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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清资产阶级民族学、社会学的影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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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8-10-09
第7版()
专栏:

肃清资产阶级民族学、社会学的影响
谢扶民
解放以来,民族研究工作在党的领导下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仅从1956年开始进行的大规模的少数民族社会历史情况的调查研究工作来说,两年来,调查了二十个少数民族,调查的材料一千多万字,已付印的材料在四百万字以上。由于系统地深入地调查了少数民族的社会情况,对当地民主改革、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大跃进提供了有益的材料。这项工作无论对我国民族工作和我国科学研究工作都有很重要的意义。
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研究工作取得这样大的成绩的原因之一,是由于我们不断地批判了资产阶级民族学和社会学的反动观点。大家知道,资产阶级民族学、社会学都是为阶级压迫和民族压迫服务的。它们主张“阶级和平”,宣传种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为阶级剥削制度、帝国主义的殖民制度和侵略战争辩护。因此,一切资产阶级的民族学者和社会学者,从来不从社会经济结构和阶级关系方面来观察社会,解释社会现象。他们故意混淆社会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关系,否定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的决定作用。他们故意对不重要的、非本质的、偶然的社会现象作繁琐的调查,其目的就是要掩盖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反对阶级斗争和无产阶级革命。解放前中国的资产阶级民族学者和社会学者在少数民族地区所作的调查,也无非是污蔑少数民族是“野蛮的”、“不文明的”民族,为帝国主义的殖民主义和国民党的民族压迫政策制造理论“根据”,供给情报资料。他们是帝国主义的走狗,是国民党的爪牙。
解放后,许多资产阶级民族学者和社会学者,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他们的反动立场和观点,仅仅是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词句掩盖他们的反动本质。他们虽然不敢公开宣扬民族主义和种族主义,公开主张取消阶级斗争,但是采取隐蔽的方式,暗地里仍然以其反动的资产阶级民族学、社会学的观点,腐蚀我们的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工作。特别是费孝通等右派分子,戴着“学者”的面具,怀着极其反动的政治目的,企图篡夺调查工作的领导权,以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工作为阵地,向党向社会主义进攻,以资产阶级民族学、社会学的理论来反对马克思列宁主义。除费孝通等右派分子之外,还有许多资产阶级的民族学者和社会学者,如岑家梧、李有义、杨坤、杨成志等教授,在调查中也暴露了资产阶级民族学、社会学的观点。他们的观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忽视经济基础,抹杀阶级矛盾,片面地以上层建筑的某些表面现象来论证少数民族的社会发展,完全违背党所规定的首先调查社会生产力、社会所有制和阶级情况的方针。
在马克思列宁主义者看来,社会经济结构即社会经济制度是社会存在的现实基础,是社会发展的决定条件。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虽然互相影响、互相作用,但上层建筑是在社会经济基础上产生的,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归根结蒂是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因此,我们主张着重从经济结构和阶级关系来认识社会,改造社会。党所规定的调查工作的方针就是:首先调查少数民族的社会生产力、社会所有制和阶级情况,然后尽可能收集历史发展资料和特殊的风俗习惯,进而对各民族的历史作系统的研究。这个方针是完全符合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原理的。
资产阶级的民族学者和社会学者违反了这个正确的方针。岑家梧教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他在调查海南黎族合亩制时,根本不从经济基础去分析合亩制的性质,只强调氏族制度、婚姻制度以及其他某些方面的原始社会的残余现象,就武断黎族合亩制的性质是“父系大家族”,“上限不到母系社会,下限不到阶级社会。”他忽视对经济结构与阶级关系的调查研究,并且故意抹杀阶级矛盾,对亩头有大量剥削事实的材料,故意抛弃,认为是“例外”。对含有剥削性质的“稻公稻母”,只认为是宗教性质的东西。特别是对合亩地区早已实行土改反霸,在合作化中亩头有不同程度的抵触和反抗的事实,根本不闻不问。对这些带有决定意义的情况不去调查研究,显然是十分错误的。
由此足以说明资产阶级民族学、社会学者的观点是反马克思主义的。他们不注意调查经济基础,抹杀阶级矛盾,片面地以上层建筑的某些表面现象来论证少数民族的社会发展,这就不可能从根本问题(社会经济结构和阶级关系)上理解社会的面貌,因而调查的结果就不会有利于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
强调少数民族社会制度中落后的残余,忽视基本经济结构,把现象当本质,歪曲少数民族社会发展的本来面目。
在资产阶级民族学者看来,少数民族地区到处充满了古代社会的“残余”,好像整个社会是由一些“残余”构成的。因而他们在调查工作中就往往抓住落后于经济基础的某些上层建筑或其他社会现象作为根据,或者抓住多经济结构中比较古老的经济成份作为根据去推断社会性质。甚至干脆未经调查就已推断某某民族是古代社会,然后根据主观结论去找“残余”、找“落后”、找“古风遗俗”。这显然是形而上学的唯心主义的调查方法,必然歪曲社会的真面目。
我们并不反对调查原始的社会残余现象,更不是否认有原始的社会残余现象;我们所反对的是以猎奇的态度调查这些东西,有意夸大这些东西,不把它摆到适当地位,不加具体分析,把现象当本质,把形式当内容,不看发展和变化,这是根本违反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的。我们主张按照唯物主义的原理,即是按照事物本来的面目认识和解释事物。
怎样按照唯物主义的原理来认识原始的社会残余现象呢?
