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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利用的资产阶级法权残余才是无产阶级法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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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9-02-03
第7版()
专栏:

被利用的资产阶级法权残余才是无产阶级法权
蔡中杰
最近,读了侯明方同志写的“资产阶级法权残余不是资产阶级法权”一文,我同意他的一些论点,但觉得他没有把问题说清楚,因此写了这篇文章参加有关这个问题的讨论。
法权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要用历史的观点看待法权问题
法权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上产生的,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意志,为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资产阶级法权是在生产资料的资本家所有制基础上产生的,它为资产阶级服务。无产阶级法权则是在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产生的,它为无产阶级服务。法权既然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它就会随基础的变化而变化,不但在一个社会代替另一个社会时,法权的性质要发生根本的变化,而且在同一个社会内,随着经济基础的成长,法权也在其根本性质以内发生一定的变化;这种变化正好是反映了经济基础成熟的不同程度。因此,要用历史的眼光看待法权问题。例如资产阶级法权,是用形式上的自由平等来掩盖实际上的经济和社会的不平等,维护资本主义的私有制。但在不同的时期,资产阶级法权的某些原则也起了变化。在资本主义初期,由于资本主义秩序尚未确立,资产阶级就用血腥立法来强制工人到工厂劳动,以巩固资本主义的劳动纪律,对无产阶级连形式上的平等也谈不到。以后,随着资本主义秩序的确立,资产阶级国会才颁布了工厂法,以便在自由平等的幌子下欺骗工人阶级,榨取更多的剩余价值。而随着资本主义总危机的到来,资产阶级就把民主、自由、平等的旗帜收敛起来,对工人阶级和各阶层人民公开地实行法西斯专政。虽然有这些变化,但万变不离其宗,资产阶级法权丝毫也没有离开它为资本主义经济基础服务的根本性质,仍然是资产阶级意志的体现。
无产阶级的意志是实现共产主义,一切为了共产主义,就是无产阶级的法权。但共产主义社会是逐步成熟的,不可能一下子就建立起来。在服从于共产主义这个总的原则下,无产阶级法权在各个时期的具体表现形式也不同。如在分配制度方面,在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社会主义社会中,实行按劳分配,而在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则实行按需分配。同时在社会主义阶段,由于经济条件的不同,无产阶级法权的某些原则也有所不同。如从依法保护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到消灭私有制,从“劳资两利”到“四马分肥”,又到定息政策,这些都正确地反映了当时的客观经济政治条件,符合于无产阶级和共产主义的利益,因而它们是无产阶级意志的体现,是无产阶级法权的组成部分。
在无产阶级法权中保留的资产阶级法权残余,是无产阶级意志的体现共产主义是空前伟大艰巨的事业,通向共产主义的路总得一步一步地走,不能一蹴而就。无产阶级法权和其他任何法权一样,不能超越社会经济制度,以及由此经济制度所决定的社会文化发展程度。因此,在社会主义阶段以至共产主义初期,由于客观经济政治条件的限制,人们之间事实上的不平等是不可避免的,资产阶级法权残余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马克思主义者有高度的革命热情,同时也有高度的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处理任何问题都以客观经济政治条件为依据。如果只凭热情,不顾客观经济条件,一个命令就宣布废除资产阶级法权残余,这看来好像很革命,实际上是不利于无产阶级,有碍于革命的。如,在分配原则上,如果立即实行按需分配,就必然导致小资产阶级的平均主义,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共产主义的早日实现。而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从形式上看,好像是对资产阶级法权的让步,革命不那么彻底,实际上在目前时期它是最革命的,最符合于无产阶级利益的。因为它切合当前社会的经济政治条件,便于反对资本主义剥削,巩固劳动纪律,鼓励人们的劳动情绪,因而它最不利于资产阶级和资本主义,最有利于无产阶级和共产主义。由此可见,由于客观经济条件的需要,在无产阶级法权中保留的资产阶级法权残余,是无产阶级自觉地利用它来为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事业服务的,是无产阶级意志的体现,是无产阶级法权,而不是资产阶级法权。
