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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怎样实行“以产计酬”的 中共黑龙江省委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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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8-08-05
第5版()
专栏:

黑龙江省怎样实行“以产计酬”的
中共黑龙江省委会
1956年高级社建成以后,我们在社队之间推行了“小包工”制度,它对调节队与队之间的矛盾、合理计算社员劳动报酬等方面起了一定的作用。但是这个办法行之不久就出现了新的矛盾:由于管委会统一掌握各队用工,不仅限制了生产队对土地加工的积极性,也造成了某些生产队骗取工分,磨洋工,混大帮的现象,结果各队生产效果不一,而报酬相同,队与队之间矛盾很大。有些先进的合作社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创造了包工、包产、包财务、包耕畜的四包奖惩制度,我们总结了这个经验,并在1956年冬季整社的时候,在全省范围内大力地推广了“四包”。实践证明,“四包”奖惩制度对于建立合作社的生产秩序,调整队与队之间的矛盾,贯彻责任制,明确划分社、队职责,激发社员生产积极性等方面起了很大作用。它促进了生产的发展和合作社的巩固提高。但是,这个制度基本上还是“以工计酬”的,不分各队生产好坏,一律按照所得工分多少进行分配,因此有个时期社员把工分看成是“命根子”,重工轻产,干起活来只图快,不图好,耕地粗糙,铲趟毛草,割地丢穗等降质偷工现象经常发生,障碍了产量的迅速增加。有些较好的生产队坚持耕作质量,力争增产,可是到分配的时候,反而低于“工多产少”的队的收入,这显然是不合理的。这种“以工计酬”的办法,虽然有超产减产的奖惩制度,但是也不能解决队和队在按劳取酬上的矛盾。这是因为减产部分并不全包,一般只包二成左右。尚志县工农社的第四队,去年产量不高,但秋后分配每个劳动力的实际收入却多于产量高的第二队。这是因为四队用工多,二队用工少,而管委会是按工付酬,不是按产付酬,结果很不合理。由此可以明显看出:“四包”制度,对于贯彻按劳取酬的原则是有很大缺陷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员积极性的发挥,造成了队与队之间的不团结和互相猜疑,影响生产队努力增产粮食的积极性。
在这种情况下,桦川县红星社和阿城县舍利社,在1957年创造了“以产计酬”的新办法,即按各队实际劳动所创造的价值来计算各队劳动报酬。这种办法彻底地体现了“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原则。因此,我们于1958年在全省范围内普遍推广了这个制度。目前全省已有80%左右的合作社采用了这个办法。推行中人人欢迎,个个称赞,推广迅速、效果明显。
“以产计酬”的作法是:在合理调整“四固定”和确定全社生产计划的基础上,由合作社根据每种作物的计划产量的纯收入(即扣除了投资的收入)和用工数量,分别作物计算出秋后每生产出多少斤粮食(或产值)即换得一个劳动日,作为计算劳动报酬的标准。到分配的时候,生产队在每种作物上实际完成了多少劳动日的产量,合作社就给生产队多少劳动日。这种办法比较确切地体现出每个劳动日所创造的价值,它并不比“四包”奖惩制度计算复杂,它的计算公式是:
(作物定产-作物投资(折粮食))÷定工=每个劳动日应交的产量
(作物实际产量-作物实际投资(折粮食)÷每个劳动日应交的产量=生产队应得的劳动日
(全社总收入-全社总支出)÷全社总劳动日数=全社标准劳动日值
全社标准劳动日值×各队实得劳动日=各队的收入
以产计酬不仅是劳动报酬的计算方法问题,而是一个重大的经济制度的改革。各地在推行“以产计酬”的工作中,都本着有利于生产,有利于国家、合作社、社员三者利益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地处理了如下问题:
(一)以产计酬的范围。目前一般社主要是实行了农业“以产计酬”(包括粮谷作物、经济作物、农业副产品)和定型的副业生产,有条件的合作社还实行了畜牧业、林业、手工业的以产计酬。看来,以产计酬的范围应当根据条件不断扩大,以保证农村各项生产的全面发展和相互促进。
(二)定产。定产的方法基本上和“四包”时定产办法相同。即:分别作物,根据土质好坏,耕作条件,技术措施等,合理评定出每种作物的定产指标。定产标准目前有两种:一种是以大跃进计划作为定产指标,理由是可以保证跃进计划的实现;另一种是低于跃进计划,高于当地常年产量,理由是群众易于接受,可以鼓励社员超产。看来如果跃进指标先进可靠,采用前一种办法好一些。定产后的产量指标,在常年生产过程中,一般不再变动,遇到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定产指标,并重新核算秋后每个劳动日应交的产量和质量要求。