我们知道,我国很早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对祖国的缔造都有伟大的贡献。各民族长期以来发展了经济上的合作和文化上的交流,早已有了密切不可分离的联系,都不是孤立发展的。各民族之间的互助合作特别是汉族对各少数民族的帮助,对少数民族的社会发展起了很大的影响。特别是到了近代,这些民族与周围其他民族接触频繁,先进民族给了这些较为落后的民族很大的进步影响,外来因素通过内在因素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使得某些民族不是完全按照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一般顺序而是往往以一种交错复杂的状态向前发展。因此,一般来说,少数民族社会内部出现了多种经济结构形态。有些民族的社会经济结构中,既有原始社会经济的成份,又有奴隶制、封建制甚至资本主义的经济成份,各种经济成份互相交错,同时并存;但其中必有一个占主导和支配的地位,其余成份有的是古代社会经济形态的残余,有的是新的社会经济基础的萌芽。特别是古代社会的残余成份在现实社会中,仅仅是残余而已。有些人就喜欢夸大这种残余,而忽视现实社会中基本的经济结构。这显然不是科学的态度。
同样,少数民族社会的上层建筑和其他社会现象也是异常复杂的。上层建筑是社会基础的反映,它的变化是在基础变化之后发生的,一般是落后于经济基础的发展的,这是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在少数民族社会中,上层建筑落后于经济基础的情况往往更为明显。这是因为少数民族地区生产方式的改变和发展(特别是生产力的改变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周围民族特别是汉族的影响,因而社会的各方面的发展不平衡。除经济上的原因外,在政治上还有各种各样的原因,也使得社会各方面的发展不平衡。就以社会组织来说,由于阶级斗争和民族斗争的存在和发展,少数民族中的统治集团往往利用本民族原有的社会组织作为对内对外斗争的工具,外民族的统治阶级也往往利用少数民族原有的社会组织形式进行统治。于是,原有的社会组织形式一般地在很长的时期内仍然保存下来,有的还是原来的经济基础上遗留下来的残余,有的性质已有所改变,有的甚至只是躯壳而已。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只看躯壳,不看内容,只看现象,不看本质,那就会犯错误。
就以佧佤、景颇等民族的社会经济结构来说,原始公社解体以后,由于债利剥削和掠夺战争等等原因,曾经引起家庭奴隶的产生;但他们受了周围汉族、傣族封建社会的影响,奴隶制不能顺利地向前发展,而是较快地转向封建制发展。解放前,景颇地区基本上到达了封建社会的初期。佧佤族北部和西部地区也已经进入了封建社会,南部地区也正在向封建社会过渡,各种剥削形式特别是债利剥削已广泛发展。在这两个民族的社会经济形态中,有多种经济结构。就以土地所有制来说,公有和私有的两种形态同时并存,但从整个社会来看,私有制是基本的,占绝对优势的,如经济价值较高的水田、园圃都已私有。至于仍属于公有的部分都是一些经济价值不高的山林荒地,在社会生产中并不起主导作用。如果钻牛角尖,那就会主观地把公有制夸大为主导的,就会本末倒置。不少人说佧佤族是原始社会,就是本末倒置的结果。
至于这两个民族的社会组织,都还有氏族、部落的残余,就景颇族的山官制度来说,山官可能是原来的氏族首领转化而来。但现在山官辖区内包含别的姓氏,甚至还有别的民族,早已由血缘组织发展成为地区性组织,公社早已解体,产生了各种封建剥削,整个社会正在向封建制发展。因此,山官制度的实质也跟着发生了变化,山官有一部分成了地主。山官制度已不是什么原始公社的性质了,但是还有人把它当公社组织看待。佧佤族社会中氏族和部落的组织形式还保留一些,但这些东西的实质已发生变化。在已进入封建社会初期的佧佤北部、西部地区,这些东西只是躯壳,实质上已转化为封建制度服务。至于南部地区,由于个体经济和各种剥削形式的产生,这些东西也与原始社会的有了很大的区别。同时也与现在的经济基础不完全相适应。有人不去研究经济基础,不去研究这种氏族、部落组织的实质,却把这种上层建筑的残余和躯壳比作古代社会的社会组织,因而硬说佧佤族社会是“原始社会的标本”。这是违反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这种研究方法就是“抓住一点,尽量夸大,不及其余”,抓住现象,不看本质的反马克思主义的研究方法。
我们反对上述资产阶级民族学的观点和方法,因为这不是一个细小的问题,而是属于要唯物主义还是要唯心主义,要辩证法还是要形而上学的根本问题。照他们的做法必然歪曲社会的根本面貌,走到反马克思主义的道路上去,而且直接不利于我国各民族团结和社会主义事业。
宣扬资产阶级民族学的反动观点,把某些少数民族说成是“残存社会”,这是为帝国主义的殖民政策制造理论根据,这是对少数民族和我国民族政策的污蔑。
