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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全面估价“按劳取酬”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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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8-11-19
第7版()
专栏:

要全面估价“按劳取酬”
吴定求
目前在“按劳取酬”问题的争论上,有两种不好的倾向。一种倾向是把它全盘否定,把它说得体无完肤、一无是处;一种倾向是把它神圣化,似乎十全其美、神圣不可侵犯。
这两种倾向都不可能对“按劳取酬”这一社会主义分配原则作出全面的、正确的理解。我们认为对“按劳取酬”的原则,必须采取两点论的态度,不能全盘肯定,更不能全盘否定。作为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它有积极的一面,这是基本的;另外,它也有消极的一面,虽然这是非基本的方面,却不能对它有任何的忽视。
很多同志只注意到“按劳取酬”的消极的一面,只注意到它“不平等”的一面,甚至把它夸大,和资产阶级法权等同起来,似乎“按劳取酬”就是资产阶级法权。
固然,“按劳取酬”还没有摆脱“等价交换”的原则,因而还保存着人与人之间事实上的不平等,在这个意义上说,它包含着资产阶级法权的残余。但是决不能把它简单地归结为资产阶级法权。否则,人们不禁要怀疑:“按劳取酬”究竟是社会主义的分配方式还是资本主义的分配方式?
作为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的“按劳取酬”,和资本主义分配方式有着本质的不同。“消费品的任何一种分配,始终只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后果。”(马恩文选,第二卷,第二十三页)由于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生产条件归资本家、农场主所占有,而劳动者一无所有,所以分配的结果是前者吞食了劳动者创造出来的几乎全部的物质财富。在那样的社会里,少数人不劳而获,多数人多劳少获,甚至不获。对于这样一种极端不公平的分配方式说来,“按劳取酬”是社会分配方式中的一个革命。
“按劳取酬”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无产阶级的意志。“按劳取酬”是依据劳动的量和质,而不是依据生产资料归谁所有而进行分配。在这个意义上,它是资本主义分配方式的直接的否定。这一原则,意味着对于资本家、地主、富农的剥削的坚决反对。使资本家、地主、富农不得不进行劳动来养活自己,并在这多少带有强制性的劳动中改造自己成为劳动者。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则不得。这一原则成了无产阶级同剥削现象和剥削思想斗争的武器。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按劳取酬”使“‘不劳动者不得食’这一社会主义原则已经实现了;‘按等量劳动领得等量产品’这一社会主义原则也已经实现了。”(列宁的“国家与革命”第118页)在这里,比起极端不平等的资产阶级法权来是平等得多了,在这里,“‘资产阶级式的法权’是不复存在的了。”(列宁语)
但是“按劳取酬”的分配原则也不是毫无缺点的,它有消极的一面。因为“按劳取酬”所依据的原则还是“等价交换”的“平等的权利”。这种“平等的权利”实际上是不平等的。由于每个劳动者具体情况的各不相同(体力的强弱、技能的高低,子女的多少等),所领得的报酬实际上是不相等的,同样是“各尽所能”,但是有的富些,有的穷些,这是不平等的。就是在这个意义上来说,“按劳取酬”包含着资产阶级法权的残余。
“按劳取酬”在我国曾起过积极的作用,曾在反对和限止资本家的剥削,反对资产阶级思想以及反对懒汉思想等方面起过很大的作用,在刺激生产力的提高上也有过不可磨灭的功绩。但是它也曾起过一些副作用,那就是保存了不同能力的人们之间事实上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在干部与群众之间、脑力劳动者与体力劳动者之间,在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之间,在工人与农民之间,都存在着。这种不平等不同于封建社会的等级制,也不同于资本主义社会的等级制,但却肯定地也是不平等现象的残余。
有些同志不能理解,为什么“按劳取酬”既是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又包含着资产阶级法权的残余,认为这是相互矛盾的。其实这是不难理解的。正如列宁所说,新事物中保存着旧事物的残余的情形是随处可见的。这是矛盾的统一。由于“按劳取酬”是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由于它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无产阶级思想,反对了剥削者和剥削思想,维护了社会主义劳动纪律,因而,对生产力的发展也起了刺激的作用;但是由于它依据的是“等价交换”的原则,保留了事实上不完全平等的现象,它可能成为资产阶级个人主义思想滋长的温床。因此我们必须利用和发扬其积极的方面,同时防止和抑制其消极的方面。普遍地进行共产主义思想教育,和资产阶级法权思想进行坚决的斗争,在这里将起重大的作用。当然,要彻底消灭资产阶级法权残余,还必须逐步创造条件,使“按劳取酬”逐步为“各取所需”的原则所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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