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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与地方上的矛盾应如何处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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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8-10-12
第1版()
专栏:询问与答复

  矿山与地方上的矛盾应如何处理?编辑同志:
矿山与地方上的牵连问题很多,如果关系搞不好,工作会受到很多障碍。井陉矿解放已经一年多了,地方(县区)干部与矿山干部举行联席会议大规模的也有五六次,小会或个别商谈那就更多了,许多问题曾经在会议中解决,也曾经印发过决议,但是同样的问题直到今天还是成为问题,主要原因是双方看问题认识问题有很大的不同,譬如:
一、矿山用人问题,地方要求多介绍一些无处安插的旧干部,或者残废军人及一些普通农民到矿作工,而矿上往往不能完全接受采纳。因此,地方干部说“矿山净用国民党,甚至特务坏分子”,说工人“成份不好”等。矿山方面则说“地方干部不了解企业化原则,爱护国家人民的企业不够”,“我们不是救济机关”。这是一个严重的分歧,长时期不得解决。
二、矿山的土地房屋,解放后曾经分散给失业工人或农民,在联席会上上级决定叫矿山收回所有权,矿山不用以前暂时给予使用权。地方干部则不同意,说:“分了就不能再收回,这是叫地方干部与机关坐蜡”。但矿山又要执行上级意图与决定,说“这于发展人民的矿业有利”。
三、地方县区各机关要求免费用电,矿山说“这违反企业化原则”。
四、民间小窑在去年秋季借用矿山材料,特别是电动抽水机,越期未还,矿山又急于需要,几次与县区干部开会不能解决,最后还是发生冲突,矿山工人到小窑去要电机,被村民小窑人员打了捆了。长时县区干部坚持给村民小窑撑腰,说“老百姓困难”,“这是群众观点”。矿山说“我们把矿办好,解决多数人的生活与多数人的需要,这是真的群众观点”。
五、“守着矿山在煤堆旁不能用煤”,地方希望优待煤,矿山不答应这种优待。
六、周围村庄老百姓破坏道路破坏公路,阻碍运煤车辆,矿山认为地方不领导不负责,地方对这一问题则不感兴趣。
七、村民不同意某个该村工人上工,就要从矿上直接要回或扣留上工,某些区的负责干部支持村民群众的意见,说是不能违反“群众意志”,矿山不同意,因此闹意见。
工人勤务问题,这是第一个重大而难解决的问题,矿山的意见战争勤务影响了战时国家生产,地方说:上级派下来县区无办法。
以上仅仅是举了几件重要的而且是经常存在着的问题,除勤务问题以外,我认为只是一个企业化的认识问题,望予答复。       
   杨源
答:杨源同志所反映的问题很重要,我们已函问华北人民政府工商部,他们的意见是这样的:
一、井陉煤矿是国营工业,是生产机关,煤矿使用干部与工人应以有利于生产为标准,不应以成份为标准,从救济观点出发是不对的。
二、井陉煤矿的土地房屋,其所有权应归煤矿,以前暂时不用,借给农民使用是可以的,但分给农民是不对的。现在为了进行生产,应将所有权收回;暂时不用的,还可以继续借给农民使用。认为井陉煤矿的土地房屋应当分给农民,把人民的公共财产与地主土地同等看待是错误的。
三、任何人都没有免费用电与免费烧煤的特权。
四、民间小窑借用矿上的机器,在矿上需要时,是应当归还的。因为发展大矿是主要的,如迁就小矿的暂时利益,是会妨碍人民的长远利益的。
五、群众破坏道路,阻碍煤车通行,地方政府须认真彻底追查制止,不应采取漠不关心的态度。
六、村政府无权限制工人上工的自由,更不得随便扣留工人。对这种违法行为,某区干部不惟不及时纠正,反支持群众向矿上闹意见,是严重的错误。
七、战争勤务是人民对国家的义务,工人也应负担,工厂工人为了增加生产,支援战争,可缴纳一定的战务费,免除其勤务。由华北人民政府统一规定。
从上述事实看来,地方和矿上的关系不好,主要是由于某些地方干部在思想上存在着农业社会主义思想,因而片面的强调农民目前利益,不知道发展工业对于新民主主义国家建设的重要性。如果继续发展下去,对于工业发展是有害的。
但上述情况仅是根据杨源同志个人的反映。在实际处理问题中,地方上是否尚有具体困难,亦可提出研究。据闻井陉煤矿与县区关系问题,有关领导机关正积极解决,这些问题的提出可供参考。       
  
   ——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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