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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要双方自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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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8-10-11
第1版()
专栏:询问与答复

  婚姻要双方自愿编辑同志:
获鹿四区东昆村侯东文,系一个荣退军人,现年二十四岁,对方宗珠珠亦系本区黄壁村人,双方在民国二十八年由父母作主侯东文花了六十元伪钞订了婚(那时男方才十五岁,女方十一岁),到民国三十三年男方提出与女方结婚,因女方不同意未结。三十五年男方入伍,又提出结婚,女方又不同意,双方到区解决,男方要求结婚,女方要求退婚,但因男方系一军人,所以区,政府再三给女方解释始终无效,但区政府为了保证革命军人的婚姻起见,未让女方退婚。男方于去年因病退伍回家,去冬又提出结婚,经村干部与工作组动员,又经过双方数次面谈,终被女方拒绝,后又经过区动员,也不成,才又来县解决,同时在双方由区到县半途还打了一架。来县以后,我们也曾动员过女方让两人结婚,也曾给男方数次解释退婚,双方均坚持自己的意见,女方说是父母包办,男方说政府应保证退伍军人结婚。这事如何判决呢?假若要退婚的话,女方所用男方的钱应否赔偿?
获鹿县司法科
答 关于荣退军人婚姻问题,按政府规定对现役军人婚姻应予保障,荣退军人婚姻也应予以照顾,但基本上还应服从于婚姻双方自主自愿之原则。侯文东的婚姻是父母作主,买卖婚姻,在侯东文参军以前宗珠珠即不同意结婚,此次侯东文退伍回来又要求结婚,经双方多次面谈及区县多次动员始终无效,政府当可批准解除婚约。因为如勉强摄合,于家庭社会并无好处。至于订婚时女家花了男家的钱,现在既解了婚约,政府可根据双方家庭经济情况,令女家酌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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