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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提出的对德和约草案(摘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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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9-01-13
第5版()
专栏:

苏联提出的对德和约草案(摘要)
主要内容:希望保证德国有可能和平地和民主地发展。规定一切外国军队在和约生效后不迟于一年撤出德国,同时取消一切外国军事基地。德国的疆界将以1959年1月1日的边界为准。西柏林在德国统一恢复前处于自由城市地位。在发展本国和平经济、贸易、航运和进入世界市场等方面不对德国施加任何限制。承认德国有权拥有国防所必需的本国武装部队。
新华社12日讯 据塔斯社10日讯:苏联政府在1月10日把对德和约草案分别提交美、英、法三国政府和曾以武装力量参加对法西斯德国战争的其他国家的政府,以及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
给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的一份和约草案是由苏联大使别尔乌辛在柏林转交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第一副总理乌布利希的。给上述其他国家政府的和约草案由苏联外交部长葛罗米柯在莫斯科交给各该国驻苏联的外交使节。
和约草案共分六部分,四十八条。第一部分是“政治和领土条款”,第二部分是“有关恢复德国统一的各项条款”,第三部分是“军事条款”,第四部分是“经济条款”,第五部分是“赔偿和归还”,第六部分是“最后条款”。
根据和约草案,对德和约的一方是苏联、英国、美国、法国和其他曾以武装力量参加对德战争的国家(草案中把它们称为同盟和联合国家);另一方是现在以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为代表的德国(如在和约签字时将成立德意志邦联,则为:德意志邦联以及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草案首先说:对德和约的双方“指出,已经没有理由继续保留这样一种极不正常的局面,即在军事行动结束后的第十四个年头,在德国领土上仍继续驻有外国军队,德意志民族还没有能够全部实现自己的国家主权、同其他国家保持平等关系,并且没有参加联合国;
本着在现有条件下实现反希特勒同盟各项文件中特别是波茨坦协定中包含的各项主要条款的愿望;
认为,由于未能得到和平解决,因而不能保证以公正态度对待德国人民的合法的民族利益,并且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欧洲的紧张局势和不稳定状态;
一致同意最终结束由希特勒德国所发动的并给许多国家人民(包括德国人民)造成无数灾难和痛苦的战争;
承认在军事行动结束后的年代里,德国人民已多方证明他们谴责德国军国主义为反对欧洲各国人民而发动的侵略所造成的罪行。
决心不让德国再在今后威胁它的邻国或其他国家和发动新的战争;
希望保证德国有可能和平地和民主地发展,并以各国人民大家庭的一个平等成员身份同其他国家进行有成效的合作;
相信和平条约的缔结对保障欧洲安全和巩固世界和平将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
认为,对德和约的缔结是旨在恢复德国民族统一的一个必要的和重大的步骤;
决定缔结本和约”。
草案的第一条说,同盟和联合国家一方同德国一方共同证实和确认它们之间结束战争状态,并且同德国建立和平关系。
第二条说:在德国以某种形式统一之前,本条约中所称“德国”一词系指两个现存的德国——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条约中规定德国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均同样适用于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和约草案第四条规定,同盟和联合国家“将在遵守尊重德国主权和领土的完整、不干涉它的内政、互不侵犯、平等互利的原则基础上,并根据本条约各项条款同德国建立关系。德国在同一切国家的关系中将遵循同样的原则。”
条约草案第五条责成德国不得参加任何旨在反对本条约中任何一个参加国的军事联盟,也不得参加没有反希特勒同盟中四个主要同盟国——苏联、美国、英国和法国为其成员国的军事联盟。
