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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中区党委指示各级党委 必须尊重党报批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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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8-09-21
第1版()
专栏:

  冀中区党委指示各级党委
 必须尊重党报批评
【冀中电】中共冀中区党委顷指示各级党委,充分利用报纸,加强批评与自我批评。首先指出:党报是贯彻党的政策,指导工作,加强党与群众联系的重要武器,各级党委与各部门干部,必须尊重报纸的批评,接受民主的监督。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提高自己,改进工作,密切党与群众的联系。接着指出:近来导报发表了一些对某些地区和部门的批评,但被批评者一般采取了置之不理的态度,缺乏检讨与自我批评的精神;个别的还采取了对立,甚至反抗的态度,用歪曲道理掩饰其错误来代替自我批评,似乎存有只准报喜不能报忧的精神。这都不是一个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应有的表现。为提倡群众性的批评与自我批评,指示提出:(一)报纸应真正成为人民大众发表意见,监督领导机关或某些党员干部的官僚主义的重要武器。对报纸上的批评建议,涉及本地或本部门的问题,当地领导机关及主管部门,不管消息来源,不管真实与否,应进行认真的检查,经过分析研究,批评对的,应向党报补充材料,做进一步的检讨,并将改正缺点错误的具体办法与结果向党报做负责的连续报导;批评的不对的,应冷静的说明确实情况。任何拒绝批评或对批评故意不答复,都是不允许的,否则要受组织批评;坚持错误的要受党的纪律处分。(二)今后报纸上要加强批评与自我批评,各级党委应发动党员干部,认真检查工作,对缺点错误进行实事求是的公开揭发,以便教育全党,教育群众。(三)今后属于批评建议及问事处之类稿件,可不经当地领导机关审查。报社接到此类稿件后,应作负责的处理。认为有问题时,可调查或询问后发表。已刊登之稿件,如有不真实处,当地领导机关或党员干部可提出确切材料,公开申辩。批评错了的,可进行反批评。若有故意歪曲事实,无中生有的乱批评,亦要受到批评甚至处分。但属于对问题认识范围者不在此限。有关重大问题的批评,应经区党委批准后再发表。必要时可取得当地领导机关同意后再发表。对问题如有大的争论,区党委可派人切实调查,弄清真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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