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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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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8-12-27
第7版()
专栏:名词解释

关于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
静秋
社会主义制度下存在着两种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形式,即全民所有制形式和集体所有制形式。全民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高级形式,在国民经济中起着领导的作用。属于这种所有制的,是完全以国家财产为基础的企业,即国营的工厂、矿山、铁路和农场等。属于集体所有制的,是同合作社所有制形式相联系的企业,如公社化以前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和消费合作社等,目前的人民公社,基本上也是集体所有制的经济形式。
从生产资料的所有制来看,国营企业中的生产资料、产品和职工的劳动,在整个社会范围内是公有的。因此,在国营企业中,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以最成熟的最彻底的形式占着统治地位。列宁曾在著名的
“论合作制”一文中指出:无论是生产资料还是建筑企业用的土地以及整个企业都属于国家的企业,是彻底的社会主义类型的企业。
社会主义制度下的集体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也是社会主义类型的企业。以人民公社为例,它的主要的生产资料是集体的财产,在这里没有占有生产资料的阶级和被剥夺了生产资料的阶级。此外,还有一部分集体的公共建筑物和生产资金等。此外,人民公社社员也在公有经济中共同劳动,但是,人民公社的所有制,毕竟还不同于全民所有制的企业。这种差别主要表现在国营企业是全民的财产,而人民公社的生产资料,大部分仍然属于劳动者的集体的财产。
从两种所有制经济形式的产品来看,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主要标志是企业的全部生产资料和产品可以直接由代表全体人民的国家按照整个国民经济需要作统一的合理的分配。而农村人民公社的产品,只有小部分以农业税等形式归国家直接支配,绝大部分仍然由公社自己支配。国家同农村人民公社之间、公社同公社之间,仍然按照商品流通的规律来实现产品的相互交换。
此外,国营企业的全部产品是全民的财产,纳入全国的统一的资金,因此,工人和职员的劳动报酬由全国的统一资金中支付,而人民公社的全部产品和收入则是本公社的财产,社员的收入是从本公社的总收入中取得的。
国营企业作为彻底的社会主义类型的企业而直接隶属于国家,国家通过自己委任的工作人员来领导它们。国家计划这些企业的生产活动,规定这些企业工作的基本原则。而人民公社则基本上仍是一种集体经济,社内公共经济的一切重大问题都由社员大会或社的管理委员会决定。
在社会主义建设的过程中,两种所有制将逐步发展到单一的全民所有制,以为建立共产主义所特有的经济关系的最高度的统一准备条件。目前农村的人民公社,已经具有了某些全民所有制的成分。
由集体所有制过渡到全民所有制,关键在于生产力的发展和群众觉悟水平的提高。在目前,这些条件还没有具备。因为目前我国整个经济水平还相当低,工业还不够发达,人民公社的商品经济也不够发达,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又有很大差异,农民的收入也很不一致。因此,为了实现由集体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的过渡,就必须加紧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同时加强对群众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教育。按照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农村人民公社应该进一步发展商品生产,这将不仅可以使整个社会经济得到更迅速的发展,而且可以使公社换回更大量的机器设备、消费物资和现金,大大促进公社生产力的发展和社员生活水平的提高。同时,各地应该普遍建立县联社的组织,逐步增加公社的全民所有制成分,促进整个地区经济水平的提高,同时扩大社员对公有经济关心的范围。只有在这个基础上,采取适当步骤,逐步增加公社的全民所有制的成分,逐步增加公社的产品由国家统一支配的份额,才能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把集体所有制转变为全民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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