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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经济学界讨论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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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9-04-15
第7版()
专栏:学术动态

  天津经济学界讨论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问题
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学会联合会,中国科学院河北分院经济研究所和天津市经济学会,最近联合举行了三次经济理论座谈会,讨论社会主义制度下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等问题。
在关于商品生产问题讨论中,大家就“在国营企业之间买卖的生产资料是不是商品?”这一问题,展开了热烈的争论。一部分同志认为这种生产资料是商品。理由是:(一)国营企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也和生活资料一样计算价值;(二)生产资料的生产的最终目的是制造消费品,它的价值最后都将转移到消费品的价值中去,所以从经济联系来看,生产资料也应视为商品;(三)等价交换是商品的主要特征,国营企业之间买卖的商品也按等价交换,而且和消费品一样,也是以货币形式进行交换的;(四)商品具有二重性,国营企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也还存在着价值与使用价值的矛盾,尽管这种矛盾是非对抗性的矛盾;(五)国营企业之间买卖的生产资料,所有权虽未转移,但使用权和管理权转移了。有的人并认为,商品是个历史范畴,商品的特性,不一定要以所有权是否转移为依据,而应该根据不同社会制度来分析。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商品有其不同的特性。
另一部分同志认为国营企业之间买卖的生产资料不是商品,主要的理由有二:第一,转移所有权的产品才能算商品,国营企业之间交换的生产资料所有权不变,故不应视为商品;第二,商品必须等价交换,国营企业间产品则可以不等价交换而进行调拨。他们并强调这两个要素的不可分割。关于计算价值的问题,他们认为,为进行经济核算也可以计算价值。所以计算价值不一定就是商品。并说,如果以社会经济联系、价值转移来分析产品,那末几乎就没有不是商品的产品了,自给性的生产也难以解释了。
关于社会主义制度下价值规律的作用问题,在座谈会上也展开了讨论。大家认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规律对生产和流通起主导作用和调节作用,而价值规律则处于从属地位。但是,对价值规律作用的范围却有不同的看法:有的人认为,在生产领域中,价值规律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只起核算作用;对集体所有制的生产单位,仅在一定范围内起调节作用。在流通领域内,价值规律对国家调拨和统购统销的物资不起调节作用,只对计划外的物资有调节作用。而有的人则认为,不论是国家平衡、统一调拨、统一收购的产品,还是计划外的产品,价值规律都起作用。例如粮食、棉花是国家统购统销的物资,但在确定其价格时,也考虑价值规律的作用,规定恰当的差价或比价等。(新华社天津分社专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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