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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规律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中的作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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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9-01-17
第7版()
专栏:

价值规律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中的作用
王亚南
在人民公社这个崭新的社会生产关系出现以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各个方面,都相应地发生了变化;经济条件的改变,使原来作用于那些经济条件中的各种经济规律,也不能不跟着改变它们的表现形式和作用范围。这对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说是如此,对于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的经济规律说也是如此,而对于价值规律说,尤其是如此。
和建立在集体所有制基础上的农业合作社比较起来,人民公社虽然也还是建立在集体所有制基础上,但是它更大了,也更公了,它跨上了一个新的阶段。在生产内容上表现的农、林、牧、副、渔相结合和举办工业,在分配关系上采行的供给制和工资制相结合的新措施,最容易给人一种印象,就是它的公有化的程度加大了,自给自足的比重加大了,也就是它所生产的生产物的商品化的可能性减少了。于是一个新的问题被提出了:人民公社出现以后,商品生产是不是还存在,价值规律是不是还发生作用呢?
价值规律在一定限度内,还起着
调节流通乃至调节生产的作用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的经济学界展开了广泛而热烈的讨论。到目前为止,似乎已经得出了这样一个大体一致的结论,就是在现阶段,乃至在完全建成社会主义以前,商品生产还是必要的,价值规律还是会发生一定的作用的。但商品生产究竟为什么还有必要,价值规律究竟是发生怎样一种作用,则仍是言人人殊,各执一是。这正是我们需要从长讨论的问题。我只是想在这个限度内谈谈我个人的不成熟的看法。
首先,我觉得,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为什么还要商品生产,或者社会主义的生产物为什么还要当作商品来交换;在集体所有制经济单位与国家之间,在国营企业、机关职工与国家之间,在国家企业与集体所有制经济单位之间以及在国家企业之间,为什么还要借助于货币形式来进行经济核算,来实现按劳分配,来保持商品关系,那和我们在这一经济发展阶段还需要价值规律在其中发生提高劳动生产力的作用是分不开的。把社会主义社会的商品生产只是看作为在这一经济发展阶段,无论是就物资的供应状况讲,还是就人们的劳动觉悟程度讲,都还不能不借助于商品货币的形式来维持彼此相互间的经济交往关系,这样说,显然是很不充分的,至少是没有把商品生产与价值规律的内在联系充分表达出来。有些经济学者,在论述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商品生产的必要性的时候,总像很谨慎地避免触到价值规律的作用,仿佛商品生产的必要性与价值规律的作用无大关系。我不这样想。我以为,商品性的生产所以必要,在很大的程度上是由于还需要价值规律发挥促进生产、提高社会生产力的积极作用。当我们的生产因此迅速发展起来,我们的社会产品也因此迅速丰富起来,足够转变到共产主义阶段,不再需要采行当前的商品货币形式的时候,那在很大程度上也是由于我们再也用不着价值规律在我们的经济生活中发生任何积极作用了。
那么,在我们社会主义经济生活中,价值规律究竟能够发生怎样的作用呢?或者,它又是在怎样的发生作用呢?这里又要碰上一个争论不休的老问题。经济学者们一般都认定在社会主义经济条件下,价值规律对于生产和流通,只能从外部发生影响,没有调节作用,我以往也曾一度强调这个看法,后来愈来愈觉得有疑问,最近参观了一些人民公社,较仔细深入地考虑到这个问题,觉得商品价值规律在我们的经济生活中,还能够在一定的限度内,起着调节流通乃至生产的积极作用。从全国范围来讲,我们有若干个经济协作区,每个协作区包括若干省,一个省又划分了一些行政的经济的地区,以至于最基层的生产兼消费单位——人民公社。不论是经济协作区,是省市地区,还是人民公社,当它在许多生产事业中,决定把它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全部或有重点地安排在某些生产事业方面,而让那些很有需要但不值得生产的生产资料或消费资料,从其他经济协作区,从其他省市地区,或从其他人民公社去得到满足的时候,它们这么做,不论是根据全面观点的原则,是根据通力合作的原则,还是根据因地制宜、因利乘便的原则,在经济学上讲来,只要它们还有必要在相互间的经济联系上借助于商品货币形式,其中就一定有价值规律在发生作用,在一定限度内调节着生产与流通;并且,只要它们相互间通过这样的经济联系,对于社会劳动生产率的发展有所助益,那也说明,它们已很好地掌握运用了价值规律,使它在一定限度内发挥了积极作用。
价值规律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
律有矛盾的一面,也有统一的一面
