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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民兵自卫队积极参战 太行重订奖励办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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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8-12-25
第2版()
专栏:

  鼓励民兵自卫队积极参战
太行重订奖励办法
【太行电】为表扬激励民兵、自卫队积极参战支前,太行行政公署、军区人民武装部,特于日前公布太行民兵、自卫队奖励办法修改草案。该草案首称:凡民兵自卫队单独作战和配合军队作战、参战、支前中担负战场勤务,完成任务获得重要成果者,或在战斗状态下,主动积极保护一切工厂、商店、仓库、铁路、矿井、学校、营房、医院以及名胜古迹等公共建筑资材,维持秩序有成绩者,不论个人或集体均应呈报上级政府和武装部,视成绩大小给以名誉和物质奖励。继即规定了民兵、自卫队作战中,所缴获胜利品之处理办法:(一)凡单独作战缴获之重要文件、轻重炮、电台、电话机及其他民兵不能用之重要军用资材、武器应交上级武装部给以奖励。(二)凡因作战缴获敌人之大量辎重资材,如大量粮食、衣服等须交上级政府及武装部,按成绩提奖百分之二十至五十,给缴获之单位或个人外,余交上级政府及武装部。凡夺获敌人抢去人民牲口及财物,经原主认领者归还原主,由领牲口主酌情给以草料费;(三)其他枪械、弹药等一切军用物品,如为民兵缴获即应归民兵,(个人得的归个人使用,解职时须交民兵队部,不得为私人所保有,集体得的归集体。)任何团体或个人,均不得强占或没收;但如所获数量过多,应归上级武装部,除提奖缴获单位及个人百分之十至三十,其余由上级武装部统一处理。(四)凡军队击灭敌人而继续追击战场上遗下之胜利品,民兵、自卫队配合打扫战场时,其胜利品归军队分配。(五)凡属军队或上级奖励个人或集体,任何人不能再认为非法或没收,但个人受奖之武器必须登记,不得出卖或转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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