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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主要农产品的生产和收购用合同形式规定下来 人民公社生产纳入国家计划 各省、市、自治区农业和商业部门签订产销协议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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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9-01-18
第1版()
专栏:

把主要农产品的生产和收购用合同形式规定下来
人民公社生产纳入国家计划
各省、市、自治区农业和商业部门签订产销协议书
新华社17日讯 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的农业部门和商业部门的负责人,16日在北京分别签订了各地的1959年农产品产销协议书。这些协议书的签订,是为了把各地今年主要农产品的生产、收购计划用合同形式规定下来,便于指导农村人民公社进行更有计划的生产,促进人民公社商品性生产的发展,并且进一步把人民公社的各项生产都纳入计划经济的轨道。
这些协议书是经过各省、市、自治区农业部门和商业部门的代表协商后制定的。今后各地的农村人民公社和基层商业机构也要根据省、市、自治区的协议,签订具体合同,以便把公社的生产计划和国家计划衔接起来。今年国家支援农业生产的农业机械、化肥、农药等,也将由商业部门和农业部门签订合同,保证供应。
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李先念同志、谭震林同志和中央农业、财贸部门的负责同志都参加了这个签字仪式。李先念和谭震林先后讲了话。他们在讲话中指出,农业生产部门和商业部门签订合同,这不是一种形式,而是表现农村人民公社化后,社会主义的经济工作必须愈作愈细,必须愈来愈准确,必须更有利于生产的发展,必须更充分地发挥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优越性。他们要求各省、市、自治区农业部门和商业部门严肃地对待这次签订的合同,并且尽最大努力来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并把合同制贯彻到人民公社,以实现党的八届六中全会关于建立合同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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