是的,当我们如上面这样讲的时候,一定又要碰上经济学界争辩的另一个问题,那就是,在我们社会主义的经济条件下,调节生产和流通关系的,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是国民经济有计划的发展规律,而不是价值规律;价值规律只扮演着极其有限的从属作用。因为在我们社会主义社会,以图利为目的的资本主义所有制的经营,已经不存在了,因而随着以商品价值为中心而上下波动的价格变动,而扩大或缩小生产规模,或转移经营行业的现象,就难得发生。比如说罢,有的地区,尽管栽培经济作物的利益大,种植谷物的利益小,但我们并不曾因此就把种植谷物的田地,改种经济作物;有的地区,即使把地区差价加算起来,要保证供应,不但无利可图,甚且还得担负亏损,但我们并不因此就中断那种地区的供应。在这里,显然不是价值规律在发生作用,恰好相反,那正是无视价值规律,而从全局出发,很好地掌握运用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和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规律的结果。可是在同时,我们能不能够设想有这样的场合:尽管照顾到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乃至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规律,仍不妨碍让价值规律发生积极作用;或者还设想有这样的场合:只有充分发挥了价值规律的积极作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或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规律的实际作用的效果,才能充分实现出来。就前一场合而言,我们只要去参加一次人民公社的生产计划会议,听听社员们就农、林、牧、副、渔投资比例所发表的意见以及最后讨论的结果,就知道他们在某些决定上,确实为了顾全大局,无视价值规律,在对于本集体比较不利的事业上,投下了生产资料与劳动力,但同时对于其他的决定,却是认为照顾了大局,而无碍于当地有利经济条件的发挥,或者是认为即使从全面考虑,显然不很周到,但为了充分发挥有利经济条件,照顾社员的积极性,也就这么确定下来了。事实上,各单位、各地区在经济上的协作,只要是借着商品货币的流通关系来进行的,就必然要引导人们趋向有利的途径,而回避不利的途径;我们通常惯于谈起的因地制宜,就地取材,或因势利导的意思,也无非是说,某个地区,某个单位,生产同量的生产物,所耗费的劳动量,要比较少一些罢了。这也就是我在前面谈到的另一个场合的问题,不论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还是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规律,在许多场合,如果没有好好运用价值规律,使其发挥积极作用,它那借着发展社会生产力来提高人民的物质的文化的生活水平的要求,或全面按比例有计划发展国民经济的要求,就不可能实现。人民公社所以不利于全面实行供给制,而必须同时采行工资加奖励的办法,并且工资还要像国家企业部门那样,分等分级,也无非是要借此鼓励大家,努力在一定量的生产物中,少耗费劳动量罢了。归结起来说,无非是要照顾到社会必要劳动量决定着商品价值的规律罢了。一些经济学者喜欢谈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或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规律在实际生活中和价值规律相矛盾的一面,而比较不大注意它们的统一的一面。
学会利用价值规律来进行经济核
算,提高劳动效率
最后,我还想结合我们中国的社会主义经济特点,来谈一谈我们需要发挥价值规律的积极作用问题。谁都知道,我们的社会主义,是从非常 薄弱的资本主义经济基础上变革成长起来的。这有好的一面,就是我们的劳动人民一穷二白,所受资产阶级的惟利是图的感染不深,他们的共产主义觉悟较高,不会遇事斤斤计较;在年来的大跃进运动中,不已充分表现了他们勇于牺牲自己,不计较个人利得的高贵品质么?可是尽管如此,我们国家还是采行了按劳分配的制度,使那些对于人民事业作出了较多贡献的人取得较多的报酬,借以巩固并提高他们的积极性。这是一方面。另外一面,由于我们原来的资本主义经济基础薄弱,科学技术条件比较落后,在工业方面,在其他企业方面,特别是在农业方面,对于管理经营,对于财务核算,还需要大大努力,加强监督,以减少不必要的损耗和浪费。我们对于个人的利得不斤斤计较是好的,可是对于公家的盈亏损益,漠不关怀,就无法进行经济核算,降低成本,增进劳动效率;也就是说,我们对于各种生产事业,不仅要多方努力减少每个单位产品的劳动耗费量,并还要参加那种生产事业的人,逐渐具备有经济核算的知识,养成精打细算的习惯,让他们明了一种产品的劳动耗费量,在社会必要劳动量以上,在社会必要劳动量以下,或保持在社会必要劳动量的水平,对于社会、集体或他们自己个人,该有怎样的密切关系。我们不单靠金钱收入去鼓励劳动人民的积极性是一回事,我们必须加强监督核算,以期不断提高社会生产力又是一回事,由资本主义不发达引起的好处和缺点,是必须同时考虑到的。
让价值规律在一定限度内发挥调节生产、调节流通的作用,会不会引起资本主义社会的那种自发势力的破坏作用呢?不会的。我们还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还有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规律。价值规律是必须在那两种规律的要求下发生作用的。在实际经济生活中,不违反那两种规律的要求,甚至有助于那两种规律的要求,而发挥价值规律的一定作用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在那样的场合,我们能说它只是从外部影响生产与流通,而不发生调节的作用么?事实上,像在我们中国这样不是从很发达的资本主义体系中转变过来的国家里,是特别需要加强经济核算,加强财务管理,活跃流通经济,使价值规律发挥积极作用,以期迅速地发展社会生产力,迅速地丰富社会产品,从而加速建成社会主义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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