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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劳取酬”不是资产阶级法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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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8-11-22
第7版()
专栏:

“按劳取酬”不是资产阶级法权
池曦朝
“按劳取酬”是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这个原则只有在消灭了阶级和剥削以后才能真正实现。在社会主义社会,每个劳动者能够取得与自己的劳动相等的消费品(这里要除去他为社会基金所付出的劳动);他以一种形态给予社会一定的劳动量,而以另一种形态全部取回来,这和资产阶级社会佯似“平等”和“等价交换”,而实则隐藏着阶级剥削的分配制度有本质区别。这里没有剥削,也没有阶级利益。如果说有利益的话,也只有对劳动人民有利,维护劳动者不被剥削的权利,而对于那些“不劳而获”的剥削阶级,那就只有“不劳动者不得食”了。如上所述,我认为“按劳取酬”的分配原则并不是资产阶级法权的表现。如果我们认为有法权的话,那也只是劳动人民的法权,因为它维护的是劳动人民不被剥削的权利。
当然,“按劳取酬”原则和我们共产主义者所追求的真正平等还是不相符合的。列宁说:“所谓共产主义,严格说来就是无代价地为社会工作,不考虑每个人的差别,丝毫没有旧的观点,没有守旧心理、旧习气、各工作部门间的差别以及劳动报酬上的不同,等等。”这也就是说,我们马克思主义者的平等观,就是每个人都有按各人能力劳动的平等义务,一切劳动者都有各取所需的平等权利。
“按劳取酬”原则并不能满足我们这样的要求。因为在这里,劳动者的权利是按照其所从事的劳动来计算的,劳动多的得到的也多,劳动少的得到的也少。由于每个人的体力、智力不同,在同一时间内所贡献的劳动就也不同。因此,得到的权利也有所差别。就是劳动相同,收入相等的人,也由于各人结婚与否,子女多少的不同,使得每个人实际上所获得的权利仍然有所差别。可见,“按劳取酬”虽然能够维护劳动人民的不被剥削,但不能够维护劳动人民内部每个人享受权利的真正平等。正因为这样,我们说“按劳取酬”原则所体现的平等权利是有一定的限制的。也仅仅因为这样,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认为:“在原则上仍然是资产阶级式的法权”。应该注意,马克思在这里仅仅只是说:“在原则上仍然是资产阶级式的法权”,而没有说:“这就是资产阶级法权”。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称它为“资产阶级法权的狭隘观点”或“资产阶级法权”。这里所说的“资产阶级法权”,仅仅只能在这个意义上来理解,就像列宁在同书中所说的:“在共产主义下,在一定的时期内(社会主义社会),不仅保留资产阶级的法权,甚至还保留没有资产阶级的资产阶级国家”一样。这里所说的“资产阶级法权”,实质上也只是一个不维护资产阶级利益的资产阶级法权。这和维护资产阶级利益的资产阶级法权本身是有本质区别的。不分清这一点,抽象、笼统地来谈这个问题,就容易得出错误的结论。
有些人不深入研究事物的本质,仅从字面上来理解,错误地将列宁在这里所谓的“资产阶级法权”(也就是马克思说的在原则上仍然是资产阶级式的法权)和那真正维护资产阶级利益的资产阶级法权混同起来。也有些人因为别人将这种现象叫做“资产阶级法权的残余”,就错误地认为“残余”只是整体的一部分,它和资产阶级法权本体只是量的不同,没有质的差别。这些看法是完全错误的。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法权观点,我以为“按劳取酬”制并不是资产阶级的法权,而是劳动人民的法权,是被提升为法律的劳动人民的意志,是通过国家法律体现出来的劳动人民的利益。它由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所决定,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上层建筑。如果仅就“按劳取酬”不能消除人们实际获得权利的不平等这点而论,我们也可以称它为“资产阶级法权的残余”或马克思说的“在原则上仍然是资产阶级式的法权”,列宁说的“资产阶级法权的狭隘观点”以及不维护资产阶级利益的“资产阶级法权”。
在这里,主要的问题是实质而不是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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