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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主房产应交村农会处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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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8-08-13
第2版()
专栏:询问与答复

  地主房产应交村农会处理
恩县九区侯王庄大地主王子公的宅子,有三个院,每院十一二间房,共三十六间。在前九年,解放军没来的时候,已经被皇协军占领了,成了一个小据点。解放以后,这个地主又在这里居住,而现在已经在这个宅子上成立了完小(名是七完小)。这个宅子是不是公宅,该不该永久成立学校?还是该再归还本村农民?
冀南恩县九区侯王庄七完小学生王怀德、刘进孝同启
△答:地主的房产,应由该村农会没收分配给本村农民,若该村农民同意将房子给学校的话,自然可以永久成立学校。否则即应将房子交回该村农会分配给农民,学校如有困难不能迁走,可商得农会同意暂时借用的一面另找新校址。
——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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