(三)定工。办法是根据每种作物的工序和劳动定额的报酬标准,计算出每垧地的用工数量,作为每垧地的定工数。对于距离较远,耕作费工的土地,可分别情况适当地增加工数。据已有经验,定工时最好定得宽余一些,使生产队在耕作加工上不受定工偏紧的限制。定工的项目一般应当包括:田间农活用工,积肥用工,杂工(送征购粮用工、牲畜饲养和铡草用工以及有把握的基本建设用工等)。定工后,除了遭受很大的自然灾害必须增工减工外,合作社不再进行清理增减工序。对于没有把握或料想不到的用工,可以采用由社单独计算实报实销的办法。
(四)定投资(即生产费用)。主要包括:籽种、农药、肥料、牲畜饲草饲料,农具修理费,行政管理费等。这些投资按生产队耕地面积平均计算,求出每垧地的投资数,作为定额开支。生产队为了超产可以扩大投资,合作社不加限制。
(五)以产计酬的计算方法。目前有三种:一是粮食作物与经济作物一律以产量计算;二是粮食作物以产量计算,经济作物以产值计算;三是粮食作物与经济作物一律以产值计算。看来,前两种比较好,第三种办法不符合千方百计增产粮食的要求,不宜采用。以产量计算以后,有的社出现了队与队之间粮食质量不一的矛盾。桦川县红星社解决这个问题的经验是:每个劳动日应交的粮食产量中,分别规定每等粮食的数量。如交一等高粮九十五斤换一个劳动日,交二等高粮一百斤换一个劳动日,交三等一百零五斤粮换一个劳动日,这个办法很好,它既注意了粮食数量又注意了粮食质量,应当普遍推广。
(六)干部的劳动报酬,也实行了“以产计酬”。付酬标准按全社中上等劳动力收入水平计算。至于干部“定工生产”以后的超过或减少部分由社员民主评议,实行奖惩。
实践证明:以产计酬,由于它彻底地贯彻了按劳取酬的原则,因此,它具有如下的极大优越性:
第一、由于以产计酬是按照实际完成的粮食产量来计算劳动报酬,实际产量愈高,社员所得的劳动日就愈多。这就极大地激发了社员千方百计地增产粮食的积极性,和向田间生产质量负责的自觉性。这个制度的实行,从物质分配上扭转了社员重工轻产的心理,为贯彻执行田间生产管理制度打下了可靠基础。这是“以产计酬”比四包奖惩制优越得多的基本点。桦川县红星社实行“以产计酬”以后,社员主动提出技术改革等合理化建议一百多项,并且付诸实现。全社1957年虽然比1956年高一成半年景,但全社实际产量却比1956年增长了65%。社员说:“过去工分是命根,现在粮食是命根,工分再多打不出粮食来也是白搭。”由此证明,分配制度的进一步健全,对生产力的发展会带来巨大的促进作用。
第二、由于“以产计酬”比较彻底地贯彻了按劳取酬和生产上的责任制,因此相应地彻底解决了社与队之间和队与队之间互相不和的矛盾。现在队与队之间由比干劲、比措施、比产量,代替了过去的互不信任;社、队之间用互相支持代替了过去在工分问题上的争多较少。由于团结的增强,也就给生产发展带来了有利条件。
第三、进一步激发了社员参加合作社管理的积极性,它给民主办社奠定了一个良好的基础。不少合作社去年搞责任田搞不下去,今年实行“以产计酬”以后接受的快,执行的也好。他们说:“大家再不负责,就要少打粮食了。少打粮食就要少收入。”
第四、促进了其他经营管理工作的改进。
“以产计酬”本身就包含着:计划管理、劳动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特别是由于“以产计酬”是根据生产队实际创造价值来计算劳动报酬的,促使生产队积极改善经营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和更多更好更省地利用劳畜力和资金。同时,以产计酬的办法既是在合作社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的,又有适当的分散;既发挥了合作社集中统一经营的优越性,又发挥了生产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所以它是农业社分配制度的重大改革,是改进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经营管理工作的大跃进。
第五、“以产计酬”办法简便易行,有助于提高合作社的领导水平。以产计酬后,一般地不用再按季按段的清理和增减工序了,干部可以集中精力多抓一些重大问题。社干部说:“这回可以深入生产过程,具体地加强生产队的领导了。”生产队长也感到责任重大,工作更主动更积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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