本条约开始生效后,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将被认为解除了各自因参加华沙条约组织、北大西洋联盟组织和西欧联盟组织而承担的义务。
根据和约第八条,德国的疆界将以1959年1月1日的边界为准。德国的疆界在和约附图上绘明。在德国统一成为一个国家以前,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领土将如和约附图所示,按照1959年1月1日所存在的界线划分。
第九条规定:“根据1945年波茨坦协定:
(甲)德国放弃它对自斯维内蒙得以西之波罗的海,由此沿奥得河到尼斯河西段汇流处,再沿尼斯河西段到捷克斯洛伐克边境这条线以东的前德国领土,包括对前东普鲁士领土和前但泽市的领土的一切权利、法律根据和要求。这些领土已移交给为德国承认的波兰人民共和国主权管辖。
(乙)德国放弃它对前哥尼斯堡城和该城邻近地区的一切权利、法律根据和要求。这些地方已移交给为德国承认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主权管辖。”
根据和约草案第十和第十一条,德国承认慕尼黑协定无效,并且声明承认以前所谓苏台德区的领土永远是捷克斯洛伐克国土的不可侵犯的组成部分。德国承认阿尔萨斯—洛林领土是法兰西共和国的组成部分。萨尔区属于德国领土。
根据第十三条,“德国承认1955年5月15日关于重建独立和民主奥地利的国家条约完全有效,并承认该条约中所包含的禁止兼并的条款。”
根据和约草案第十七条,“德国承担义务不准许国家社会党以及与它有关系的或在其控制下的各个组织(包括政治的、军事和半军事的组织)在德国境内复活、存在和进行活动以及其他类似的党派和组织,特别是要求修改德国疆界、向其他国家提出领土要求的复仇主义政党和组织的产生和活动。如有此类情事发生,应给予刑事处分。”
根据第十八条,“德国承担义务解散对任何同盟或联合国家进行敌对行动的任何组织(包括流亡组织)以及不准它们在德国境内存在和进行活动。如有此类组织存在和进行活动,应予以刑事处分。”
根据第二十条,“德国承担义务不准以任何形式进行旨在或能够制造或加剧对和平的威胁,对和平的破坏或侵略行动的宣传(包括战争宣传)以及要求修改德国疆界、向其他国家提出领土要求的各种复仇主义的言论。”
草案第二十二条中说:“同盟和联合国家承认德国人民恢复德国统一的权利,并准备给予两个德国一切协助,以便在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接近和协商的基础上来达到这个目的”。
根据第二十三条,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庄严地承担起义务:在争取统一德国方面永不诉诸武力或者使用武力威胁,并且将以和平的手段解决它们之间可能发生的任何争端。”
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德国统一恢复以前和统一的德国建立以前,西柏林将根据自己的特殊地位处于非军事化的自由城市的地位。”
草案第二十六条指出:“德国将拥有自己为保证国防所必需的国家武装力量(陆军、空军和海军)”。
第二十八条规定,德国不得拥有生产、获得或试验下列武器:
(甲)任何种类的核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包括生物武器和化学武器;
(乙)任何种类的火箭和导弹以及用以投射和操纵它们的器具和装置;
(丙)基本上是根据装有悬挂炸弹和炮弹装置的轰炸机而设计的飞机;
(丁)潜水艇。
第三十条写道:驻扎在德国的一切外国军队应在本条约生效日起,不迟于一年撤出德国(或者在有关国家商定的期限以内撤出德国,而在本条约生效后六个月内驻扎在德国境内的外国军队人数应当减少三分之一)。在外国军队撤出德国的同时,应当取消德国境内的一切外国军事基地。将来德国将不容许在其领土上驻扎任何外国武装部队和建立任何外国军事基地。
草案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德国和平经济的发展不加以任何限制,此种和平经济应为增进德国人民的福利服务。
在德国同其他国家的贸易、航海、参加世界市场方面亦不加以任何限制。”
条约草案第四十一条指出,“关于由德国在战争时期给同盟和联合国家所造成的损失的赔偿问题应认为已全部解决,同盟和联合国家放弃对德国在今后支付赔偿方面的任何要求。”
草案第四十三条中规定,自和约生效时起,解除德国根据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在和约生效前所签订的与和约条款相违背的国际条约和协定所承担的一切义务。
第四十六条规定,任何曾经同德国处于战争状态但不是本条约签字一方的国家可以加入本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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