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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绥行署、农会通知各级 加紧填发土地证 早日确定地权发展农业生产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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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8-09-06
第1版()
专栏:

  晋绥行署、农会通知各级
 加紧填发土地证
 早日确定地权发展农业生产
【新华社晋绥三日电】晋绥解放区的绝大部分地区,封建土地制度业已消灭,土地改革业已完成,晋绥边区农会为及早确定地权,发展农业生产,特于八月廿日颁发布告,规定凡大多数群众对已分土地并无异议的村庄,即认为土地已经分好,全力恢复与发展生产,不再进行土地改革;责成各县县政府和农会,加紧填发土地证,早日确定地权,依法保护各阶层人民所有之土地财物。晋绥行署及晋绥边区农会并同时发出关于填发土地证通知。指出:这是土地改革后发展生产的头等重要事情,各级政府、代表会、农会应在村民中广泛而深入地宣传填发土地证之意义,认真负责领导,迅速填发。在填发土地证时须注意下列几点:
一、各村政府委员会应亲自领导填发土地证的工作,并委托过去土地改革中选出的土地分配委员会负责进行。首先审查土地分配情况,允许农民对土地之分配情况提出不同意见,并加以解决。当地去年未分完之土地应一律分完。允许农民间为了耕作便利,自愿兑换土地。在对分配土地取得统一意见后向村民公布,并经过群众讨论,将原有及新分土地旧契约一律收回,当众烧毁,再发给新的土地证。
二、土地证填发前,须首先按户填写草底,经过逐户校对清楚后,用墨笔楷字正式填写,不得使用草字、简字。填写后在自然村村民大会上宣布,再以行政村为单位集中,派代表呈请县政府审核盖印。
三、凡与土地相关连之财产,如农民过去习惯在地契上写明“木土石水相连”,均须在土地证上批注清楚,以防纠纷。
四、土地证由县政府盖印后,开全村男女公民群众大会,正式发给户主。宣布一切男女老少人口均有其土地所有权,承认其自由经营买卖及在特定条件下出租的权利,政府保障其不受任何人侵犯。以后遇有土地转移买卖、分家嫁娶等情形时,准予向政府分领或从新换取土地证。
五、经公议确认为二流子,一时难望改好者,其土地证可由村政府委员会代替保存,待其转入劳动后再行发给。
六、去年分地时经村民同意为外籍复员军人或移难民留下之公地,或因特别原因一时未能分配之滩地、碱地、荒地、或林木地,亦一律填发土地证,主权归政府,土地证交村政府委员会保存。土地所有者本人因特殊原因外出未归者(如逃荒户、逃亡户等)亦须填发,由村政府委员会代为保管,待其返回后交予本人。
七、与发土地证同时,并宣布村民原有及已分得的财物,一律保护;地主富农之尚存有底财者,鼓励其投资农工商业生产,其原有及新营之工商业亦一律加以保护。
八、关于在填发土地证中发生之问题及经验教训,须随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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