大汉族主义突出表现为丑化少数民族,将少数民族的某些落后现象加以夸大,歧视甚至污辱少数民族。例如有人公开散布“残存社会”的谬论,把佧佤、怒、傈僳、景颇等社会发展阶段比较落后的民族,说成是“残存社会”。“残存社会”是资产阶级民族学的反动观点。它把保留原始社会残余较多的民族说成是处于历史发展之外的、没有内在生命的、不能向前发展的民族,是注定要被时代淘汰的民族。这是为帝国主义消灭弱小民族的殖民主义政策制造理论根据。以这种观点来看待新中国的少数民族,不仅是对少数民族的污蔑,而且是对民族政策的污蔑,对社会主义制度的污蔑。在社会主义的祖国大家庭里,无论人口怎样少、所处的环境怎样偏僻、社会发展阶段怎样落后的少数民族,都正在党的领导下和汉族人民的帮助下,以英勇豪迈的姿态,跨世纪地向社会主义飞跃发展。有甚么理由说少数民族没有内在生命力、不能向前发展呢?这种观点完全是反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完全是大民族主义的观点。此外,在前面所说的专找落后、猎取奇异的观点,其阶级实质也是大民族主义的观点。
地方民族主义突出表现为不愿意客观反映本民族的社会情况,故意抹杀民族内部的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如新疆调查组某些民族领导干部的地方民族主义就很严重。在他们所写的“1933年和阗伊斯兰起义”材料中,把历史上反动派、帝国主义的间谍所煽起的阴谋分裂祖国的武装暴乱,歌颂为“民族起义”,把反动统治阶级领导的屠杀外民族劳动人民的暴行说成是“革命”,把英帝国主义长期豢养的间谍、民族败类穆罕默德·伊敏、沙比提大毛刺等人说成是民族“英雄人物”。并且过分地夸大汉族与维族、回族与维族的矛盾,制造民族隔阂,宣扬民族仇视。这是极端反动的资产阶级民族主义。
应当指出:有些人在研究民族关系史时,往往夸大汉族统治阶级对少数民族的压迫和剥削的一面,过分地渲染民族间的歧视和隔阂。相反地,对历史上民族关系的主流——各族劳动人民之间的互助合作,往往忽略。对少数民族中的某些历史人物,往往不加分析地一概认为是民族英雄。对汉族中的某些历史人物在少数民族中所发生的作用,也往往不作全面的客观的分析和研究。所有这些,都必然歪曲民族关系,对民族团结和祖国的统一是不利的。
无论大民族主义或地方民族主义,都是资产阶级思想在民族问题上的反映,都必然会制造各民族之间的隔阂,伤害民族团结。两者都不利于提高少数民族热爱自己祖国的精神,同时也容易掩盖民族内部阶级矛盾,不利于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当我们伟大的祖国需要进一步巩固祖国的统一和加强各民族的团结,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时候,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工作,必须积极地正确地反映各族人民之间兄弟般的友爱团结的伟大意义。要达到这个目的,就必须以无产阶级的民族观彻底战胜资产阶级的民族观,以社会主义粉碎民族主义!
由以上三方面看来,资产阶级民族学和社会学是彻头彻尾反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资产阶级的民族学者和社会学者在调查工作中以唯心主义代替唯物主义,以形而上学来代替辩证法,以资产阶级的民族主义来代替无产阶级的民族观。他们的调查,都不利于祖国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不利于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因此,批判资产阶级民族学、社会学的反动观点,实质上就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两条道路的斗争,就是思想战线上极其尖锐的阶级斗争。
要使这个斗争取得彻底的胜利,关键在于解决为谁服务的问题。无疑的,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研究工作是为社会主义服务的。但是资产阶级的民族学者和社会学者以及受他们影响的某些同志,根本不考虑调查工作为社会主义服务的问题,却把调查工作作为个人猎取名利的途径。他们拒绝批判自己的资产阶级民族学和社会学的观点,相反地以资产阶级民族学、社会学的观点去指导调查工作,这必然会使调查工作走上资本主义的道路。由此看来,究竟是为社会主义服务,还是为资本主义服务,为劳动人民服务,还是为个人目的服务,这是政治挂帅、又红又专的根本问题。只有首先解决这个政治立场问题,才谈得上消灭资产阶级的思想,树立无产阶级的思想,破唯心主义,立唯物主义,破个人主义,立集体主义,破民族主义,立社会主义,破资产阶级民族学,立马列主义民族学,才能拔掉资产阶级民族学、社会学的白旗,插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红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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