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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发展中药材生产问题的指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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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8-11-06
第7版()
专栏:

国务院关于发展中药材生产问题的指示
全国解放以来,中药材生产有很大的发展,总产量逐年增加,基本上满足了广大人民的需要。但是,最近以来,在工农业生产大跃进当中,有些地区在抓粮食、棉花、油料等主要农作物生产的同时,对于培植和采集中药材所必需的劳动力,还来不及给予应有的照顾,致使部分中药材生产下降。加以收购工作抓得不紧,今年上半年全国药材收购只完成了年计划的三分之一,比去年同期还下降了四分之一。这样,就使得某些中药材的供应出现了紧张的情况,如除四害用的马前子,消灭血吸虫病用的木香、槟榔、红花,防疫避瘟用的朱砂、薄荷,治疗乙型脑炎和梅毒用的麝香等都不能满足需要,有的品种距离满足需要还很远。随着爱国卫生运动全面深入地开展和人民生活进一步地改善,广大人民对于预防和治疗疾病的要求更加迫切,对于中药材的需要量大大增加。因此,各级人民委员会对于中药材的生产和供应工作,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必须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力量,发展中药材生产,改进收购工作,作到充分生产,充分供应,以便迅速地改变中药材供不应求的状况。
为了作好发展中药材生产的工作,现作如下指示:
一、实行就地生产、就地供应的方针,是发展中药材生产解决中药材供应问题的根本办法。
几年以来,中药材生产很不稳定,一方面是由于中药材多属于野生植物,既容易遭受自然灾害,又不能列入农业社的生产规划,因而生产没有保证;另一方面,现在中药材生产地区过于集中,所以往往一地歉收就影响全国的供应。实行就地生产、就地供应的办法,就可以使药源建筑在可靠的基础上,并且可以改善经营管理,降低运输和保管费用,减少商品损耗。
实行就地生产、就地供应的方针,必须打破“地道药材”不能易地引种和非“地道药材”不处方、不经营的迷信思想。最近几年以来,各地在引种外区品种方面已经有不少成功的事实。如山西引种的人参,四川、湖北、河北、安徽等省引种的生地,都已经试种成功。湖北省今年引种的生地,就已经能够满足本省的需要。这些经验都是值得认真推广的。对于这部分引种的药材,各地应当对其质量,进行鉴定,凡是有医疗价值的药材,都要使用。为了保证疗效,还应当请当地医生研究,在处方时,根据药材的性能和质量,对其分量多寡,斟酌使用。至于“地道药材”在易地引种的时候,由于各地土壤、气候和群众对药材的种植、加工技术等条件不同,需要有一定的试验阶段,才能使引种的药材具有比较好的医疗效果,而且经过试验以后,也还可能有一些地区对于某些药材品种仍然不能引种。因此,原有的“地道药材”生产基地必须担负国内地区之间的调剂任务,同时,它还要供应出口的需要,所以实行这种就地生产、就地供应的方针,决不是要削弱“地道药材”的生产,而是必须加以保护和有计划地发展。
为了实现上述方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必须在短期内作出发展本地区中药材生产的具体规划。各地在引种外区品种的时候,由于土壤、气候对中药材的品质有影响,必须经过试验以后,再逐步推广,并且争取很快地达到自给。为了保证规划的实现,应当在全国各地召集一些中药材生产和加工的现场会议,这项工作,由国务院第五办公室商同有关部门具体安排。在实行就地生产、就地供应的方针以后,中药材的产销情况将会发生很大变化。中央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必须加强对中药材产销的综合平衡工作。
二、积极地有步骤地变野生动、植物药材为家养家种,是发展中药材生产和解决中药材供应问题的另一项带有根本性的措施。
中药材有80%以上是野生动、植物。如常用的四百八十七种植物药材中,就有野生药材三百九十二种。在没有纳入具体规划的时候,各地的野生药材生产就不易稳定,采集和捕捉的工作也不易得到保证。而且在封山育林、水土保持、开垦荒地、精耕细作、取消地界、消灭病虫害等运动中,如果不将野生药材的生产和采集也纳入规划,当会发生一定的影响。因此,为了满足人民的医疗需要,必须保护和发展有医疗价值的野生动、植物药材,并且根据可能条件逐步地变野生为家养家种。只有家养家种,才能够有计划地进行生产,才能够采用科学的饲养和管理方法增加生产、提高质量和降低成本。几年以来,各地在试养试种野生动、植物药材方面已经取得了不少成就。如四川、贵州、吉林等十一个省试种的野生药材已达一百五十余种;河南、山东、广东、辽宁、浙江、湖北等省试养的全蝎、白花蛇、蛤蟆、土元、獐子等也已成功。事实证明,变野生为家养家种是完全可能的。
变野生药材为家养家种,应当主要依靠公社来进行。要提倡“社社试养,社社试种”,发动大家都来试养试种。各地植物栽培场和中药材经营部门,应当在当地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对于公社的家养家种工作给予协助;同时,对于一部分重要的品种,也应当自行建场试养试种。这项工作,应当首先在原产区进行饲养和栽培,待取得经验以后,再行推广。在试养试种和推广中,有些单位如果资金困难,必要的时候,可以采用商业部门预付货款或者采取其他适当的办法加以扶助。
由于野生药材变家养家种要有一个过程,而且也不可能将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药材完全变为家养家种,所以各地在加强家养家种工作的同时,还必须注意野生药材的保护和采集工作。否则,必然会给今后的供应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为此,各地对于采药和封山育林、水土保持等项工作,应当统筹安排,对于采药所需要的劳动力也应作妥善的解决,以便使采药与农副业生产密切结合起来。
三、在安排中药材生产的同时,各级人民委员会还必须加强对中药材经营工作的领导。
中药材的经营工作很复杂,联系面很广,同时也关系到整理、继承、发扬祖国医药文化遗产的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应当认真加强对中药材经营工作的领导,使中药材的经营工作能够适应人民健康的需要。
中药材经营机构,国务院在1957年已经决定交由卫生部门统一领导。根据一年来的经验,中药材经营机构交由卫生部门统一领导,不仅密切了医药结合,而且在当前大跃进的新形势下也便于人民公社医药卫生工作的统筹安排;同时,对于取缔伪劣药品,提高药品质量,保证人民健康也有重大意义。因此,中药材的经营机构仍应由卫生部门领导。
目前,各地在全面安排钢铁生产和秋收、秋藏、秋耕、秋种以及农产品收购、调运等项工作的时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应当把中药材的收购和调运工作作为全面安排的项目之一,以便完成中药材的收购和调运任务,保证中药材的及时供应,满足人民的医疗需要。
国务院 1958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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