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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退军人参加工作应停发供给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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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8-10-15
第2版()
专栏:询问与答复

  荣退军人参加工作应停发供给粮
问:我县荣退军人李效敬是一等残废,(缺一条腿)退伍回家,就担任小学教员,过去几年按荣军发供给粮,今年新规定上说:凡参加工作者停发供给粮,发荣誉金。所以效敬同志思想不很通,因此提出研究,他是否算参加工作?该不该按荣军发给供给粮。村合作社经理有的也是荣退军人,合作社是按干部待遇供给,是否还发给他荣军供给粮?如潭村合作社陈文元他任副经理,是按干部待遇,又领了荣军供给粮,发给他们供给粮对不对?(崔天申、吴荣生)
答:荣军退伍回家,因其作战残废,失去了部分生产力之一二等荣军。政府给以一定的供给粮,是为了使荣军安家后能维持一定的生活水平。如身体已恢复健康,参加机关工作,取得供给制,或薪金制待遇,在参加工作期间,供给粮即应停发。但为了照顾荣军身体,使能得到一定的营养,所以规定除按一般在职人员供给外,而又领给一定的残废金。
如参加的是民营事业(如村合作社)不论如何待遇,原则上不应取消其荣军供给粮。但如其生活能够维持,可以依据今天公家财政困难的情况,动员其自动停领供给粮的一部分或全部。
荣军当小学教员,待遇达到了机关供给制的程度,应同样停发其供给粮;待遇未达到供给制的程度,则不应停发其供给粮,只可动员他停领一部或全部。(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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