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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民人员退休仍能各得其所 边府规定退休办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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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6-05-25
第2版()
专栏:

  政民人员退休仍能各得其所
边府规定退休办法
【本报讯】边区政府为妥善照顾政民人员退休后,能安家生产,各得其所,各尽所能,特颁发政民工作人员退休办法,其要点如次:
一、政民人员退休时,应按其参加工作年限之长短,发给生产补助粮,其标准数目规定如下:
1、参加工作半年至一年者发给小米一百三十斤,一年零一个月者发给小米一百三十七斤,每增一月即增发七斤。
2、三年者发给小米三百二十二斤,三年零一个月者发给小米三百三十五斤,每增一月即增发十三斤。
3、八年者发给小米一千二百三十二斤,八年以上者,可斟酌情形发给小米一千三百斤至一千六百斤。
二、政民人员之工作年限,以连续服务计算,因病休养者不以工作中断论,由部队转入政民机关团体者其在部队之工作年限,应计算在内。
三、凡复员退休之政民人员,除发给生产补助粮及复员退休证外,并应按路途远近,由其供职机关发给回乡路费、粮票、菜金及退休前应领之服装、鞋、袜等。其路程每日按六十里计算,路远不适用粮票者,折发粮款,生产补助粮由县以上政府核发,从社会事业费内报销。如系转业者,只发转业证,不发生产补助粮等。
四、政民人员在抗战中,因战争负伤以致残废者,对其安置,声援照荣誉军人安置及优恤暂行条例处理之。其家属贫寒无劳动力者,按政民人员贫寒家属救济办法酌情救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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