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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新解放区农民目前需要 中原局颁布减租减息纲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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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8-10-12
第2版()
专栏:

  适应新解放区农民目前需要
中原局颁布减租减息纲领
【新华社中原八日电】中共中原中央局顷颁布“减租减息纲领”,原文如下:
(一)为适应新解放区农民目前的需要,改善农民生活,发展农业生产,争取人民解放战争迅速胜利,特制定减租减息纲领。
(二)减租:
甲、所有地主、旧式富农及一切公田、学田、祠堂、庙宇、教会所租之土地,不论任何租佃形式,一律实行“二五减租”,即按原租额减去二成半。各地政府得根据此原则及当地具体情形规定实行办法。
乙、城市工人,贫苦的自由职业者,及贫苦的革命军人家属与鳏寡孤独等,因缺乏劳动力而出租之少量土地(不超过当地中农占有土地的平均数),可由政府及农会协议酌情少减或不减。
丙、租地之一切副产物,原全归农民者,一律照旧。原业佃分益者,按原成“二五”减。原全归业主者,随粮按成分配。
丁、地租一律于产物收获后交纳,禁止预收地租,尤不得索取其他一切劳力或财物的额外剥削。
戊、陈年欠租一概免交。
己、所有押租押金,一律取消。凡已收之押租押金,应一律退还农民。退还时,应按交纳时之物价折算。
庚、农民与农民间(指贫农中农间,包括富裕中农在内)之租佃关系,本团结互助原则,由双方协议,经过农会处理之。
辛、减租后应确实保障佃权。契约上、习惯上有永佃权者,继续有效。无永佃权者,应奖励业佃双方订立长期(例如五年以上)的契约,使佃农得安心发展生产。在契约有效期间,地主不得收回土地自耕、转租、出典或出卖。契约期满后,地主招人承租及出典、出卖时,原佃有承租、承典、承买之优先权。如地主及旧式富农为生活计,须收回土地自耕或雇人耕种者,亦应照顾原佃生活,延长佃期或只退佃一部。
壬、减租后,政府与农会可根据自愿原则,适当地调剂佃权,使耕地太少之贫苦农民,增加一部分佃耕地,借以维生。
癸、减租后应抽旧约,双方另立新约,地主按约减租,佃户按约交租。如因不可抗拒之灾害(战争、水灾、风灾、旱灾、虫灾等)而至歉收者,应酌情减免。
(三)清债减息:
甲、过去农民向地主、旧式富农所借旧债,一律按月利分半计算清债。其多年债款,应照下列原则清理之:利倍本(即借本百元已还息达一百元者)停息还本;利二倍于本(即借本百元已还利息达二百元者)本息停付。旧债清偿后,其抵押债务之土地应即交还农民。但在民主政府成立前,已成立买卖关系者不动。
乙、农民与农民间(指贫农、中农间,包括富裕中农在内)债务,由农民自行处理之。
丙、凡以农产物先行定价之买卖贷款(即放青苗、实质是高利贷),其先定之价无效,应照交货时市价扣算,另行分半补息。
丁、凡货物买卖及工商业往来帐项,由人民自行处理,一概不在清理之列。
戊、今后借贷利息,由双方自由约定,政府不限定利率,使农民能自由借贷济急。
(四)已分配土地浮财之处理:
甲、地主、旧式富农已被分配之土地,一律不得倒算,违者应受处罚。但应保证地主、旧式富农分得与农民同等之土地,不足者设法补足之。
乙、农民已分得土地后,如农民与原业地主或旧式富农双方确系自愿改为租佃关系者,经双方向政府登记后得改变之。
丙、地主或旧式富农已被分配之浮财,一律不得倒算,违犯应受处罚。
丁、凡农民(包括富裕中农在内)土地、财物被错分者,应劝分得户自动退还。无法偿还时,另外设法弥补之。
戊、凡没收地主、旧式富农及工商业者之工商业,应设法退还或另行设法弥补之。
(五)若干特殊土地问题之处理:
甲、凡地主及旧式富农,利用农民危急之际,贱价强买典当农民之土地,得由农民请求政府查明后,按原价收回。
乙、凡豪绅恶霸恃强霸占农民之土地,经农民告发,农会证明,政府调查属实者,得由农民无代价收回。
丙、凡确系反革命罪犯,由专员公署以上政府机关依法判处,其本人之土地应依法没收者,得没收分配给无地少地农民所有。其家属未参加罪恶活动者,应保留各人应得之部分。
丁、凡逃亡地主或旧式富农之土地,得由其亲朋代管。无人承管者,由政府代管。原佃户依法减租后,向政府交租。政府扣除其应交负担外,代管其所余部分。俟地主归来后,连其土地一并发还之。
戊、族地、社地、公地、学田,应由本族、本社、本村、本地区人员组织管理委员会管理之,其收入除依法缴负担外,应经公议充作公益事业之用。
己、宗教团体所属土地,均不变动。如无人经营时,可按逃亡地主土地处理办法处理之。
(六)农民协会为办理减租减息事宜的合法机关。农村中一切地租、高利贷债息及调整土地等问题,均由政府会同农民协会处理之。最后决定权属于政府。
(七)本纲领适用于农村,不适用于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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