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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人民政府 规定征款折米办法 农业税一律按向群众征收的米价折米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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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8-12-23
第1版()
专栏:

  华北人民政府
规定征款折米办法
农业税一律按向群众征收的米价折米
【本报讯】华北人民政府十一月十六日发布关于征款折米的规定,文如下:查我区岁入预算之掌握,决算之编制,以及各项税收任务之布置,均以小米为计算单位,因之本区一切税收款项,均应按入库时之当地米价折米,以便于计算与掌握,但根据目前情况,各级税款经收部门对各种税收款项之折米办法颇不一致,入库时即行折米入帐者有之,征收结束后折米上报者有之,下级不折米上级算总帐者亦有之,由于折米办法不统一不一致,就影响对征收任务完成程度的检查,并使各级会计不能随时注帐,会计手续拖拉不清,使财政领导部门难以掌握征收情况。为统一税收款项折米办法,确实掌握收入情况,特决定:
一、征收农业税时,所征收之款项于交金库时,一律按向群众征收之米价折米,如因征收米价变动太快,可以按当日或二三日之平均米价折米,不必等待征收结束时,再行折米上解。
二、其他税收款(包括工商税、交易税、出入口税、印花税、盐税、烟税、酒税、工资所得税、牌照税等。),按向金库交款时当地中等米价折米,各级金库有责任检查米价是否合理,如不合理,得向交款机关提出意见商讨修改,交款机关如不纠正,金库得将当时详情,逐级向上反映至华北人民政府处理。今后税收机关任务完成与否,即以此折米数为考核依据(契税及行政罚款没收变价和其他一切款项均同此折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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