压人民力量作辩护。这原来是西方国家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时期的封建专制君主为了请求外力镇压国内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运动而提出的一种说法。对于这种说法,即使是代表十九世纪后半期资产阶级民主自由主义的国际法学者也是反对的。如英国国际法学家霍尔对这种学说驳斥得极为坚决,劳伦斯也反对这一学说。一国发生国内纷争最后应取决于它们的人民,任何一个国家的人民都有权决定自己的命运,选择自己的政府。这一原则在北美独立宣言中也有表明。所以,干涉一国的内政就是侵犯被干涉国的独立,侵犯人民选择自己的政府的权利。一个不受人民支持的政府,当它国内发生内战或革命而不得不请求外国帮助以维持自己的统治时,这一政府的合法性本身就成问题,因为它已不能代表它的人民。在这种情况下,外国进行干涉,尤其是武装干涉,显然是粗暴地剥夺人民决定本国内政的权利。黎巴嫩的夏蒙政府摇摇欲坠,约旦王朝朝不保夕,这种反人民的政权为了保持它们的反动统治,不惜出卖国家的独立,请求外力干涉,这种请求本身就是非法的,如何能作为美英帝国主义出兵干涉的合法根据?艾森豪威尔在国会咨文中说是为了“帮助黎巴嫩政府保卫黎巴嫩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其实美国进行武装干涉的事实倒是公然破坏黎巴嫩的独立。
美英帝国主义出兵的第二个理由说是为了保护它们在黎巴嫩和约旦的侨民的生命和财产。为了保侨而出兵,在国际法上是找不出任何根据的。尽管有个别资产阶级的反动学者如英国的奥本海在他的国际法教本中把保护侨民列为六种“根据权利的干涉”的理由之一,但是这完全是为帝国主义的炮舰政策作辩护,并不是一般学说所赞同的。如苏联在7月16日就中东事件发表的声明中所指出:所谓保护侨民向来就是一切殖民主义者惯于用来向小国进行掠夺性进攻的口实。如所周知,西方帝国主义曾经多次以保侨为借口对旧中国使用武力,进行侵略。美帝国主义对于拉丁美洲国家以保护侨民生命财产为借口进行武装干涉,更是司空见惯的事。然而,就是美国资产阶级的国际法学家博查德在他所著的“对海外侨民的外交保护”一书中也不能不认为以保侨为由的干涉,是对被占领国家的主权的一种侵害。1933年苏联在国际联盟召集的裁军会议上提出的侵略定义案,特别指明“对外国人生命或财产的可能危险”不能当做武装干涉的借口,这是正确地反映了公认的国际行为的准则的。美英帝国主义的保侨的借口绝不能掩盖它们所犯下的侵略罪行。
任何一个国家有权保护自己的侨民,但一般是通过外交方法,必要的时候还可以自动撤侨。事实上,美国侨民在黎巴嫩并未受到任何威胁,杜勒斯本人也承认了这一点。如果美英侨民果真受到威胁,美英也只有自行撤侨,而完全没有理由对黎巴嫩和约旦进行武装干涉。
美英帝国主义提出的第三个理由是:出兵是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实行集体自卫权。这完全是对宪章的一种恶意的曲解。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是指对付武装进攻的自卫,武装进攻是外来的,而黎巴嫩的武装起义完全是内政问题。联合国派遣的观察员所提出的报告也清楚地说到黎巴嫩内部并无外来分子的渗入。况且即使有外来分子志愿参加,也并不构成武装进攻。谁都记得,美国的独立战争就有由许多外国人组成的志愿军参加。他们并没有被认为是“侵略者”。任何个人都有对外国革命表示同情支援的权利。难道可以把这种同情支援说成是武装进攻或威胁吗?显然美英帝国主义引用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是站不住脚的。因为,既然不存在任何武装进攻,根本谈不上甚么自卫了。难道能说国内人民反对本国政府即构成对它们国家独立的威胁吗?
除了上述三点理由以外,美英帝国主义还提出了所谓“间接侵略”。他们的“间接侵略”的定义是“在纷乱的内战的掩饰下,让那些真正忠于侵略者的人在国内当权”。这显然是主观武断的说法。所谓的“间接侵略”究竟表现在那里,黎巴嫩和约旦受到什么“间接侵略”,美英侵略者没有能提出任何事实的根据。如果可以任意捏造什么“间接侵略”作为出兵口实,帝国主义就可以对世界上发生的不合自己口味的一切民族独立运动和民族革命行动进行武装干涉。这种论点在任何国际法中都是找不到根据的。实际上美英是企图捏造别人间接侵略来掩盖自己的直接侵略。
美英帝国主义出兵黎巴嫩和约旦的动机在政治上是由于伊拉克的革命成功,“形势根本改变”,动摇了它们在中东的殖民统治。这点它们自己已经不打自招了。它们提出的那些所谓理由都只是些借口。艾森豪威尔的中东政策失败了,美英帝国主义势力在中东面临完全垮台的危机,出兵是它们狗急跳墙的做法。美帝国主义一向伪善地披着同情反殖民主义的外衣,渗入世界各处殖民地或半殖民地,取英法帝国主义的势力而代之。这次为了急于挽救它那已经破产的艾森豪威尔主义,不惜把反殖民主义的外衣也脱下,而发动最凶恶的武装干涉。而英帝国主义也配合着美国出兵一道行动。美英侵略者这种行动,不仅破坏了直接受侵略的黎巴嫩和约旦的独立,威胁伊拉克共和国的安全,并且形成对阿拉伯各国人民的狂妄挑衅,严重威胁着中东和世界和平。美英帝国主义这种行动,无可否认地是对于国际法的粗暴破坏,正遭到全世界广大人民的一致谴责。它们对于自己的侵略罪行是负有不可逃避的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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