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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人民政府组织大纲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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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8-10-19
第1版()
专栏:

  华北人民政府组织大纲
为适应华北形势发展与人民要求,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合并晋察冀与晋冀鲁豫两边区政府,成立华北人民政府,并制定华北人民政府组织大纲如左:
第一条:华北人民政府依据本组织大纲之规定组织之。
第二条:华北人民政府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三人,委员三十九人,组成华北人民政府委员会。
第三条:华北人民政府委员会委员由本届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及尔后举行之华北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之;主席副主席由华北人民政府委员会互选之。
第四条:华北人民政府综理全华北区政务,对于全区行政得颁发命令,并根据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及华北人民代表大会所通过之施政方针及决议案制定实施条例及规程。
第五条:华北人民政府行使有关左列事项之职权,须由华北人民政府委员会决议行之;
一、第四条规定之事项。
二、执行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及华北人民代表大会决议之事项。
三、组织人力、物方、财力支援前线事项。
四、华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他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之选举事项。
五、行政区划及各级人民政府组织设施事项。
六、任免华北人民政府各部、院、厅长、各会主任、华北银行总经理及行署主任级以上人员。
七、全区预算决算事项。
八、关于全区生产建设、财经设施、土地、户籍、文化教育、公安、司法之方针、计划等事项。
九、关于全区人民武装之组织事项。
十、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华北人民政府委员会决议案之发布,以主席副主席名义行之。
第七条:华北人民政府主席之职权如下:
一、召集华北人民政府委员会、并为主席。
二、领导、督促并检查各级人民政府执行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华北人民代表大会之决议及华北人民政府委员会之决议。
三、处理华北人民政府日常政务及紧急事项,但属于须经华北人民政府委员会议之事项者,须提请其追认。
四、对外代表华北人民政府。
第八条:华北人民政府副主席,协助主席执行前条职务:主席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副主席代行其职务。
第九条:华北人民政府设下列各部、会、院、行、厅,在主席领导下分掌各该主管事项:
一、民政部。             二、教育部。
三、财政部。             四、工商部。
五、农业部。             六、公营企业部。
七、交通部。             八、卫生部。
九、公安部。             十、司法部。
十一、华北财政经济委员会。      十二、华北水利委员会。
十三、高级人民法院。         十四、华北人民监察院。
十五、华北银行。           十六、秘书厅。
前顶工作部门,得应工作之需要,增减或合并之。
第十条:各部设部长一人,各会设主任一人,人民监察院,高级人民法院各设院长一人,华北银行设总经理一人,秘书厅设秘书长一人,综理各该部、会、院、行、厅掌管之事项。各部、院长、各会主任、总经理及秘书长之人选,以华北人民政府委员兼任为原则,但不限定为委员,由主席提交华北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任命之。各部、会、院、行、厅视工作之需要,得增设副职。
第十一条:华北人民监察院为行政监察机关,设人民监察委员会,以院长及华北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命之人民监察委员五人至九人组织之,其任务为检查、检举并决议处分各级行政人员,司法人员,公营企业人员之违法失职,贪污浪费及其他违反政策,损害人民利益之行为,并接受人民对上述人员之控诉。
人民监察院人员为行使职权,得向有关机关进行调查;各该有关机关,必须接受检查,提供必要之材料。
人民监察院有关处分之决议,须交法院审判者,得提请法院审理之;须交各行政机关执行者,得提请主席批交各有关行政机关处理之。
第十二条:高级人民法院为华北区司法终审机关,但重大案件之判决,得经司法部复核;死刑之执行,并须经主席之核准,以命令行之。
第十三条:华北人民政府对外发布文告及有关政策、方针、重要计划等之命令指示,以主席副主席名义行之。其属于具体执行事项或技术问题者,得依规程、由主管部院长、主任、总经理签署,单独行文。
第十四条:各部、会、院、行、厅之组织规程由华北人民政府制定之。
第十五条:为执行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华北人民代表大会及华北人民政府委员会之决议,解决各部门有关问题,华北人民政府设政务会议。
  前项政务会议,由主席、副主席、各部、院长、各会主任、银行总经理及秘书长组织之,但主席有最后决定权。
第十六条:本组织大纲修改之权,属于华北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本组织大纲经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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