资产阶级法权残余同资产阶级法权只有形式上的同一性却有实质上的根本差别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们,从来都是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对待资产阶级法权残余,一方面看到它与资产阶级法权的同一性,另一方面又着重地看到它们之间的根本差别。他们认为按劳分配“在原则上仍然是资产阶级法权”,因为“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仍然受资产阶级范围的限制”。同时他们又着重指出,这种资产阶级式的法权,“原则和实践在这里已不再互相矛盾”,说明“不劳动者不得食”这个社会主义原则已经实现了,“按等量劳动领取等量产品这个社会主义原则也已经实现了”。因为按劳分配中的“等价交换”和事实上的不平等,不是像资本主义社会那样通过“等价交换”夺取剩余价值,造成阶级剥削的不平等,而是通过等价交换的形式,平等地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分配产品,达到反对资本主义剥削、巩固社会主义劳动纪律的目的。因此就主要方面来说,这种法权同资产阶级法权只有形式上的同一性,而在内容上、实质上则根本不同。我们保留资产阶级法权残余,就像保留没有资产阶级的国家一样,虽然无产阶级国家仍然承认事实上的不平等,但没有人能丝毫怀疑无产阶级国家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又如定息政策,从表面上看是承认资本主义剥削的部分存在,有利于资产阶级,但从实质上看却是通过“定息”赎买资产阶级,达到消灭资产阶级的目的,因而它有利于无产阶级,而不利于资产阶级。因此,定息政策是无产阶级要消灭资产阶级的意志的体现,而不是资产阶级意志的体现,是无产阶级法权而不是资产阶级法权。这就说明,按劳分配原则和定息政策的产生,不是无产阶级受了资产阶级法权的影响,或者迫于资产阶级法权的压力,而是坚定地站在无产阶级立场上,清醒地估计了客观的经济政治条件,认识到它们的存在是“刚从资本主义腹内脱胎出来的社会里在经济上和政治上不可避免的东西”,自觉地利用它们为无产阶级服务。虽然如此,我们仍有必要把它们称为资产阶级法权残余,这一方面是便于我们克服急性病,集中力量发展生产力,以加速社会主义建设;另一方面使我们心中有数,头脑经常处于清醒状态,自觉地利用它们为无产阶级服务,而利用它们是为了更快地消灭它们。这样,我们就不致于作了资产阶级法权残余的俘虏。
人们头脑中的资产阶级法权残余思想,是十足的资产阶级法权残余
资产阶级法权残余更大量地存在于人们的头脑中,不仅在资产阶级分子和资产阶级知识分子中是这样,就是在劳动人民中这种情况也比较普遍。如资本家念念不忘定息和剥削,资产阶级知识分子以学位学衔为资本,有些劳动者还有劳动私有的观念,一些落后群众中还流行着按酬付劳的观点。这些资产阶级法权残余,同体现在无产阶级法权中的按劳分配原则等资产阶级法权残余有原则的区别,后者是我们自觉地利用它来为无产阶级服务,体现了无产阶级的意志;而前者则是资本主义上层建筑的残余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它的存在有利于资产阶级,无论从形式和内容上看都是资本主义性质的,是十足的资产阶级法权残余。
有人或许会认为这是玩弄辩证法把戏的奇谈怪论。实际并不如此。只有正确地区分这两种资产阶级法权残余的不同性质,才能正确地理解当前为什么一方面要加强共产主义教育,大破资产阶级法权思想;另一方面又强调要尊重客观经济规律,承认资产阶级法权残余的不可避免性,在分配上仍然以按劳分配原则为基础。这二者是矛盾的统一,不管大破资产阶级法权残余思想也好,承认资产阶级法权残余的不可避免性也好,根本目的都是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为彻底消灭资产阶级法权残余创造客观的经济条件和政治条件。如果把两种不同性质的东西混同起来,就会犯原则的错误。一概认为资产阶级法权残余都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就会歪曲社会主义革命的实践,歪曲无产阶级法权的性质。一概否认资产阶级法权残余的资本主义性质,就会否认政治思想战线上社会主义革命和共产主义教育的客观必然性,因而都不利于无产阶级革命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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