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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各县市人民法院 发动群众辩论审理案件 保证了办案质量 进行了法制教育 推动了生产运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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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8-09-03
第6版()
专栏:

  山东省各县市人民法院
  发动群众辩论审理案件
保证了办案质量 进行了法制教育 推动了生产运动
本报讯 记者朱日梅报道:山东省各县、市人民法院普遍采取群众辩论的方法处理民事和刑事案件,收到了良好效果。据黄县、招远、荣成、莱阳、胶县、昌乐、德县、巨野八个县的初步统计,从3月到6月,采取这种方法处理了五百一十五起民事和刑事案件。从这些案件的处理结果来看,采取这种方法不但可以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办案质量,并通过对案件的处理向广大群众进行了生动的法制教育,对预防犯罪、预防纠纷起了积极的作用。
各县、市人民法院用这种方法处理民事和刑事案件的作法,一般是:选择适宜辩论的案件携卷下乡,依靠当地党委的领导,通过当地干部、积极分子和有关人员进一步摸清情况,统一认识,共同研究确定辩论重点和辩论的方式。对案情复杂、牵扯面较广、社会教育意义较大的案件,一般都采取大型辩论的方式。
群众参加对案件的辩论,不论原告、被告、证人和检举人,所谈的情况都比较真实,比审判人员单人独马所获得的材料要广泛得多,全面得多,因而可以大大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办案质量。有许多积压很久的案件,一经群众辩论,在两、三天内就解决了。济南市中区居民田万才家在1957年9月22日晚不慎失火,连烧了隔壁洗衣局加工的衣服三十四件,洗衣局经理到中区人民法院控告,要求赔偿损失,法院收案后近半年未结案。最近他们就地召开了原告、被告及被烧衣服的顾主会议,会上,大家对田万才的责任心不强进行了批评,同时一致认为田万才无力赔偿也是实际情况。在取得大家谅解后,一致表示不要田万才赔偿损失,被烧衣服的顾主的布票问题,由纺织品批发站予以补助。这样一来,积压半年的案件不到两天就解决了。
对村与村之间、社与社之间的群众纠纷,各地采取分别辩论、共同协商的方法来处理。胶县人民法院用这个办法处理王振奎和夏福田闹树木纠纷一案,不但很快解决了纠纷,而且向广大群众进行了法制教育,起到了预防犯罪的作用。王奎振和夏福田分别在两个农业社。王振奎砍伐树木被夏福田发现,夏福田把树木扣留并交给夏所在的农业社使用了,因此引起了两社部分干部和社员的不满。经乡屡次调解无效,王振奎告到法院,一年多未得到解决。最近胶县人民法院反复研究了这个案件,审判人员携卷下乡,会同乡党委对两个农业社的干部进行了社会主义教育,并在乡党委的主持下,分别召开了辩论会。王振奎所在农业社在辩论时,大家批判了王振奎私自伐树的行为,指出伐树于公于私都不利,会使河水冲破坝地,危害生产。在夏福田所在农业社的辩论会上,群众指出,夏福田看到伐树不制止,等到伐完再扣留的作法是不符合护林的要求的。经过大家这样分析,双方各自检讨了错误以后,就共同研究出了处理的意见。
莱阳县日庄人民法庭通过对李格庄乡寨庄农业社砍伐树木一案的处理,向群众进行了法制教育以后,还有力地激发了群众的生产积极性。这个社从1957年起,在当地坏分子周建人的煽动下,砍伐树木已经成风,严重地影响了社员造林的积极性。李格庄乡党委和日庄人民法庭认为这是一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必须发动群众进行辩论,才能孤立首要分子,有效地制止砍伐树木的行为。于是他们便召开了有附近农业社代表参加的五百多人的辩论会。经过辩论,首要分子周建人等三人的罪行全部被揭发出来,并受到群众的严厉谴责。另外,有六十八户有砍伐树木行为的人也推选代表在会上作了检讨,表示愿意把现存树木全部交出,并订立了栽树和保树计划。他们在第二天就送回树木三百一十八棵,有三十多人写了保证书保证栽活八百棵树。全社劳动出勤率由50%提高到100%。
各地的经验证明,除过处理民事案件以外,处理刑事案件也可以直接发动群众,揭发犯罪,从而获得更多的材料和证据。潍坊市人民法院通过对反革命分子于金美、于怀庆一案的处理,还鼓舞了群众的生产积极性,改变了这两个人所在的小花园村的落后面貌。于金美、于怀庆两人原来是小花园村的“二地主”,解放后威胁拉拢干部,经常在群众中造谣破坏。这两个犯人在预审中拒不认罪,后来群众参加了对这一案件的辩论,揭发了许多有力的事实,使这两个犯人在铁的事实面前只得低头认罪。通过这场辩论教育了群众,群众的生产积极性普遍提高,劳动出勤率达到了100%,由落后村一跃而为先进村。乡长于海光满意地说:“如果只在法院审判,虽然也可以除掉这两害,但决不会起这么大作用,这种办法太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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