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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干部结婚后谁家为革命家属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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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8-10-15
第2版()
专栏:询问与答复

  妇女干部结婚后谁家为革命家属
问:在革命阵营内有许多妇女干部,她们在结婚前,她们家中是军干属,但她如果结了婚,其军干属关系是在婆家呢?还是在娘家呢?平分土地时,地应分在那方?如她本人在较远的地方工作,通信不易(如在东北或南下),不能表明自己的态度时,应如何处理?如果经双方家长同意,她的地在婆家分,军干属的权力仍在娘家,是否可以?有的同志认为不应有军干属的实权,而只有精神上的优待。现在有许多供给制的军事政权干部,调入企业部门工作,并且改成了薪金制,他的家庭是否还应享干属的权利?(石家庄铁路局高荫生)
答:妇女参加部队工作,其家属应享受军属待遇,参加政府工作,其家属应享受干属待遇,但此种优待,只限娘家或婆家一方,不得双方同样享受,究应那方享受,可由女方自由选择决定。如其参加工作时,尚未出嫁,同时又到远方工作,通讯不易,不能取得本人同意,可由原来享受此种待遇之家属享受并分得土地,其他一方则不应享受此种待遇。但对代耕应视其劳力之有无而决定之。
军人及地方干部调到企业部门工作,而又是薪金制者,其家属可享受军干属的政治地位,不能享受物质待遇(如代耕),如系由部队或地方调去的,仍系供给制者,其家属则仍应享受军干属待遇。     
      (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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